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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874P-/2019-1210017 公开目录: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乡村振兴局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19-06-21 15:24:59 文  号:云开办〔2019〕39号
标 题:
云南省“十三五”第二批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十三五”第二批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十三五”第二批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运行和管理,持续带动农村贫困人口增收,支持贫困村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根据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印发的《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2018〕2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是以扶贫为目的,在具备光伏扶贫实施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村(以下简称贫困村),利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光伏电站,其产权归村集体所有,全部收益用于扶贫。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下达“十三五”第二批光伏扶贫项目计划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9〕37号)下达我省的项目。

第四条 光伏扶贫对象为列入国家光伏扶贫实施范围的贫困村内建档立卡贫困户(以下简称贫困户),优先扶持深度贫困地区和弱劳动能力贫困人口。

第五条 光伏扶贫电站原则上应在贫困村按照村级电站方式建设。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有必要并经充分论证后可以联建方式建设联村扶贫电站。

第六条 光伏扶贫电站选址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项目计划。不具备条件确需调整的,经实施主体充分论证后可在县域内贫困村以联建方式建设。光伏电站规模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项目计划建设。村级联建光伏扶贫电站外送线路电压等级原则上不超过10千伏,建设规模不超过6000千瓦。

第七条 光伏扶贫电站使用各级财政扶贫资金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东西协作、定点帮扶和社会捐赠资金。光伏扶贫电站不得负债建设,企业不得投资入股。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配套接网工程出资及建设由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电网公司)负责。

第八条 电站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规程规范和技术要求,确保质量与安全。光伏组件、逆变器等主要设备应采用国家资质检测认证机构认证的产品,应采用达到“领跑者”技术指标的先进技术,光伏组件应采用目前转化率最高的组件。州(市)统一招标确定村级光伏扶贫电站主要设备供应商。

第九条 光伏扶贫电站责任主体为县级人民政府,实施主体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光伏扶贫电站实行审批制,按照“一县一项目一实施方案”的原则,以县为单位办理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工程前期相关手续。县级政府按照“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维”五统一原则,一体采购,统一采用总承包方式开展县域内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中标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确保电站建设、运维成本低,建设质量高、村集体收入稳定。

第十条 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具备光伏电站监理资质的监理企业,对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进行监理。每县只能确定1个监理企业。监理企业要严格依据国家《光伏发电工程建设监理规范》(NB/T32042-2018),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工程监理。

第十一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收益按照《云南省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云南电网公司负责建设配套接网工程,将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接网工程优先纳入电网改造升级计划,确保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和接入电网工程同步建成投产。

第十三条 云南电网公司对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按市场化方式提供运维和保障。

第十四条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建设、水利、能源、林业和草原等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支持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及配套接网工程建设,依据国家相关政策,简化办理项目前期相关审批手续;县(市、区)履行主体责任,办理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工程前期相关手续,云南电网公司办理配套接网工程前期相关手续。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及配套接网工程免于办理规划选址意见;环境影响评价采取网上办理报备手续;林业手续在符合用地审批条件并做好补偿安置前提下,可以边建设边报批,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办结使用林地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用地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 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执行。

第十六条 建立省扶贫办、省能源局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审计厅、省林草局、云南电网公司等为主要成员单位的云南省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指导推进全省“十三五”第二批光伏扶贫项目建设,依托国务院扶贫办全国光伏扶贫信息监测中心,组织有关县(市、区)报送电站建设进度,并督促加快建设,早日投产运营。

第十七条 省扶贫办牵头根据光伏扶贫政策要求组织对各县级光伏扶贫电站进行验收和评估。省工信厅组织专家组对各县光伏扶贫电站验收质量进行抽查。

第十八条 各州(市)能源主管部门和扶贫部门根据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政策规定,指导组织编制、审核各县村级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督促检查项目建设进展和电站正常运行,跟踪问效;各州市扶贫部门牵头根据光伏扶贫政策组织各县(市、区)对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进行验收评估。

第十九条 县(市、区)政府建立相应的保障和协调工作机制,落实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各项建设条件,做好光伏扶贫收益分配,确保建设及运维工作顺利推进,按照《精准扶贫村级光伏电站技术导则》(GB/T 36115-2018)和《精准扶贫 村级光伏电站管理和评价导则》(GB/T 36119-2018),参考《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GB/T 50796-2012),以县为单元开展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验收和评估,并将验收和评估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送省扶贫办、省能源局和州(市)扶贫办、能源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实行目录管理。省扶贫办和省能源局负责组织全省光伏扶贫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录入和审核工作,落实光伏扶贫电站目录管理机制。

第二十一条 云南电网公司保障村级光伏扶贫电站优先调度与全额消纳。

第二十二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上网电量不参与市场化交易,执行国家制定的光伏扶贫价格政策。

第二十三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优先纳入可再生能源补助目录,补助资金优先发放,原则上年度补助资金于次年1季度前发放到位。

第二十四条 本批次光伏扶贫项目未在2019年底前全容量建成并网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收回补助资金,不再纳入国家光伏扶贫目录。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扶贫办、省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建立利益联结和带贫减贫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扶贫办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是指在具备光照、土地、接网、消纳等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建设,且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的电站。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单体规模300千瓦左右(具备就近接入条件的可放大至500千瓦),少数建设单村电站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可以联建方式建设联村扶贫电站。

第三条 村级扶贫电站资产确权给村集体,联村扶贫电站资产按比例确权至各村集体。不准将村级光伏扶贫电站产权和收益作抵押、质押向金融机构借贷融资等。

第四条 享受光伏发电财政补贴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需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并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光伏扶贫项目补贴目录。

第五条 县(市、区)政府指定或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光伏扶贫发电收入结转工作,结转专户在收到电网公司电费及补贴后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村集体账户。县供电局根据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实际上网发电量核算发电收入。燃煤标杆电价对应收入按季度结转到县级政府指定机构的专户,并由该机构划拨至建档立卡贫困村集体账户;光伏发电财政补贴于第二年一季度前结转至指定机构的专户,并由该机构划拨至有光伏扶贫任务的建档立卡贫困村。

第六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发电收益形成村集体经济,用以开展公益岗位扶贫、小型公益事业扶贫、奖励补助扶贫等,通过多劳多得的正向激励,形成有劳才有得的分配机制,禁止简单发钱发物。

第七条 有光伏扶贫项目的建档立卡贫困村,由村委会每年制定收益分配使用计划,提交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上报乡镇政府审核并报县(市、区)扶贫办备案。收益分配使用计划向村民公示,作为实施收益分配的依据。村委会根据分配使用计划对年度实际发电收益进行分配,并在年底公告收益分配使用结果。

第八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和使用要统一设立账簿和科目,分村建立台账,接受检查和审计。县级要加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行为和违规违纪问题督促整改并进行问责,对好做法好经验推广宣传。

第九条 纳入国家光伏扶贫项目补贴目录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必须接入全国光伏扶贫信息监测中心系统,实现对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建设质量、运营、维护、收益分配等的动态监测和全生命周期管理,全面掌握电站建设、运行及收益分配情况。

第十条 国务院扶贫办通过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光伏扶贫子系统对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实施动态监测。各地应将收益分配工作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县供电局按年度录入电站建设进度、发电量、补贴资金发放以及发电收入等信息,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所在建档立卡贫困村按年度录入贫困村收益分配信息。

第十一条 纳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光伏扶贫项目补贴目录,享受光伏发电财政补贴政策的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扶贫收益部分的分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十三五”第二批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实施细则.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