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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楚雄开发区1996年二手房交易个税差额
留言日期 2024-03-13
发言内容 楚雄开发区1996年的房子,准备出售,但是找不到之前房子价值凭证,想请问针对今年新出来的个税差额20%政策,我们上税需要去哪里咨询
联系人姓名 周*
性别
处理状态 处理完成
回复部门 楚雄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4-03-14
回复内容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您本人若销售名下房产取得的收入属于财产转让所得的范畴,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第三条第三款“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因您本人提供的信息不全,具体政策适用需结合您本人名下房产实际情况来判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08号第二条、第三条相关规定“二、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三、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税务局或者省税务局授权的市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来进行申报缴纳税款。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如有更多问题,可及时与高新区税务局联系,联系电话:30878-3380132,单位地址:楚雄市东瓜镇永安路271号。


                                   国家税务总局楚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