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楚雄州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调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规范土地储备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楚雄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楚雄州行政区域内土地储备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落实土地储备计划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 州人民政府成立州土地储备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领导全州土地储备有关工作。州土地储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承担日常工作。
第四条 州土地储备工作领导小组承担以下职责:
(一)监督、指导全州土地储备工作。实行例会制度,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授权副组长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上级土地储备工作有关政策,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措施。
(二)制定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和供应计划;审议批准土地储备和供应年度计划以及土地储备资金年度收支预算。
(三)协调、调度重大建设项目土地的储备、前期开发、供应等工作。
(四)研究协调土地储备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必要时提交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第五条 州土地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落实土地收购、储备、供应的规章制度和政策。
(二)组织筹备州土地储备工作领导小组有关会议,负责监督检查会议决议和决定的落实。
(三)组织编制土地储备计划草案和储备土地的供应计划草案。
(四)协调解决土地储备过程中的有关具体事项。
(五)定期向州土地储备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土地储备运营情况。
(六)审议批准州本级宗地收购储备方案。
(七)完成州土地储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储备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土地储备协调运行机制,研究解决土地储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州、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储备管理的具体工作,纳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统一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工作。
州、县市发改、财政、审计、城乡规划建设等部门和人民银行驻楚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土地储备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一)拟订土地储备年度计划草案。
(二)经批准对需盘活的存量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地以及其他需调整的土地进行收购储备。
(三)制定宗地收购储备方案。
(四)运营和管理依法收回的土地。
(五)登记、发布储备土地信息,预测分析土地市场需求。
(六)筹措土地储备开发资金。
(七)组织协调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及验收。
(八)配合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做好储备土地的交易。
(九)土地收购储备开发资金的测算平衡和综合统计。
第八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
全州土地储备计划应与省级土地储备计划相衔接。县市土地储备计划应与州级土地储备计划相衔接。
州、县市的土地储备总体规模,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年度土地供应量、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地方政府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作为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确定年度申请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规模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 储备土地供应实行计划管理。
全州每年的储备土地供应当按照州土地储备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部署,由州土地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州和县市土地储备量、年度各类建设用地需求量、城乡规划、土地年度供应计划等情况,制定储备土地的年度供应计划,报经州土地储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州土地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到县市。
未纳入年度供应计划的储备土地不得供应。
第十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州级土地储备范围:
(一)国家和省、州重大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项目用地及周边配套建设用地。
(二)国家和省、州重大发展战略确定的特定区域用地。
(三)县市申请州级储备的土地。
(四)依法回购的土地。
(五)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后依法收回的土地。
(六)《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土地和州人民政府确定储备的其他土地。
第十一条 土地储备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
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管护等支出。土地储备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土地储备工作中发生的不动产权籍调查、登记、评估以及委托管护或者自行管护产生的费用,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列入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
土地储备支出首先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不足部分再通过省人民政府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筹集资金解决。州、县市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批复同级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储备项目收支预算。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并根据土地收购储备的工作进度,提出用款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土地储备机构需要调整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每年年度终了,土地储备机构应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并详细提供宗地支出情况。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或者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根据土地储备资金需求,可采取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方式举借债务,由州财政部门会同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集汇总全州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情况,拟定全州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报州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省财政部门申请,经批准后统一发行并转贷给申请人。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管理。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由纳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专项用于土地储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第十三条 土地储备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州本级储备。州以上(含州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州属国有企业、归口由州本级管理的改制企业的闲置、空闲、低效利用的国有土地;本办法第十条经州人民政府确定纳入州本级土地储备范围的土地,直接由州土地储备机构储备。
(二)州、县市联合储备。归属县市级管理的土地,视地块具体情况,由州土地储备机构筹资或州、县市土地收储机构共同筹资支付储备、前期开发等费用的,由州、县市土地储备机构联合储备,签订联合储备土地协议书,采取定额分配或者按照比例分配的方式,进行土地收益分配。
(三)县市级储备。应由县市储备的国有新增建设用地、存量建设用地,归属县市级管理商业、旅游、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可以由县市土地储备机构储备。
第十四条 州级储备土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给予办理土地登记有关手续。
州本级储备和州、县市联合储备土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由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给予年度计划指标保障。
第十五条 通过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土地进行储备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土地储备机构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等权属和现状进行实地调查,调查结果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确认。
(二)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等价值进行评估,议定补偿标准,拟订收购方案。
(三)涉及拆迁安置的,土地使用权人、当地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应积极做好有关工作,及时签订协议,确保土地储备工作顺利进行。
(四)收购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收购合同。
(五)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对纳入储备的土地,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做好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整理、保护、管理和临时利用,所需费用计入土地储备支出。
管护和临时使用主要包括:
(一)设置围墙、栅栏、标识等。
(二)进行日常巡查,对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及时发现、制止和处理。
(三)对地上建(构)筑物等进行必要的维护。
(四)建设临时性建(构)筑物和设施进行出租、临时使用和其他管护。
第十七条 储备土地供应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划拨供地等有关规定,并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
土地出让底价应当经过评估并经集体决策确定,不得低于土地收储和开发成本。
第十八条 商业、旅游、住宅等经营性储备土地供地方案经审批后,委托本级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公开出让。
第十九条 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
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支出中予以安排,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条 州、县市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储备土地出让收入定期对账制度,对应缴国库、已缴国库和欠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数额进行定期核对,确保应缴尽缴、数据准确无误。
第二十一条 州、县市财政、审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执行情况、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成本开支情况以及土地储备机构财务状况等实时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