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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2018-0201004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18-02-01 11:36:26 文  号:楚政办发〔2018〕2号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成文日期:2018-01-25 11:44:00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新修订的《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6年12月15日由云南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的修正,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要求,引导人口合理有序流动,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条例》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开展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也对流动人口应当履行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进行了明确。《条例》的贯彻实施,对于加强人口服务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实现常住人口公共服务全覆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和州级各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条例》精神,把《条例》贯彻实施工作作为落实五大发展理念、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作为全面深化改革、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夯实社会治理基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抓手,进一步提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能力和水平,为促进楚雄州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良好条件。

二、准确把握贯彻实施《条例》的重点内容

(一)强化居住登记。准确掌握流动人口基础信息是政府实施宏观调控、制定政策的基础。各县市要以《条例》贯彻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创新理念和手段,切实加强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工作,对居住不满半年的流动人口实行“只登记不发证”制度,并强化管理力度,防止出现“只登记不管理”的问题。要落实好社会化管理,用足用好有关法律手段,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督促有关单位和业主主动履行登记报送义务。要深化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移动采集,方便流动人口和有关单位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有关手续,不断提高流动人口信息化采集手段应用水平。要强化居住地管理,推行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星级式”管理工作,按照500:1比例配备流动人口专职协管员,实时掌握流动人口动态信息。

(二)规范申领条件。《条例》对《云南省居住证》申领的条件作了明确,流动人口居住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规定在居住地申领《云南省居住证》。在申领《云南省居住证》时,应当向行政区域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相片和就业、居住或者就读等证明材料。

(三)明确操作流程。公安派出所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明确《云南省居住证》受理、发证、签注、变更、换领、补领等环节的操作流程,确保程序规范。

1.制证。由云南省公安厅提供的有印制资质的公司制证。

2.受理和发证。流动人口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居住证,同时交验有关证明材料。经居住地公安机关受理、审核、审批,由居住地受理点或窗口发放证件。

3.签注。《云南省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终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4.变更。《云南省居住证》持有人的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5.补领和换领。《云南省居住证》遗失、损毁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补领、换领手续。

(四)提供公共服务。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本州或者在本州内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居住的公民,在持有《云南省居住证》后,享有《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规定的有关服务和权益。除《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规定的内容外,居住地县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对《云南省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其他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具体待遇以及凭居住证办理的个人事务做出规定。

三、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州直有关部门要把《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积极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切实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县市、州直有关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建设公用设施、制定公共服务政策等方面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提高城镇公共设施和服务承载能力。州、县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项配套政策制定、实施的指导和协调,确保《条例》顺利实施。

(二)抓紧推进实施。各县市、州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抓紧制定操作细则,加快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对《条例》贯彻实施中所需人员费用、设施设备、信息化建设以及居住证工本费等,要纳入县市财政预算给予保障,实行专款专用。居住登记以及《云南省居住证》的办理、签注、变更、补领、换领,不得收费。

(三)注重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条例》实施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和有关配套政策等,增强流动人口、有关单位业主、房屋出租人及其他社会责任主体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积极组织具体从事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学习培训,掌握和领会《条例》具体内容。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着力提升社会公众对居住证制度的知晓度,合理引导流动人口预期,为实施居住证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强化责任落实。建立科学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绩效考核评估机制,强化督促检查。充分运用考核手段,推进《条例》贯彻实施和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有关工作,对工作力度不大、进展不明显以及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登记率、准确率明显偏低的,要及时通报批评并加大考核扣分力度;对工作弄虚作假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2018年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解读:解读《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