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xxgk/2017-0925280 公开目录:文字解读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文件 发布日期:2015-03-10 08:07:00 文  号:
标 题:
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

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

一、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3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