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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401G-/2024-0208001 公开目录: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司法局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4-02-08 15:55:42 文  号:楚司发〔2024〕3号
标 题:
楚雄州司法局关于印发楚雄州司法局接待管理制度等3项制度的通知

楚雄州司法局关于印发楚雄州司法局接待管理制度等3项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部)、中心:

《楚雄州司法局接待管理制度(试行)》《楚雄州司法局公务用车管理制度(试行)》《楚雄州司法局值班工作规范(试行)》已经2024年第1次局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司法局接待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接待管理,规范接待工作,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楚雄州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州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运行机制》《楚雄州州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用餐标准》《楚雄州党政机关国内商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州司法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州司法局开展的国内公务和国内商务接待工作。所称的国内公务接待是指州司法局办理的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接待活动,不包括外事接待。所称的国内商务接待,是指在开展招商引资、贸易洽谈、商品展销等经贸活动中,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商务人员。

第三条 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确保安全、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接待工作实行先审批后接待,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牵头负责的原则办理。根据州级接待工作运行机制,属州接待处统筹接待的公务及商务事项,由分管领导牵头对口科室(部)、中心提出意见,经主要领导审定后报州委办、州政府办统筹。

省内外重要客商、上级部门,其他州、市领导到我州的公务接待,按照对口接待原则由相关科室(部)、中心拟定接待方案,填写《楚雄州司法局公务接待审批单》报请分管领导审核并经分管财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州内县市司法局、乡镇等到我局联系工作的领导及工作人员的公务接待,由对口科室(部)、中心填写《楚雄州司法局公务接待审批单》报请分管领导审核并经分管财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凡在州司法局机关食堂接待的,对口科室(部)、中心应当填写《楚雄州司法局公务接待审批单》一式两份报请分管领导审核并经分管财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交局办公室一份,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州司法局机关食堂凭局办公室交付的经批准的《楚雄州司法局公务接待审批单》实施接待,未经局办公室安排的,州司法局机关食堂一律不予接待。

凡未经过报批的接待事项,一律不予安排。因时间紧急或有特殊情况来不及书面报批的,可口头向分管领导和分管财务领导请示同意后先行办理接待事宜,并在3个工作日内补齐审批手续。

第五条 公务接待,可帮助协调安排酒店住宿,但一律不发生接待对象住宿费用支出。根据工作需要,商务接待可安排住宿,费用可由我局承担,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中层,重点商协会中层及以上,以及其他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安排单间或标准间,价格标准上限为厅局级国内差旅费住宿标准;其他人员原则上安排标准间,价格标准上限为处级及以下人员国内差旅费住宿标准。

第六条 因工作需要,接待可安排工作餐1次。

公务接待,带队人为厅局级别的,每人每餐接待费不得超过150元;县处级别的,每人每餐接待费不得超过120元;带队人为乡科级别及以下的,每人每餐接待费不得超过100元。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1/3。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地方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一律不上酒水、不提供香烟,不得使用私人会所和高档消费餐饮场所。接待对象应按照有关标准交纳伙食费,在宾馆、酒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由接待人员代收后交装备财务保障科登记、管理、核算。

商务接待用餐标准、陪餐人员,参照公务接待标准执行。带队人员为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中层,重点商协会中层及以上,以及其他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的,每人每餐接待费不得超过15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餐接待费不得超过120元。

第七条 接待出行活动应当轻车简从,安排集中乘车。公务接待,由我局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接待对象应按照有关标准交纳交通费,由接待人员代收后交装备财务保障科登记、管理、核算。

第八条 接待依据为“公函、通知”等,所有公务接待就餐须经分管财务领导、主要领导同意后,局办公室方可统一安排。到州司法局办理公务,确因工作需要安排接待的人员,一律依据公函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因邀请接待对象前来开展必要的公务活动,发出的包括活动内容、行程和人员等要素的邀请函,可以视作公函。

严格执行相关接待标准和陪餐人数,严格控制接待范围、不得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九条 在楚雄召开的全州性各类会议期间,一律不得以州司法局名义宴请相关参会人员。

第十条 每次接待任务完成后,及时按规定报销,做到接待事由、程序清楚规范。

严格执行接待费用报销一事一结算制度,严禁挂账接待、挂账并单,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移动支付等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公务接待承办人员在完成接待任务后要及时报销支出,对未经审批的,以及超标准、超范围的接待费用不予报销。报销时,具体经办人要完善“三单、一票、一公函”,即:接待审批单、接待清单、菜单、发票、公函(公务卡支付的,要有刷卡凭条)等报销凭证,签字后,经装备财务保障科审核,报分管领导和分管财务领导审批报销。不得以电话记录代替公函作为报销凭证。

在州司法局机关食堂安排接待的,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完成结账等工作,在州司法局机关食堂以外安排接待的,必须在接待当日内结账,不得在外挂账、赊账接待。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一律不得安排违反规定的各种娱乐活动。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二条 装备财务保障科要加强对公务接待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执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严禁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以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装备财务保障科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或与其他规定有抵触的,按中央、省、州出台的接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附件:1.楚雄州司法局公务接待审批单

2.楚雄州司法局公务接待清单

附件1

楚雄州司法局公务接待审批单

接待时间

承办接待科室

来宾单位

接待事由

参陪人员

安排领导意见

分管财务领导

意见

主要领导意见

经办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楚雄州司法局公务接待清单

接待公函

依据

来宾

主要

信息

单位名称

主宾

级别

联络员

职务

人数

主要日

程安排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就餐

安排

□桌 餐 □自行就餐

□自助餐 □其他

就餐

地点

住宿

安排

□套房 间 □标间 间

□单间 间 □其他房间 间

住宿

地点

车辆

安排

□中巴车 辆;□轿车 辆;□小型商务车 辆;□其他车辆 辆。

牵头

科室

主陪

领导

陪同

人数

接待

费用

住宿费

餐 费

交通费

其他

合计

来宾

交纳

接待单位

支付

合 计

经办人

签字

财务

审核

安排领导

审核

分管财务

领导审批

备注

 

楚雄州司法局公务用车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州司法局应急保障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降低行政运行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楚雄州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楚雄州州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楚雄州州直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公务车辆服务保障办法》《楚雄州党政机关定向保障车辆管理实施细则》《云南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应急保障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是指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经批准由州司法局保留的用于应急定向化保障和一线执法执勤的两部车辆(以下简称“车辆”)。

第三条 车辆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应急处突、机要通信保障

1.应急处突保障。包括安全生产事故、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事件、社会稳定事件等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处置。

2.机要通信保障。包括日常机要通信保障和法定节假日值班应急保障。

(二)执法执勤保障

保障法治督察、警务督察、社区矫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司法鉴定、普法宣传、律师公证执法检查、安全生产督察以及行政执法等活动。

(三)重大活动公务保障

1.省州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组织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重点调研和接待工作用车保障。

2.省司法厅组织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重点调研和接待工作用车保障。

3.招商引资、贸易洽谈、商品展销等经贸活动。

(四)其他公务活动用车

急、难、险、重等公务活动及经局主要领导批准的其他公务用车。

公务用车派遣由局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根据审批同意后的单据派遣车辆。

第四条 车辆管理、运行、维修、保养等事务由局办公室具体负责。车辆使用前必须由用车部门或用车人填写《楚雄州司法局派车任务单》,报经分管办公室领导批准,局办公室按轻重缓急和《派车任务单》送达先后顺序统筹安排车辆,司勤人员按《派车任务单》载明的时间线路出车。

第五条 非紧急公务因公赴昆明出差、开会,往返长水机场,到县市县城所在地出差、参加会议等活动3人以下(不含3人)原则上不安排公务用车(到乡镇、村委会及开展结对帮扶、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等相关业务活动除外)。非紧急公务因公出差,5人以下的(不含5人)原则上不安排执法执勤用车(警务用车)。

第六条 本单位的车辆不能满足公务需要时,按州公务用车改革配套文件所规定的范围,经分管办公室领导批准,按程序向州公务用车平台租用车辆。

第七条 严禁调用和借用直属单位或下级单位车辆,严禁公车私用。公车停放及节假日封存工作由局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八条 车辆保险、维修、保养、加油等严格实行政府采购和统一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

(一)车辆保险由局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分管办公室领导、分管财务领导同意后按程序购买。

(二)车辆维修和保养(或购置车上用品)由驾驶员向局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报维修或购置清单,经局办公室审核报局领导同意后,按规定和要求在州车管办招标确定的修理(采购)点维修保养,未经允许擅自到其他地点维修保养的,不予报销。维修费用预计在5000元以下的,报分管办公室领导同意;5000元(含)以上、10000元以下的,报分管财务领导、主要领导同意;10000元(含)以上的,按相关决策审批程序报局务会议或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三)楚雄市区内实行定点定车定人使用单位统一采购的加油卡加油,出差在外因特殊情况不能使用加油卡的,需报局办公室同意,费用报销需凭加油发票、刷卡小票并经乘车人、驾驶人签字、局办公室登记后按程序核销。

(四)车辆实行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由局办公室每半年将单车油耗、运行费用等情况在局内公示。

第九条 车辆统一喷涂标识,采用卫星定位等技术手段,实行全程监管,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公务用车管理平台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十条 驾驶人员管理:

(一)驾驶员由局办公室负责管理。出车时,谁用车、谁管理。

(二)驾驶员违反交通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所造成的后果和经济损失等,全部责任由驾驶员个人承担,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 用车人员职责:

(一)车辆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制。禁止非专职驾驶员驾驶公务用车,禁止公车私用。

(二)用车人员要合理安排时间,不得要求驾驶员违规超速行驶。出差期间不得开车绕道办理私事,或借故延长出差时间公车游玩。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返回的,应及时告知局办公室。

(三)用车人员申请公务用车时,按便捷、就近、安全的原则选择出行和返回路线,并填报用车事由、出(往)时间、乘车地点、乘坐人数、出差途经关键地点等。用车人员和驾驶员要严格按《派车任务单》所填写的出差地点行驶,未经同意,不得随意改变出差地点或行车线路。

(四)严禁将车辆用于婚丧嫁娶、探亲访友、休闲旅游、接亲送友、接送孩子上学、学习驾驶等非公务活动。

(五)乘坐车辆原则上只能在局办公区乘车、下车,严禁安排驾驶员到本人住宅小区或者绕道接送。

第十二条 驾驶员职责:

(一)自觉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遵守交通规则、行车纪律,做到礼貌行车,安全驾驶车辆。

(二)服从调派,按要求出车,做到守法、准时、周到、文明。保证通信畅通,并做到随叫随到。

(三)严格执行“一车一档”和“一车一牌”规定,不得借挂、套挂和使用无效号牌。

(四)严禁私自出车、酒后开车或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

(五)爱护车辆,熟练驾驶、钻研修理业务、注重保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保证按时出车,按时参加年度车辆检审,严格做到安全、准时、保密、整洁。

(六)严格执行上级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公务用车标识纪律,树立良好形象。

(七)每次完成出车任务返回单位时应及时到定点加油站将车辆加满油,确保车辆随时保持备勤状态。

第十 公务用车严格执行节假日封存制度,车辆节假日期间一律回单位停放、封存停驶,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确因工作需要使用车辆的,严格执行平台申请、审批、调派程序,经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十 本制度未尽事宜,以及公务用车管理部门有新规定的,按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附件:1.楚雄州司法局派车任务单

2.楚雄州司法局公务用车维修审批表

附件1

楚雄州司法局派车任务单

用车人

申请科室

计划用车起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用车

事由

出发地

目的地

车牌

号码

驾驶员

起始公

里数

行驶里程

备注

申请人: 派车人: 批准人:

附件2

楚雄州司法局公务用车维修审批表

报修车辆

车牌

承修 定点

单位

车辆品牌

及型号

车辆规格

型号

行驶里程

( 公里)

维修预算

金额(元)

维修起止

时间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维修类别及项目

办公室审核

意见

分管办公室

领导审批意见

分管财务领导

审批意见

主要领导

审批意见

备注: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楚雄州司法局值班工作规范(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楚雄州司法局应急值守工作,确保节假日期间能及时妥善高效处置突发事件和紧急公务(紧急事务、紧急会务和紧急公文),根据《全国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试行)》《楚雄州值班工作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强化领导带班。局领导(班子成员)实行轮流带班制度,带班领导要在岗带班,统筹负责带班期间各项工作任务,严格遵守值班纪律,按时参加视频点名,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汇报,除在单位所在辖区检查值班工作或赴应急处突现场指挥外,应在机关办公区履行带班职责,夜间(当日晚8时后)可在确保联络畅通的情况下居家带班,发生突发事件时,必须第一时间到一线指挥,赶赴现场处理。

二、严格干部职工值班。实行领导带班(实职处级),干部职工值班制度,按照局办公室(局应急处突指挥中心)的安排做好节假日值班工作。

三、加强值班值守。州司法局值班地点为局机关办公楼103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是本机关的正式干部职工,不得安排公益性岗位、劳务派遣人员、临时人员或无关人员顶替。值班人员要自觉遵守值班制度,认真履职,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四、强化应急值守。带班值班人员要按时到岗带班值班,按照“迅速、准确、稳妥、保密”的要求,处理各类信息、来文、来电,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值班记录表;要妥善保管好重要文件、传真、信件、电话记录等资料,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涉密信息;要严格实行请示报告制度,如有情况,值班人员要第一时间处置并及时向带班领导报告,切实做到坚守岗位、有情必报、有情速报、运转高效、反应迅速、安全保密;要坚守值班岗位,不得擅自脱岗、离岗,不得临时安排他人顶替,并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对电话无人接听的,一律视为脱岗,并按相关规定问责。

五、实行交接班机制。值班人员每天按时进行工作交接并填写交接记录,交班人员对尚未完成的事项要作详细交代,接班人员要继续跟办,防止工作断档。交班人员在交班前负责打扫好值班室卫生。安排两名以上领导带班的,带班领导之间也应实行带班交接,并填写交接表。

六、实行激励机制。因集中突击单位的重要综合材料、重点工作任务、专班工作在正常双休日和节假日经领导批准并由局办公室统一组织安排加班的同志,无法安排轮休、补休的经登记并批准后可相应充抵值班轮次(由局办公室收集情况交警务部登记)。

七、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附件:1.楚雄州司法局节假日值班记录表

2.楚雄州司法局节假日带班情况交接表

3.楚雄州司法局机关干部职工加班审批表

附件1

楚雄州司法局节假日值班记录表

节假日名称

值班时间

年 月 日 时—— 年 月 日 时

当日带班

领导

当日值班

人员

值班情况

交接班需要说明的情况

值班人员

交接班签字

交班人员:

接班人员:

填表说明:值班记录表实行每日填报制,一日一表,按实际情况填报。值班情况需全面填写当日值班接受调度、电话抽查、文件接收办理等情况;值班人员交接班时需说明未结事项并签字。

附件2

楚雄州司法局节假日带班情况交接表

节假日名称

时间段

年 月 日 时—— 年 月 日 时

带班领导

时间段

年 月 日 时—— 年 月 日 时

带班领导

带班情况

带班领导

交接班签字

交班领导:

接班领导:

填表说明:安排两名以上领导带班的,带班领导在交接班当

日填写带班情况交接表,主要填写未结事项并签字。

附件3

楚雄州司法局机关干部职工加班审批表

填报科室: 填报日期:

事 项

内 容

加班事由

加班人

加班时间

加班依据

(文件或通知)

分管领导审批

主要领导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