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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2018-0222001 公开目录:文字解读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18-02-22 08:51:55 文  号:
标 题:
解读《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解读《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近日,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贯彻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楚政办发〔2018〕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帮助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政策相关内容,现将《实施意见》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随着楚雄州经济社会发展,大量流动人口流入楚雄州,流动人口对楚雄州的经济建设作出贡献的同时,也给楚雄州的社会治安管理、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资源供给等方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2016年1月1日,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国条例》)施行,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2017年2月1日新修订的《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施行,对全省涉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相关内容作出新规定,提出新要求。因此,制定出台《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楚雄州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实现常住人口公共服务全覆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的精神,按照州委、州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州公安局牵头开展楚雄州《实施意见》的起草工作。先后向十县市人民政府,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综治办、州委农办、州教育局、州民政局、州工商局、州卫生计生委、州住建局、州人社局、州统计局、州总工会、州妇联、州人民政府政策研究和法制办公室和十县市公安局等30余家单位征求意见,根据反馈结果,再次对实施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经州公安局法制支队和州人民政府政策研究和法制办公室进行政策、法律的合法性审查后,报州人民政府审议,于1月25日形成《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简述了贯彻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结合楚雄州实际,把《条例》贯彻实施工作作为落实五大发展理念、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作为全面深化改革、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夯实社会治理基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抓手,进一步提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能力和水平,为促进楚雄州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良好条件。

(二)关于准确把握贯彻实施《条例》的重点内容

1、强化居住登记。提出按照500:1比例配备流动人口专职协管员,切实加强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工作,创新管理理念和手段,借鉴先进地区经验推行出租房屋“旅馆式”、“星级式”管理,针对居住不满半年的流动人口实行“只登记不发证”制度,居住满半年方可领取《云南省居住证》,公安机关切实强化管理手段,防止出现“只登记不管理”的问题。

2、规范申领条件。原文引用了《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即:流动人口居住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规定在居住地申领《云南省居住证》。在申领《云南省居住证》时,应当向辖区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相片和就业、居住或者就读等证明材料。

3、明确操作流程。为最大限度警务公开和便民利民,提出公安派出所要明确《云南省居住证》受理、发证、签注、变更、换领、补领等环节的操作流程。关于制证,引用了《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由云南省公安厅提供的有印制资质的公司制证。关于受理和发证,明确了流动人口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居住证。关于签注、变更、补领和换领,原文引用了《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内容,即:《云南省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终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云南省居住证》持有人的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云南省居住证》遗失、损毁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补领、换领手续。

4、提供公共服务。根据《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明确了楚雄州流动人口的定义,即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本州或者在本州内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居住的公民;明确了楚雄州流动人口在持有《云南省居住证》后,除享有《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规定的相关服务和权益外。居住地县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对《云南省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其他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具体待遇以及凭居住证办理的个人事务做出规定。

(三)关于强化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提出各县市、州直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积极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切实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编制城乡规划、建设公用设施、制定公共服务政策等方面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提高城镇公共设施和服务承载能力。州、县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项配套政策制定、实施的指导和协调。

2、抓紧推进实施。根据《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楚雄实际,一是提出对《条例》贯彻实施中所需人员费用、设施设备、信息化建设以及居住证工本费等,要纳入县市财政预算给予保障,实行专款专用。二是明确公安机关在居住登记以及《云南省居住证》的办理、签注、变更、补领、换领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注重宣传引导。提出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条例》,增强流动人口、相关单位业主、房屋出租人及其他社会责任主体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积极组织具体从事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学习培训,掌握和领会《条例》具体内容。

4、强化责任落实。提出建立科学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绩效考核评估机制,强化督促检查和问责问效,切实提升楚雄州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

 

原文: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