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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MB17649690-/2023-1031007 公开目录: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楚雄州退役军人事务局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3-08-17 16:02:45 文  号:
标 题:
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9年6月26日,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10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适用于2018年8月1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意见》是在退役军人事务部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的基础上,结合云南实际出台的政策性文件。

《意见》从提高政治站位、提升安置质量、依法保障待遇、加强组织领导等方面,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政策制度,体现了我省结合实际情况,切实提升安置质量、不断优化工作流程,让退役士兵工作生活更加有保障、让军人更加受到社会尊崇的明确导向,对做好新时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单位接收安置的责任

《意见》明确指出,各地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切实把思想、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发挥安置主渠道作用,采取预留岗位、先进后出的办法,提供充足、优质岗位,确保“质量安置”。

——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要按照本企业全系统新招录职工数量的5%核定年度接收计划,每年4月底前主动报送同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按计划落实。

做好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有岗可安是前提,岗位优质是保证。着眼于此,《意见》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对国有企业接收提出明确要求,规定不得提供濒临破产或生产有困难的企业岗位以及与退役士兵安置地不在同一地区(县市区)的岗位给退役士兵,以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岗位质量,方便退役士兵工作生活。

放宽安置地限制

《意见》对安置地的要求作了进一步规范,明确士兵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随父母任何一方安置。符合易地安置条件,也可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安置。

允许灵活就业

对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后又放弃的,允许选择灵活就业。地方发给一次性灵活就业补助金,提供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这一规定是对由政府安排工作方式的有益补充,给予退役回到地方后有自主就业创业意愿的士兵更多选择,鼓励他们大胆干事创业。

待安排工作期间享受保险政策保障

按照原有政策,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没有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方面的政策保障。在待安排工作期间,因突发疾病、意外伤害等原因带来的退役士兵医疗、生活保障等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意见》明确: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以其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当年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作为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所需费用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同级财政资金安排。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申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资金,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一次性拨付到退役士兵参保地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社保机构收到该笔资金到账信息后按规定计入个人账户。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按规定参加安置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同级财政资金足额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退役士兵个人缴纳。这一规定填补了退役士兵安置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政策的空白,实现了退役前后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接续的无缝对接,将对保障退役士兵权益起到有力支持。

突出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士兵退役后能尽快上岗是每名退役士兵的基本要求,也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过去,部分地区因待安排工作期过长或安置后接收单位不安排上岗,带来了一定的安置遗留问题。立足于解决这一问题,结合实际,《意见》在三个方面有所突破:

一是提高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补助标准。规定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相对于以前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补助“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规定,这个新标准操作性更强,保障水平更高,能够较好地保障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的基本生活。

二是规定接收单位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接收的企业应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上岗的,应当从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直至上岗为止。

三是规定军龄10年以上的,接收的企业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接收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出台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措施,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明确具体保障措施

《意见》围绕确保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相关工作有地位、有保障、能落实,明确了多项具体保障措施。强调将此项工作列入相关表彰考核范围,加大督导检查,对有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同时,《意见》还提出对表现优秀、在不同岗位建功立业的退役士兵,要作为先进典型予以宣传表彰;对具有拒不服从安排、弄虚作假骗取待遇、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的退役士兵,要依法依规取消安排工作或安置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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