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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委州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通告(第26号)

发布日期:2020-12-07 14:48:48 来源:云南楚雄网 作者: 点击:[]

关于加强进入我州进口冷链食品管控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进入楚雄州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阻断新冠病毒输入性风险,确保我州冷链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我州进口冷链食品管控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0年12月6日零时起,凡进入我州储存、销售、加工的进口冷链食品,必须进入我州各县市设立的集中监管仓区(名单附后)进行预防性消毒和采样核酸检测,货品经消毒和核酸检测合格,并取得出库证明后方能在我州储存、销售、加工。

二、进口冷链食品经营者应在进口冷链食品到达楚雄之前24小时,主动向我州各县市集中监管仓提出预约,并如实申报货主单位、进口冷链食品生产商注册号、海关报关单据、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收货单位、货物流向、运输车辆、司机姓名、联系电话等相关完整信息。

三、本通告发布之前,已进入我州储存、销售、加工的进口冷链食品,其经营主体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核酸检测和消毒机构,完成存量冷链食品的核酸检测和外包装消杀,在取得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和消杀合格证明后,方可对外销售、加工。

四、从2020年12月6日起,在我州范围内从事进口冷冻冷藏肉品储存、销售、加工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须索取和留存集中监管仓出库相关证明复印件,未持有该证明的经营者,不得从事进口冷冻冷藏肉品储存、销售、加工。凡不能提供出库证明的,一律不准上市。

五、进口冷链食品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各县市及时按照州应对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有关规定作无害化处理。

六、集中监管仓区对进口冷链食品的采样核酸检测、外包装预防性消毒和仓储费用由货主全额承担。

七、具体实施规定由楚雄州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另行发布。市场监管、卫健、商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全方位加强对冷链食品的监督检查。

八、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存在进口冷链食品应进入集中监管仓区而不进入、储存销售加工未取得出库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未按要求如实填报相关信息等行为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纳入征信系统向社会公示。

州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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