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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5688208966-/2023-1110005 公开目录:执法结果 发布机构:楚雄州交通运输局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3-11-10 19:17:39 文  号:
标 题:
楚雄州交通运输局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第一批)—李XX行政处罚案

楚雄州交通运输局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第一批)—李XX行政处罚案

双柏县交通运输局对李XX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21日16时30分,受双柏县交通运输局委托,楚雄州交运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双柏大队在双柏县大麦地治超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李XX驾驶云E0D5XX号小型普通车,(该车核载7人,车辆所有人为其本人)拉载5名乘客,从双柏县城出发,到法脿铺司村委会,经调查,该车行驶证核定性质为非营运且未办理《道路运输证》且当事人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李XX已收乘客所支付的往返包车费现金200元。

当事人李XX的行为构成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执法人员依据以上事实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进行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

当事人李XX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二)项、《云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系首次查获,进行轻微处罚,决定给予李XX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同时第六十三条(二)项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双柏大队对李XX的违法行为按照程序立案查处,体现了执法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零容忍”,切实强化行业监管,维护行业稳定,保障了全县道路运输市场的安全稳定、和谐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