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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2017-1027011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文件 发布日期:2017-03-20 09:31:00 文  号:楚政办通〔2017〕16号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2017-03-10 09:46:45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楚雄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7310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为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保障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81号)文件要求,结合全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州委、州政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用水需求管理,坚持政府和市场协同发力,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为基础,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逐步建立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提高农业用水效率,为建设打造一极一桥一品二区三基地提供安全、可靠、有效的水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

综合施策。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与高原特色农业现代化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机制创新、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投融资机制改革紧密衔接。综合运用工程配套、管理创新、价格调整、财政奖补、技术推广、结构优化等措施统筹推进改革。

两手发力。既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促进农业节水,也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作物合理用水需求,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

供需统筹。既要强化供水管理,健全运行机制,提高供水服务效率,也要加强需求管理,全面提高农业用水精细化管理水平,推动农业用水方式转变。

因地制宜。区分不同地区水资源禀赋、灌溉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种植养殖结构等差异状况结合土地流转、农业经营方式转变,尊重农民意愿,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方案,有计划、分步骤推进改革。

(三)总体目标。用8年左右时间,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体制机制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农业用水总量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基本建立;节水技术措施普遍应用;农业种植结构优化,农业用水方式根本转变。元谋、蜻蛉河大型灌区和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完善的灌区要加快改革进度,通过3—5年努力率先实现改革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农业水权制度。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

1. 确定农业用水总量指标。以县市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基础统筹考虑生活生态用水,综合农业用水定额、种植结构、产业结构等因素,比较可供水量和需水量,确定乡镇农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2. 明晰农业水权。将乡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细化分解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户等用水主体,落实到具体水源,进一步明晰水权,实行总量控制。有条件的地区要将水权分配到户、明晰到亩,并登记颁证。

3. 鼓励水权转让。县市要建立健全水市场交易平台,积极开展水权交易,鼓励用水主体转让节水量,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灌区管理单位可以回购。在满足区域内农业用水的前提下,推行节水量跨区域、跨行业转让交易。

(二)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1. 加强供水成本监审。按照有关规定测算农业供水价格,包括完全成本水价、运行维护成本水价及末级渠系供水水价等。要加强供水成本监审,充分利用节水改造腾出空间,综合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合理制定农业用水价格并适时调整。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水价要达到运行维护费用水平,力争达到供水成本水平;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的农业水价达到供水成本水平,有条件的地区要达到补偿成本并适当盈利水平;其他灌区要加快完善水利设施,加强成本管理,逐步实现成本定价。社会资本投资的农田水利工程水价,按照补偿供水成本和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实行政府定价的,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供水成本监审或调查,合理制定各环节农业水价并适时调整。由供需方协商定价的,要充分尊重用水主体意愿,按照自愿平等、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保障供水工程良性运行、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确定。

2. 分级制定农业水价。农业水价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州属和跨县市水利工程水价由州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县市属水利工程水价由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实行政府定价,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及社会资本投资的工程实行政府指导价,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采取由供水方和用水方协商方式确定。对社会资本投资的水库,可采取一库一策的方式制定价格。

3. 探索实行分类水价。区别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在终端用水环节探索实行分类水价。粮食作物用水价格要达到补偿运行维护费用水平,经济作物、养殖业和其他类别要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地方农业发展政策等因素,逐步达到补偿供水成本并适当盈利水平。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水价格可高于其他用水类型。灌区可控范围内,限制开采地下水,使地下水用水成本高于当地地表水,促进地下水采补平衡和生态改善。

4. 推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行农业用水定额(计划)管理,逐步建立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在具备精准计量的条件下,应推广计量收费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相结合的用水制度,提高用水效率。各地可根据云南省地方用水定额标准,结合当地灌溉试验,科学确定不同作物用水定额标准对超定额(计划)的农业生产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其中,超定额(计划)用水10%(含)以内的部分加价20%10%—30%(含)以内的部分加价50%30%—50%(含)以内的部分加价100%50%以上部分加价200%。对超限额用于农业生产的地下水,按照不低于每立方米0.5元的标准征收水资源费,具体标准由各县市自行确定。

(三)完善供水计量设施。加强农村渠系及供水计量体系建设。新建、改扩建工程要同步建设计量设施;尚未配备计量设施的工程要抓紧改造。力争用3—5年时间全面完成蜻蛉河、元谋2个大型灌区计量设施配套,基本完成重点中型灌区的计量设施配套;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全部实行斗口及以下计量供水;小型灌区和末级渠系要根据管理需要细化计量单元,结合区域输配水形式,选取合适的计量设施。以管道输水为主的,可采用水表、流量计等计量设施;以渠道输水为主的,可采用流量计、量水堰等计量设施。使用地下水灌溉的要计量到井。有条件的地区,计量设施可实行智能控制,精准计量到户。

(四)推广农业节水措施。在稳定粮食面积的基础上,因地制宜调整优化种植结构。推广耐旱节水作物或品种。推广节水技术。开展农业节水示范。各县市要结合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1—2个节水型示范灌区,开展节水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科学用水技术水平。

(五)加强农业供水管理

1. 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完善大中小微并举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做好工程维修养护,保障工程良性运行。

2. 强化供水计划管理和调度。强化监督检查,加强成本控制,提高管理单位运行效率,建立管理科学、精简高效、服务到位的运行机制,保障合理的灌溉用水需求,有效降低供水成本。

3. 加强水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实行计量供水、按方收费。用户要按期、足额交纳水费。农业水费实行专款专用,水务、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六)创新终端用水管理方式

1. 鼓励发展农民用水自治、专业化服务、水管单位管理和用水主体参与等多种形式的终端用水管理模式。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范组建、创新发展,充分发挥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在工程建设管护、协商定价、用水管理、水费计收等方面的作用,逐步建立农民群众全程参与农田水利工程立项、建设、监督、管护等制度措施。

2. 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晰农田水利设施产权,颁发产权证,将使用权、管理权移交给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益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明确管护责任,落实管护经费。积极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不变的前提下,推动发展专业化灌溉服务公司,为用水主体提供物业化的灌溉服务管理。

3. 拓宽农田水利融资渠道,放宽准入门槛在尊重农民意愿、保障投资者权益的基础上,通过独资、合资、联营、租赁、捐赠等途径,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委托运营、债转股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

(七)建立农业水价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1. 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发展改革、农业部门,在统筹分析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的基础上,按照谁用水、补贴谁的原则,科学确定补贴对象、方式、环节、标准和程序,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之间的差额确定,确保总体上不增加农户定额内用水负担,保障农民合理用水权益。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申请、审核、兑付的程序对用水主体实施补贴,补贴对象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用水主体,重点补贴种粮农民定额内用水。用水主体按季度或年度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季度或年度发放补贴资金。

2. 建立节水奖励机制。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发改、农业部门,建立健全易于操作、用水主体普遍接受的农业用水节水奖励机制,奖励标准由各地结合地方财力确定。要根据节水量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种植结构节水的规模经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户给予奖励,提高用水主体主动节水的意识和积极性。

3. 多渠道筹集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各县市要根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实际需要,多渠道筹集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可在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经费、水资源费、有关农业奖补资金等经费中整合资金,统筹用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同时,要积极探索利用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收入、地下水提价收入、高附加值作物或非农业供水利润、社会捐赠资金等渠道筹集奖补资金。

三、组织实施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从20163月在元谋县和姚安县先行试点,20173月全面推行,到2024年底结束,分四个阶段、三个批次推进。

(一)四个阶段

1. 制定方案。各县市要成立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工作机制,召开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动员会,引导干部群众掌握政策,凝聚共识,形成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浓厚氛围。在广泛调查摸底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明确任务书、时间表、路线图。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方案于20172月底前完成。各县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方案于20176月底前完成,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州水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 建立机制。各县市要出台相应管理办法,科学计算用水总量,建立水权分配(交易)机制、合理水价形成机制、农业用水需求管理机制、工程管护良性运行机制、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节水奖励机制和约束考核机制等,全面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3. 完善工程。各地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灌区骨干工程、末级渠系配套工程、供水计量设施建设以及信息化建设,夯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程基础。

4. 考核验收。各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要建立考核机制,定期开展考评。对未按时完成改革任务的地区要减少农田水利建设项目、扣减农业水价补贴经费,督促其限期完成改革任务;鼓励资金投向改革进度较快、效果较好的地区。

(二)三个批次

根据工程基础设施建设情况、水管单位体制改革和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情况,分3个批次开展。

1. 第一批次:蜻蛉河大型灌区的姚安县、大姚县的中型、小型水库灌区,元谋大型灌区的中型、小型水库灌区,形成可推广的改革经验。在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改革任务。

2. 第二批次:楚雄市、牟定县、南华县、永仁县、武定县、禄丰县等中型、小型水库灌区。到2020年底基本完成改革任务。

3. 第三批次:其他地区全面推开,整体推进。到2024年底基本完成全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

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较为完善的小型水库、小型灌区或地区,可以加快改革步伐,先行改革。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州人民政府成立以分管水务工作的副州长为组长,政府联系水务工作的副秘书长、州水务局局长为副组长,发改、财政、水务、农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水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州水务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州发改、水务部门分管领导担任,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负总责,成立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全力推进改革工作。各县市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组建工作班子,落实改革经费,强化工作措施,严格考核兑现,每年向州人民政府报告进展情况,确保按要求完成改革任务。

(二)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州人民政府协调指导,各县市人民政府为主体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发改部门负责做好成本监审、水价制定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整合和统筹、落实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等工作;水务部门负责做好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水权确权颁证、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等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做好节水农业技术示范推广、产业结构调整等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市要认真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多渠道、多方式开展宣传。要进一步强化水情教育,引导用水主体树立节水观念和节水意识,增强有偿用水意识和节约用水的自觉性,为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营造良好环境。要围绕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开展专项业务培训,切实提高有关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确保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政策落到实处。

(四)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健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机制,定期或不定期采取检查、抽查等方式进行专项督导,定期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推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建立成本公开和水价公示制度,对政府制定的农业水价,一律不准擅自加收任何费用,确保水费征收公开、透明。要切实加强水费的使用监督,确保水费合理用于供水工程运行维护管理开支。要严格对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乱挪乱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