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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xxgk/2017-0925270 公开目录:文字解读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文件 发布日期:2014-11-25 08:26:00 文  号:
标 题:
小微企业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解答

小微企业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后,国家税务总局连续出台《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57号),明确按季纳税、兼营不同应税项目时如何适用免税政策及相关征管配套措施,最近就小微企业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作如下解答:           

   问:什么样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营业税优惠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

问:对于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如何确定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范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对于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问: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如何适用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答:兼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既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又属于营业税纳税人,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纳税人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分别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和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