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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583L-/2021-1101003 公开目录:执法结果 发布机构:楚雄州审计局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2-03-04 11:35:26 文  号:
标 题:
2021年行政处罚依据条件办理结果等信息

2021年行政处罚依据条件办理结果等信息

楚雄州审计局2021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责任单位

项目名称

审计依据

审计程序

审计结果

是否公告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第四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十二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计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1.发现和受理阶段: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2.调查阶段: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于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并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3.审计阶段: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4.告知阶段:符合听证条件的,审计机关在作出审计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5.决定阶段: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当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送达执行阶段: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情况。

2021年楚雄州审计局无可公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