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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4956-/2019-1212002 公开目录:行政执法指南及流程图 发布机构:楚雄州水务局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3-05-11 15:38:47 文  号:
标 题:
楚雄州水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类)

楚雄州水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

名称

子项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楚雄州水务局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文)第六条第三款“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批复或不予批复(不予批复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送达;依法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审批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批复的项目加强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内容与批复一致,若有变更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转报的项目跟踪掌握进展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而审查通过并予以批复或转报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项目审查审批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项目审查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部门规章:《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电话(0878)6160882 地址:楚雄市威楚大道196号;

2.投诉电话: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农业局纪检监察组,电话(0878)3136361;

3.信函投诉: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农业局纪检监察组 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农业局5楼,邮政编码675000。

4.邮箱yncxswzf@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水利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由州级立项,使用上级、本级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投入方式的建设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明确需报州水务局审批的项目;不需编报可研报告,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按管理权限属州水务局审批的项目;省指定州级审批的水利基建项目。

2

楚雄州水务局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部门规章:《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第四条: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在报请审批(核准、备案)时,应当附具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46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批复或不予批复(不予批复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送达;依法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审批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批复的项目加强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内容与批复一致,若有变更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转报的项目跟踪掌握进展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而审查通过并予以批复或转报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项目审查审批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项目审查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

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五条部门规章:《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条《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第十五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

电话(0878)6160882 地址:楚雄市威楚大道196号;

2.投诉电话: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农业局纪检监察组,电话(0878)3136361;

3.信函投诉: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农业局纪检监察组 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农业局5楼,邮政编码675000。

4.邮箱yncxswzf@126.com

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水利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川江干流(毛板桥水库至金沙江汇口段)河道管理范围由州级审批(核准、备案)的水(水电)工程和拦河、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隧道、管道、缆线、码头、道路、渡口、排污口、厂房、仓库、民房等工程;州境内新建的小(一)型水库。

3

楚雄州水务局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五条第四款: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河道为边界的,在河道两岸外侧各十公里之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以承诺时限为准)内作出决定。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批复或转报决定(不予批复或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送达;依法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审批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批复的项目加强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内容与批复一致,若有变更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转报的项目跟踪掌握进展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而审查通过并予以批复或转报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项目审查审批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项目审查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四十八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电话(0878)6160882 地址:楚雄市威楚大道196号;

2.投诉电话: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农业局纪检监察组,电话(0878)3136361;

3.信函投诉: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农业局纪检监察组 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农业局5楼,邮政编码675000。

4.邮箱yncxswzf@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水利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楚雄州行政区域内跨县(市)水工程审批

4

楚雄州水务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以承诺时限为准)内作出决定。

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批复或转报决定(不予批复或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送达;依法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审批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批复的项目加强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内容与批复一致,若有变更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转报的项目跟踪掌握进展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而审查通过并予以批复或转报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项目审查审批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项目审查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

部门规章:《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电话(0878)6160882;楚雄州政务服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科,电话(0878)6163996;

2.投诉电话: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农业局纪检监察组,电话(0878)3136361;

3.信函投诉: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农业局纪检监察组 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农业局5楼,邮政编码675000。 4.邮箱yncxswzf@126.com

1.窗口咨询: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电话(0878)6160882 地址:楚雄市威楚大道196号;

2.投诉电话: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农业局纪检监察组,电话(0878)3136361;

3.信函投诉: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农业局纪检监察组 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农业局5楼,邮政编码675000。

4.邮箱yncxswzf@126.com

5

楚雄州水务局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第十四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云南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将水土保持方案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实行审批制的生产建设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二)实行核准制的生产建设项目,在报送项目核准报告前;(三)实行备案制的生产建设项目,在项目开工前。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以外的生产建设项目,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在开工前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水土保持方案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

部门规章:《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4号)第二条: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文件中。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材料审核、按照技术标准和水土保持方案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验收,根据第三方要求组织听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办理审批的;3、擅自增设、变更水土保持方案的程序或者审批条件的;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水土流失等严重破坏生态资源的;5、负责审批和办理的人员,利用审批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6、行政许可涉及到第三方重大利益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或不在法定期限举行听证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七条。

部门规章:《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电话(0878)6160882 地址:楚雄市威楚大道196号;

2.投诉电话: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农业局纪检监察组,电话(0878)3136361;

3.信函投诉: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农业局纪检监察组 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农业局5楼,邮政编码675000。

4.邮箱yncxswzf@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水利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州级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和跨县(市)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

6

楚雄州水务局

取水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部门规章:《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改委令第15号)第八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取水申请的技术依据”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需要报水利部流域机构的予以转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意见;审核取水许可申请,制发送达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取水的监管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审批;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在建设项目取水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水资源浪费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四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部门规章:《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电话(0878)6160882 地址:楚雄市威楚大道196号;

2.投诉电话: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农业局纪检监察组,电话(0878)3136361;

3.信函投诉: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农业局纪检监察组 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农业局5楼,邮政编码675000。

4.邮箱yncxswzf@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水利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地表水设计流量2立方米每秒以上不足4立方米每秒的农业取水或者日取水量2万立方米以上不足4万立方米的工业取水及其他取水;2.地下水日取水量300立方米以上不足3000立方米的取水;3.跨县行政区域的取水;4.州级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的取水。

7

楚雄州水务局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防洪条例》第十二条“在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围内禁止采石、爆破、取土、打井,禁止倾倒垃圾、砂石以及其他危害堤防安全和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确需采砂、淘金、钻探、存放物料、进行考古发掘活动,必须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批。”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有资质单位对材料进行评审(包括涉河工程项目建设方案,防洪评价报告等),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堤顶道路安全。

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活动申请不予受理、许可。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技术要求的有关活动予以批准的。3、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没有征求的。4、在监管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影响行洪和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5、在监管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部门规章:《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电话(0878)6160882 地址:楚雄市威楚大道196号;

2.投诉电话: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农业局纪检监察组,电话(0878)3136361;

3.信函投诉: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农业局纪检监察组 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农业局5楼,邮政编码675000。

4.邮箱yncxswzf@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水利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龙川江干流(毛板桥水库至金沙江汇口段)从事以下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由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填堵、占用、拆毁、废除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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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水务局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0项”。《农田水利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与取用水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协商,并报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规范性文件: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的通知》(水政资[1995]457号)第四条第二款“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在其管辖和授权管理范围内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或管理权的流域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并报上一级水行 政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有资质单位对材料进行评审(包括涉河工程项目建设方案,防洪评价报告等),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堤顶道路安全。

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技术要求予以批准的。3、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没有征求的。4、在监管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影响行洪和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5、在监管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部门规章:《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3号)第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电话(0878)6160882 地址:楚雄市威楚大道196号;

2.投诉电话: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农业局纪检监察组,电话(0878)3136361;

3.信函投诉: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农业局纪检监察组 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农业局5楼,邮政编码675000。

4.邮箱yncxswzf@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水利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占用跨县(市)行政区域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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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水务局

河道采砂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行政法规:《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防洪条例》第十二条:“在河道、湖泊的管理范围内禁止采石、爆破、取土、打井,禁止倾倒垃圾、砂石以及其他危害堤防安全和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确需采砂、淘金、钻探、存放物料、进行考古发掘活动,必须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批。”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57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有资质单位对材料进行评审(包括涉河工程项目建设方案,防洪评价报告等),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并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堤顶道路安全。

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审批;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在建设项目取水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水资源浪费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楚雄州政务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电话(0878)6160882 地址:楚雄市威楚大道196号;

2.投诉电话: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农业局纪检监察组,电话(0878)3136361;

3.信函投诉:楚雄州纪委派驻州农业局纪检监察组 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农业局5楼,邮政编码675000。

4.邮箱yncxswzf@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水利厅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省管河道的采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