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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mb16168868-/2023-1024002 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楚雄州医保局
主题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发布日期:2023-10-24 14:57:07 文  号:
标 题:
楚雄州医疗保障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成文日期:

楚雄州医疗保障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政务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楚雄州医疗保障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科室在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局办公室为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机构,负责单位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其主要职责:对单位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的统计、分析和报告等。

第四条 信息发布前应履行如下程序:由信息提供的相关科室经办人签字,部门负责人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局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后进行发布。在信息形成或公文制作程序中应增加确定信息是否公开以及以何种方式公开的程序。具体承办人员应当对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其他要求,提出其是否可以公开的意见,并履行保密审查程序。

第五条 公开涉及突发事件、重要数据等需要审批的信息时,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机关规定确定的审批权限报请审批。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经局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公开。

第七条 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八条 未经保密审查,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泄密的,应尽快向上级主管部门的保密工作机构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查处。

第九条 各有关科室不得以保密为由,不履行公开义务。

第十条 需要报相关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政府信息的,本局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二)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公文;

(三)相关部门或者州保密工作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对拟公开的信息未审查或审查不当,造成泄密的,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关于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