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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2532300MB1062035R-/2018-0630005 公开目录:政策法规 发布机构:楚雄州搬迁安置办公室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14-02-26 14:56:34 文  号:
标 题:
云南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
成文日期:

云南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切实贯彻落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准确界定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对象,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意见》,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农村移民。

第三条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范围。

(一)工程核定登记范围

1.在滇中央直属水利水电工程;

2.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省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

(二)人口核定登记范围

120066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7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移民后期扶持对象为国家核准的2006630日前已经竣工和开工建设的194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人数32.19万人,其中,大中型水电工程(含百色水利枢纽)移民后期扶持人口13.28万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人口18.91万人。

2.2006年630日前已竣工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其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以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搬迁时登记在册的农村移民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等档案资料确定的农村移民人口为依据,以2006年国家与省人民政府共同核定确认的、省正式下达的后期扶持人数为限额,按现状人口核定。

32006年6月30日以前开工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分以下2种情况来核定:

12006630以前已经搬迁的农村移民,其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以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为依据,以2006年国家与省人民政府共同核定确认的、省正式下达的后期扶持人数为限额,按现状人口核定;

2200671以后搬迁的农村移民,其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以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和2006年国家与省人民政府共同核定确认的后期扶持人数为依据,按移民搬迁实施方案分年度核定。

4200671日以后新开工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其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按实际动迁的农村移民人口核定,每年核定登记1次。

第四条 2006年6月30日以前已搬迁的农村移民(含2006年6月30日前出生的)扶持人口身份核定登记原则。

(一)下列 人口应该列为后期扶持人口:

1.具有农村户籍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含依法收养的人口);

2.具有安置地农村户籍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娶进或入赘的农业人口;

3.户口临时转出的现役义务兵、在校大中专学生。

(二)下列 人口不能列为后期扶持人口:

1.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

2.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户产生的后代;

3.为安置农村移民调出土地的;

4.水库淹没影响的城集镇、工矿企业、专项设施迁改建新址占地涉及的未纳入移民安置规划的征地拆迁人口。

(三)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在后期扶持期间,发生以下情况的,在后期扶持人口年度核定时予以核减:

1.扶持对象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录(聘)用、现役军人(含武警)提干的;

2.扶持对象转为非农业人口的;

3.扶持对象死亡的;

4.扶持对象服刑的(缓刑除外)。

第五条 扶持对象的核定方法。

(一)2006年6月30日前已竣工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要以工程为单位,以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搬迁时登记在册的农村移民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等档案资料确定的农村移民人口为依据,按照现状人口将扶持人口分解落实到户、到人;情况复杂,确实无法落实到人的,必须将扶持对象分解到村组。

(二)2006年6月30日以前开工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扶持对象按以下2种情况来核定:

(1)2006年6月30日以前已经搬迁的,要以工程为单位,以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为依据,按照现状人口将扶持人口分解落实到户、到人;情况复杂,确实无法落实到人的,必须将扶持对象分解到村组;

(2)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要以工程为单位,以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为依据,按实际动迁的农村移民人口将扶持人口分解核定到户到人

(三)2006年7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要以工程为单位,按实际动迁的农村移民人口将扶持人口分解核定到户到人。

第六条 人口核定登记要建档立卡,建立统一的登记表。

(一)能够核实到人的,以户为单位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包括户主及家庭成员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与户主的关系、所属水库名称、所属水库管理单位名称、搬迁安置时间、迁出地和迁入地等。登记表由移民户主签章、指纹认可。

(二)无法核实到人的,要说明无法核实到人的原因,并以村组为单位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包括村组名称、扶持人数、所属水库名称、所属水库管理单位名称、搬迁安置时间等。移民村组核定登记表要经所在地村组签章认可。

第七条 移民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省州(市)、县(市、区)、乡(镇)及村民委员会分级负责并组织实施。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汇总初核,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核汇总并将结果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一)县内安置移民登记工作,由移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县外安置(含自愿零星安置)移民登记工作,由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出具花名册函告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由迁入地和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共同签章认可。

(三)跨省自主外迁的移民登记工作,由移民在其现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初核后,报省移民搬迁安置领导小组汇总后,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发函或派人到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办理其扶持身份证明。

第八条 移民人口核定登记工作要严格掌握政策,坚持走群众路线,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在核定登记前,要将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公告;人口登记表在上报前须在迁入地农村村民小组张榜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 人口核定登记结果要自下而上逐级汇总。汇总成果应由组、村、乡、县、市各级负责人分别签章认可。省级以水库为单位汇总人口核定登记成果。对于跨省(区、市)水库的人口核定登记,要与相关省(区、市)协商,确保人口核定登记“同库同策”。

第十条 投资主管部门、工程建设单位、工程管理单位、设计单位、户籍管理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移民人口核定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 移民人口核定登记是落实国家移民政策、保障移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监督检查,做到不重不漏。严禁虚报移民人口,套取移民资金,违者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移民开发局会同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