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全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决定在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强公共场所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即日起,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全州辖区内所有居民外出必须自觉佩戴口罩,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
二、即日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农贸市场、车站,商场、大型超市、宾馆(酒店)等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管理者或经营者要在场所入口处组织开展佩戴口罩检查和体温检测;小型超市、药店、广场、公园、餐馆及其他人群聚集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经营者要在场所入口处组织开展佩戴口罩检查。经营服务工作人员(包括快递公司、外卖公司职员)未佩戴口罩一律不得上岗。
三、公共场所、办公场所、经营场所由场所管理者或经营者负责每天进行消杀。
四、目前口罩、体温计等物资紧缺,相关部门已经在加紧调度。对趁机制假售假、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行骗牟利等行为,坚决从严从快查处。
五、各级公职人员、广大离退休人员、共产党员要率先垂范、模范带头自觉执行外出佩戴口罩和自觉接受体温检测的相关规定,积极劝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和执行疫情防控的相关措施,形成群防群控工作格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另行通告。
特此通告
楚雄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020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