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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874P-/2018-1224004 公开目录: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乡村振兴局
主题词:资金 项目 公告公示 发布日期:2018-12-24 17:06:59 文  号:楚贫发〔2018〕48号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楚雄州财政局关于印发《楚雄州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细则》的通知

楚雄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楚雄州财政局关于印发《楚雄州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扶贫办、财政局:

现将《楚雄州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楚雄州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楚雄州财政局

2018年12月7日

楚雄州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加大社会监督力度,提高扶贫资金使用和扶贫项目安排、实施、管理的透明度,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确保项目在阳光下管理,资金在阳光下运行,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实施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云开办〔2018〕109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一)坚持主动全面公告公示。除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外,对涉及扶贫资金项目有关信息内容,应当主动全面予以公开。

(二)坚持分级分类公告公示。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各级扶贫资金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过便于群众知晓、理解和监督的形式,分级分类进行公示公告。

(三)坚持真实及时公告公示。注重社会和群众关切,确保公开信息内容真实可靠,及时公告公示。

(四)坚持群众参与公告公示。尊重群众的主体地位,充分听取意见,接受群众监督,提高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透明度,提升社会和群众参与度,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让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认同感和获得感。

(五)坚持合法准确完整公告公示。公告公示的程序应合法合规,遵循《政府 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管理规定;公开的内容和要素应准确完整,做到应公开尽公开。

第二章 公告公示范围

第三条扶贫资金公告公示范围:

(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中央、省、州、县(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予以公告。

(二)精准扶贫贷款安排使用情况。扶贫小额信贷的贷款对象、用途、额度、期限、利率等情况,予以公告。享受扶贫贴息贷款的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名称、贷款额度、期限、贴息规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情况,要在实施前公示,实施后公告。

(三)行业扶贫相关财政资金和东西部扶贫协作财政援助资金使用情况。使用行业扶贫相关财政资金和东西部扶贫协作财政援助资金实施的项目,予以公告。

第四条扶贫项目公告公示范围:

(一)脱贫攻坚规划。经省、州、县(市)各级政府批准实施的本地区脱贫攻坚规划,予以公告。

(二)县(市)级脱贫攻坚项目库。项目库内的项目都要纳入地方政府政务公开范畴,实行全过程公开。纳入县(市)级脱贫攻坚项目库的项目,按照《关于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10号)和《云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脱贫措施户户清加快推进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通知》(云开组〔2018〕18号),予以公示。县(市)级要公开资金分配和项目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乡(镇)要公开项目资金来源和实施情况。到户项目必须公开到组,到组项目必须公开到村,村级项目在本村范围内公开;涉及跨乡(镇)实施的项目,除在本乡(镇)范围内公开外,还应在所辖乡(镇)涉及的村公开。经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的脱贫攻坚项目库,予以公告。

(三)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安排情况。年度县(市)级扶贫

资金项目计划或贫困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含调整方案),经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公告。乡(镇)、村级在接到上级下达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批复后,及时予以公告。

(四)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年终,县(市)、乡、村三级要分别对本级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公告。

(五)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管理单位或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公示,项目竣工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

(六)其他需要公告公示的内容。如各类扶贫政策、扶贫补助标准等。

第三章 公告公示内容及实施

第五条扶贫资金项目分为县(市)级公告公示、乡(镇)公告公示、村级公告公示和项目区公告公示,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公告、项目实施方案公示和项目实施情况公告。

(一)县(市)级公告公示。县(市)级扶贫资金项目主管部门通过县级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及相关平台分阶段对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项目招投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绩效目标和带贫减贫机制等信息进行公告公示。

(二)乡(镇)公告公示。乡镇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对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项目招投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绩效目标和带贫减贫机制等信息进行公告公示。

(三)村级公告公示。村级通过村务公开栏、村电子显示屏等对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施工单位及责任人、监理单位及责任人、资金构成和投资标准、质量要求等信息进行公告公示。到户项目应通过手机APP、短信将项目名称、受益对象、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时限和责任人、实施目标及成效,资产收益项目应公开投资额、投资对象、期限、受益对象等信息通知到户到人。

(四)项目区公告公示。实施单位通过公示墙、公示牌等方式,在显目位置、项目区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项目农户受益等信息进行公告公示。鼓励通过老百姓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大对扶贫资金项目政策的解读和宣传,防止“一贴了之”,确保群众对公告公示看得到、看得懂、能监督。公开信息长期有效、公开内容随时可查。产业扶贫项目须在项目区设立普通标识牌,基础设施项目须在项目区设立永久性标识牌。永久性标识牌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资金规模、资金性质、覆盖农户、实施期限、实施单位、主管单位等。

(五)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完成、资金使用、资金支付、资金结算、审计及审计整改情况、绩效目标和减贫机制实现情况等;项目管理单位或实施单位要在项目实施前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公示,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项目竣工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包括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第六条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栏必须符合

经济适用、清晰规范要求,坚决杜绝形象工程,严禁建设豪华公告、公示牌。

第七条各级各类公告公示应当留存档案资料备查。每项公告公示规范提取含全景、局部两张以上图片资料存档,全景图须能清楚识别公告公示地点,局部图须能清楚识别公告公示内容、时间等信息。

第四章 公告公示时间

第八条各级应在扶贫资金项目批复文件下达后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信息进行公告公示,其他需公开事项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阶段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

第九条有关单位或个人对公告公示内容提出质疑的,公告公示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未做出答复或询问人对答复不满意的,询问单位或个人可在答复期满后15天内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上级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反映事项进行核实处理,并将核实处理结果书面告知询问单位或个人。公告公示单位对群众反映的有关扶贫资金项目的意见要认真对待,建立举报问题台账,及时受理,认真核实,限时反馈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充分发挥12317扶贫监督举报电话作用。做好相关舆情处置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行分级负责制,州级重点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认真指导整改;县(市)、乡(镇)、村三级要承担主体责任,抓好抓实具体工作落实;驻村扶贫工作队、第一书记、村务监督委员会、扶贫监督员要认真履行扶贫资金项目监管职责,对项目选择、实施、后续管理和资金使用方面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推动公告公示工作落实。

第十一条充分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项目实施前充分听取群众意见,项目确定后应告之群众。项目实施相关内容应向群众公示公告,群众能参加的项目应尽量吸收群众参与建设。村级实施的项目,应组织村民代表作为义务监督员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二条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情况纳入地方各级政府整体信息公开工作范畴,纳入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内容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各县(市)每年要将实施情况作为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核和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一并随同考核报告上报,对工作不到位、发现问题不整改的予以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各县(市)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市)实施细则,同时报州扶贫办和州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州扶贫办、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