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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2532300MB1062035R-/2018-0630009 公开目录:政策法规 发布机构:楚雄州搬迁安置办公室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14-02-26 15:16:47 文  号:
标 题: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金沙江中游水电开发移民安置补偿补助意见的通知
成文日期: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金沙江中游水电开发移民安置补偿补助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金沙江中游水电开发移民安置补偿补助意见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7]159

楚雄州、大理州、丽江市、迪庆州,省级有关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金沙江中游水电开发移民安置补偿补助意见》及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贯彻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上报。

                        

云南金沙江中游水电开发

移民安置补偿补助意见

为了做好云南金沙江中游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确保云南金沙江中游水能资源开发和滇中调水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l)、《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和《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管理办法》(云政发[2005]81)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金沙江中游水电开发移民安置面临的形势

()金沙江中游水能资源开发的前景。《金沙江中游河段水电规划报告》明确指出:金沙江中游河段按库八级进行开发,即龙盘、两家人、梨园、阿海、金安桥、龙开口、鲁地拉和观音岩,规划总装机20580兆瓦,年均发电量883亿千瓦时,连同下游四个梯级水电站,总装机容量约60000兆瓦,是我国目前最大的水电基地。其中,龙盘水电枢纽工程总库容371亿立方米,装机4200兆瓦,是金沙江水电基地建设的龙头水库,是滇中调水的最佳水源,是长江流域重要的防洪工程。云南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已经把龙盘水电枢纽工程建设和滇中调水工程列为十一五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

()金沙江中游水电工程移民的特殊性和艰巨性。金沙江中游水电开发难点在移民、关键在移民、成败在移民,其主要表现为:一是移民安置任务繁重,需要搬迁安置移民约15万人,占全省2020年大中型水电工程建设规划移民安置总数的1/3;二是库区所在州()耕地资源十分有限,人地矛盾高度集中,仅靠以土安置方式安置移民,资源环境容量无力承载;三是少数民族区域性强,水库淹没区70%以上是纳西族、傈僳族、藏族等少数民族居民,动员外迁安置工作任务艰巨。因此在不断总结现行移民安置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探索创新移民补偿、安置方式和后期扶持方式,进一步调动当地人民政府和广大移民群众支持水电工程建设的积极性,是新时期移民安置工作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二、移民安置补偿补助的原则和方法   

(三)移民安置补偿补助的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工业反哺农业的方针。以现行水电法律法规和政策为支撑,建立移民长效补偿机制为保障,多渠道多形式安置移民为重点,培植发展库区优势产业帮助移民致富为途径,促进移民经济收入逐年增长为动力,最终把移民安置区建成小康村、文明村、生态村、和谐村。 

()移民安置补偿补助的基本原则。金沙江中游水电开发移民安置坚持前期补偿补助、后期扶持和实行开发性移民的方针,坚持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坚持确保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的要求。充分尊重移民的自愿选择权,移民可以选择《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规定或者本意见规定的方式进行补偿补助安置。   

()移民安置补偿补助的主要方法。金沙江中游水电开发移民补偿补助安置的主要方法是:立足长效补偿机制、实行六种安置并举、建立产业发展资金、享受统一后期扶持。

1.立足长效补偿机制   

根据淹多少、补多少的原则,以被淹法定承包耕地前三年的谷物平均产量为基础,依据所对应年份省粮食主管部门公布的粮食交易价格确定耕地平均亩产值,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规定的土地补偿补助标准,以货币形式对移民实行逐年长效补偿。

为缩小分配差距,对集中外迁安置且人均法定承包耕地面积悬殊较大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安置补助费依法兑现的前提下,可以对土地补偿费进行相应调整。   

移民长效补偿费实行逐年定量递增,在电站建设期,该项费用从审定的投资概算中列支;在电站运行期,水电项目法人同意从发电收益中提取资金补充移民长效补偿费,交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兑付。  

长效补偿期限与电站运行期限相同。移民死亡后,其农村家庭主要成员可以继续享受。

    水电站运行期结束,通过土地整理恢复耕地后,交当地人民政府分配给移民户耕种。

    2.实行6种安置并举

    在享受长效补偿的前提下:

    (1)城市(县城)安置。对符合条件选择到县城安置的农村移民,由县级人民政府在实施阶段,参照征地拆迁实行包干安置。

    (2)城乡结合安置。对符合条件选择到集镇(街场)安置的农村移民,采取适当规模新建集镇(街场)方式安置,由县级移民主管部门适当为移民流转配置部分土地。  

(3)农业生产安置。对库周有剩余耕地、林地等资源的农村移民,由县级移民主管部门将库周剩余耕地、林地等资源流转给其耕种经营,同时改善村容村貌。

(4)分散安置。对有能力自行流转、承包、租赁、拍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农村移民,长效补偿收入和产出收益能够基本满足日常生产生活需求的农村移民,由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宅基地和落户问题。

(5)货币安置。对父母、配偶、子女等近亲属有固定住所,愿意出具书面接收协议的农村移民,实行货币安置。 

    (6)就业安置。对自愿独资、控股、参股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村移民,长效补偿收入和生产经营收益能够基本满足日常生产生活需求的,由安置地县级移民、工商、税务等主管部门办理安置、经营等手续。

    3.建立产业发展资金。

    为了贯彻落实好胡锦涛总书记关于支持库区特色产业发展,千方百计扩大移民就业,实现库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人民生活逐步改善目标的重要批示精神,做好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是根本。金沙江中游库八级电站发电后,当地人民政府按照《金沙江中游库区优势产业及移民可持续发展规划报告》,将国家规定缴纳的库区基金统筹用于库区特色产业发展。

全省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或者扶贫贴息贷款,应当对有贷款需求和符合贷款条件的移民户倾斜。

    4.享受统一后期扶持

对采取不同方式安置的农村移民,每人每年享受统一的后期扶持补助人民币600元,该项费用直接发放到移民户。  

    三、搬迁安置的主要措施   

(六)做好实物指标调查认定工作。可行性研究阶段实物指标调查认定是移民安置的基础和依据。规划设计单位会同水电项目法人和相关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统一的调查规则组织开展实物指标调查认定。实物指标调查应当全面准确,其中征占耕地亩产值指标的确定,以库区实际平均亩产值为准。产权人和法定代表人应当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调查结果经产权人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取得县级人民政府认可后,方能作为编制报告和补偿的依据。

()规划建设特色小镇安置移民。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结合被淹集镇的迁建和库区交通干线恢复重建,在库周规划设计一批特色小镇安置移民。尤其是龙盘水电枢纽工程应当充分利用蓄水后显现出的高原湖泊自然景观,在373平方公里的湖泊周边规划建设一批旅游小镇安置移民,让旅游业和水产养殖业等成为主导产业。

()因地制宜,实行开发性移民。移民安置区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库区优势产业及移民可持续发展规划报告》的要求,大力发展特色产业。巩固发展蔬菜、养殖业和特色经济林;积极引导发展保鲜、贮藏、加工、运销等产业链,着力扶持发展观光农业和生态旅游;扩大移民安置区的对外合作与交流,不断提高库区主导产业的国际、国内竞争力。

    ()盘活农村集体财产补偿费。在县移民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安置剩余的农村集体财产补偿费分配到移民户,用于投资需征得2/3以上移民同意。移民户可以自行选择配置资源或者存款收益的方式支配该项费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通过承包经营的方式将库周集体所有的土地(含林地)优先承包给就地后靠安置的农村移民经营,积极鼓励和支持移民整理承包土地,并从集体财产补偿费中给予必要扶持。

()加快移民劳动力转移。移民劳动力经过培训合格后,一是按照《库区优势产业及移民可持续发展规划报告》的规定编制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移民劳动力转移问题;二是地方劳动保障和移民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移民订单式劳务输出工程,积极为移民劳动力提供劳务输出机会。

在水电工程施工期间,属于施工区范围内的移民,由水电项目法人和工程承建单位负责提供劳务机会。劳动技能培训经费主要从移民生产技能培训费中列支。

(十一)重视移民安置区社会事业发展。对原教学楼达不到全框架、学生宿舍达不到砖混结构的复建,分别按全框架和砖混结构计列投资;对国有、集体医院原门诊住院部达不到砖混结构的复建,按砖混结构计列投资。 

按照《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云发[2002]28)和《关于做好200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卫发(2005]692)要求,建立新型的农村移民合作医疗制度。移民安置地县级卫生、移民主管部门负责以移民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属于移民个人缴纳的部分,在电站建设期从规划投资中列支,在电站运行期从库区产业发展资金中列支。   

按照《云南省广播电视村村通建设实施方案》的规定对移民安置区广播电视设施的建设实行规划设计并计列投资。

(十二)切实解决移民贫困户的基本生活问题。对农村移民住房困难户实行补助,其标准以户为单位。人均住房面积不足20平方米且建筑结构达不到土木结构的移民贫困户,按人均20平方米的土木结构标准计算建筑补助费。  

    对农村移民中无承包耕地的五保户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配足l亩耕地并纳入长效补偿后,由水电项目法人再给予每人每年人民币720元供养补助。在电站建设期列入电站投资概算,在电站运行期从长效补偿补充费中列支。由县级民政、移民主管部门负责落实供养。

    (十三)抓好库区生态环境保护。按照《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决定》(云发[2006]19)的精神,对在水库正常蓄水位以上50范围内移民承包经营的库周剩余林地,集体林地所有权性质、林地用途不变。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鼓励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的有序流转,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建立以林农为主的多元化市场经营主体,开展多种经营,推行林业生产规模化经营。      对林木林地使用权明晰的经营主体,每100公顷配置1名林管员统一管理。林管员劳务费用在电站建设期列入投资概算,在电站运行期从库区维护基金中列支。

     对移民搬迁后无法继续经营管理的库周个人剩余的零星树木,按水库淹没零星树木补偿费进行补偿。补偿后的零星树木一律不得砍伐。      

对于移民搬迁后库周剩余的耕地、园地,移民户自己无法耕种、经营的,坚持自愿的原则,可以由其租赁给他人耕种、经营或者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流转。

普及农村移民户使用沼气,对没有条件建设沼气的农村移民户,可以选择使用太阳能,对农村移民建设沼气或者安装太阳能的补助费用列入水电工程投资概算。

    四、强化监督机制,切实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

(十四)依法保障移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在移民安置规划设计阶段,移民补偿补助安置方式应充分听取和尊重移民意见;涉及移民切身利益的安置区建设规划、设计效果图和推荐户型方案,应当广泛征求移民意见后,再按程序报批;水库淹没实物指标调查认定结果由规划设计单位会同地方移民主管部门分解到产权单位,其中对淹没的耕地面积及补偿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分解到户,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对有争议的移民户进行调解,切实保护移民合法权益。

(十五)维护移民合法权益。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过程中,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为移民做好法律服务工作,移民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主管部门反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主管部门应当对移民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对情况属实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解决;移民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条件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十六)加强移民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督。移民资金由移民安置实施主管部门和水电项目法人根据移民安置实施计划确定,按照项目核准使用。使用情况由省移民主管部门会同水电项目法人实行专项审计,各级财政、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移民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

    (十七)严格实行移民工程质量问责制。移民工程项目建设,应当严格依法实行工程设计、工程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移民工程竣工验收后,必须向移民公示工程质量情况。对违反项目管理和基本建设有关规定造成移民工程质量事故和移民资金浪费的,追究项目管理责任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违法违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坚决依法处理。

    (十八)对移民安置实行全过程监督评估。水电项目法人与省移民主管部门应当共同委托有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专业技术能力的机构,对移民搬迁进度、移民安置质量、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以及移民生产生活发展情况进行监督评估。被委托方应当将监督评估的情况及时向委托方报告。

     五、加强领导,和谐有序推进移民安置工作

(十九)落实移民安置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水电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水电项目法人应当根据移民安置规划,与移民搬迁安置地的当地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相关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项目实施第一责任人,对移民安置任务、质量、资金、库区社会稳定负总责,并根据移民项目资金、年度计划,层层建立移民安置目标考核责任制,将移民安置任务和维护库区稳定等主要工作分解到部门。

(二十)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库区。安置地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及时为移民办理户籍登记、土地(林地)证、房产证发放工作。做好移民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工作、,认真落实两免一补政策、解决好移民子女入学问题,切实抓好农村移民五保户的供养等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移民安置的氛围。 

    (二十一)依法保证移民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移民,补偿补助已经落实的,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搬迁或者拒绝搬迁,已经安置的不得返迁。对拖延搬迁或者拒绝搬迁的,原居住地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二)建立移民管理体制。金沙江中游各水电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运行原则,建立统一的移民管理体制。

《云南金沙江中游水电开发移民安置补偿补助意见》实施办法之一

云南金沙江中游水电开发

农村移民安置审批办法

为了让农村移民按照条件自主选择安置方式,保证《云南金沙江中游水电开发移民安置补偿补助意见》的顺利实施,根据有关移民安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安置方式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城市(县城)安置:

1.移民安置投资概算中,除专项复建费、移民管理费、移民培训费和有关税费()等费用,其他费用全部明细到移民户;移民户人均综合费用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

2.城市(县城)现有供水供电、交通道路、电视通讯、教育卫生等基础设施应当具备规模安置移民的条件;

3.县级人民政府采取统购商品住宅或者采取统建和自建单元式公寓解决移民住宅,住房占地面积人均不超过20m2,户均不超过lOOm2 

    4.为每户移民提供不低于50m2的临街经营场所或者让移民户分享集体财产补偿费存款收益,移民可以选择其一:

    5.移民搬迁安置参照其他建设工程征地拆迁,由当地人民政府包干安置。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城乡结合安置:

1.移民安置选址应当在交通干线、农用物资集散地、旅游景点附近;

    2.所选定的移民安置点安置规模不少于1000人;

3.所选定的移民安置点具备就地或者就近解决生活供水、供电、交通、电视通讯等条件;       

4.移民安置规划用地按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面积人均不少于80 m2。移民住宅依据个人财产补偿费确定建筑面积,一般以建盖联排式庭院住宅为主;  

5.在国家审定的集体土地补偿资金内,由县移民主管部门为移民流转配置适当的农业用地;

6.配置土地后如果有剩余集体财产补偿费,可分享集体财产存款收益。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农业生产安置:

    1.水电工程建设占地不占房或者占房后,库周人均还有(包括县移民主管部门将其他移民搬走后的库周剩余耕地、林地等资源流转给其使用的部分)不少于0.5亩耕地、1亩林地可供耕种经营;  

2.经过合理规划,维修改造,生产生活用水、供电、道路、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能够基本满足移民安置需求;

3.能够就地就近解决子女入学;

    4.配置土地后若有剩余集体财产补偿费,可分享集体财产存款收益。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分散安置:

1.对自行流转、承包、租赁、拍买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能够长期稳定不变;   

2.产出收益能够基本满足日生产生活?求;

    3安罪地县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宅基地、落户问题。

   (五)符合下列条?的可以货币安置:

1.父母、配偶、子女等近?属有固定住所,愿意出关书面接受协议;

    2.能够自行落实住房或宅基地建房。

H六)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就业安置:

    1.库区外有自己长期独资、控?、参股经营的二、三产业;

2.经营收益能够满足其輟产生活发展需求;   

3.能自行解决住房。

二、审批程序

按照投资平衡、方案推荐、征求意见、民主决策的程序办理移民安置的相关审批手续。

    (一)选择城市(县城)安置的移民户   

1.由县移民主管部门和规划设计单位根据实物指标调查结果,在移民安置规划设计阶段提出建议名单,征求移民户主书面意见后报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初步方案。

2.由县移民主管部门和移民搬迁地乡()人民政府将初步方案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3.县级人民政府将审查批准的移民安置户名单,以正式文件送主设单位作为规划设计依据。

(二)选择城乡结合安置、农业生产安置的移民户

1.由县移民主管部门、规划设计单位和水电项目法人根据实物指标调查结果,在移民安置规划设计阶段提出初步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建议方案。

2.由县移民主管部门在规划设计单位、移民搬迁地乡()政府的配合下,将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议方案征求移民户主书面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上报方案。   

3.由县移民主管部门和移民搬迁地乡(镇)政府将上报方案公示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4.县级人民政府将审查批准的移民安置方案,以正式文件送主设单位作为规划设计依据。

(三)选择分散安置、货币安置、就业安置的农村移民

1.移民户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交由户主签字的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2.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移民主管部门和乡()人民政府审查。 

3.乡()人民政府审查无意见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作为规划设计依据。

    4.县移民主管部门按照规划设计与移民户签订《安置协议书》,并进行公证。《安置协议书》签订后30日内,县移民主管部门扣除用于长效补偿的费用后,将个人财产补偿费、明细到户的集体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基础设施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沼气建设补助费、室内照明供水补助费等费用一次性兑现到移民户。

5.移民户签订《安置协议书》并领取相关费用后,必须按照协议约定时间自行搬迁,否则,依法强制搬迁,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移民自行承担。      

三、安置要求

    (一)对选择城乡结合安置、农业生产安置的移民户原则上应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按照民主决策程序,选择同一安置方式。

对城市(县城)安置、分散安置、货币安置、就业安置的移民户,可以以户为单位选择安置方式。      

(二)移民户选择安置方式必须整户安置,不得分解安置。

    (三)移民户家庭成员中的未成年人和毕业未就业的大中专生、现役义务兵、伤病残人员以及服刑人员必须随户整体安置,不得遗漏。

《云南金沙江中游水电开发移民安置补偿补助意见》实施办法之二

云南金沙江中游水电开发移民身份确定办法

 



为了切实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证《云南金沙江中游水电开发移民安置补偿补助意见》的顺利实施,根据有关移民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移民身份确定    

  
金沙江中游水电工程中因水库淹没区、施工区和影响扩迁区征占用土地而产生的移民人口,分为享受法定承包耕地长效补偿的移民人口和享受后期扶持政策的移民人口。

    
(一)享受长效补偿和后期扶持的移民

因法定承包耕地(含自留地)被水电站开发建设征占用后产生的生产安置人口,可享受长效补偿和后期扶持。

   
长效补偿移民人口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计算,实行指标到组,名额到户。按移民户实际确定的被征占用法定承包耕地面积,除以所属村民小组人均承包耕地面积(四舍五入),将移民名额分解到户(名额总数不得超过该户实有农业人口),计列到户主名下。具体移民名单由村民委员会按各户年龄大小依次落实。

    
对家庭法定承包耕地全部被淹没的,其家庭所有人口均计算为长效补偿移民人口。 

   
(二)只享受后期扶持的移民  

没有淹没法定承包耕地的搬迁安置农业人口,只享受后期扶持。

    
在电站建设征地范围内租赁房屋和租种土地的人口不属于移民后期扶持人口。

    
二、移民享受长效补偿和后期扶持的期限

    
(一)享受法定承包耕地长效补偿的移民人口一经确定,按照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不再调整,移民本人死亡后所享有的长效补偿,由其生前在农村主要家庭成员中书面指定继续享受对象,同时报县移民主管部门备案。其期限与电站运行期相同。

(二)享受移民后期扶持的,在国家规定的移民后期扶持期限内,后期扶持费按规定发放;移民后期扶持期限结束后,移民后期扶持身份自动消失,其中在后期扶持期限内死亡的,移民后期扶持终止。       

三、移民身份管理

    
(一)长效补偿移民人口和后期扶持移民人口确定后,县移民主管部门应当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并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颁发由省移民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移民长效补偿证移民后期扶持证,取得移民户逐年领取法定承包耕地长效补偿费和移民后期扶持费的资格。  

    
(二)县移民主管部门和水电项目法人应当建立详细的移民档案。对长效补偿、后期扶持移民人口变动情况应及时跟踪、掌握、汇总,逐级上报。

   
(三)对弄虚作假、谎报瞒报取得移民身份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移民身份资格,收回移民长效补偿证或者移民后期扶持证,追缴已经领取的移民补偿补助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