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禄丰县公安局金山派出所接到群众报称:有一名醉酒男子在街上无故拦截车辆和行人,还将某售楼部工作人员李某打伤。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到现场,依法将男子李某某传唤至派出所,并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经查,李某某于当日中午饮酒后,到某医院门口大街上随意拦截过往车辆和行人,又到某售楼部内将一张大理石桌子砸坏,还将售楼部员工李某打伤。经调查取证,李某某的行为已涉嫌寻衅滋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禄丰县公安局依法对李某某处以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