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测员应当做到“四会五知”。“四会”是指:会根据监测对象确定监测位置及主要内容,实施监测,会使用相关监测设备和简易监测工具进行测量,熟悉监测对象的简易监测方法,会记录监测数据,并做出初步分析判断:会采取措施进行临灾时的应急处置。
“五知”是指:知道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知道监测对象灾害规模及隐患区范围、影响户数与人数,主要监测内容及灾害前兆;知道预警信号、转移路线和具体应急安置地点;知道灾害点发生变化时如何上报;知道各监测阶段的时间与次数。
第二十条监测员应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使用国土资源、财政部门配备的监测设备、装备、预警器具,按照《云南省地质灾害群测群防手册》的技术要求和管理规范,定期定时进行隐患动态巡查、监测、排查;
(二)及时掌握隐患点的变化发展情况,如实填写监测记录,对监测记录进行初步分析和判断,及时或定期上报;
(三)密切与村委会、村民小组、自然村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的联系,向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每位村民发放、讲解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规定预警信号,落实并熟悉临时避灾场所和撤离路线,发现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并组织村民做好白救互救,危急情况下可立即按照应急预案组织群众转移避灾;
(四)实行汛期24小时电话值班制度,做好信息上传下达,汛期离开负责范围,要及时按规定向交办巡查监测任务的管理机构报告;
(五)收到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短信后应当提高警觉,按照预警等级开展巡查监测工作,做好情况报告和主动撤离的准备;
(六)及时劝阻和报告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从事容易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七)协助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及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保护好在地质灾害隐患区(段点)安装设置的安全警示牌、标识牌、隔离带等设施和地质灾害简易、专业监测仪器设备(八)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依法依规规定的地质灾害监测其他工作职责。
第五章监测员待遇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负责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的监测员,由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落实监测补助经费,确保监测员按时足额领到监测补助经费。
第二十二条县级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应当为监测员配置手机、手电、雨衣、雨伞、雨靴、号鱼、铜锣、喇叭、手摇报警仪、钢卷尺、钢笔、记录本等必须工作装备,所需费用列入州(市)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有责任主体或主管部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工作装备由责任主体或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第二十三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对监测员的监测记录、信息报送、气象预警信息接收、险情巡查、预警预报信息报告、灾情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表现等进行汇总分析,对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帮助指导。
第六章监测员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责任书》的要求和监测员的日常工作表现,对监测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的继续留用,不合格的予以辞退,由村民重新推选。
第二十五条监测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表彰:
(一)认真开展巡查监测,及时发现地质灾害隐患、灾害前兆或险情,有效预警并及时上报,成功避免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二)危急情况下,立即按照应急预案或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紧急转移受威胁群众,成功避免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
(三)认真完成地质灾害监测员本职工作,连续三年没有发生地质灾害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
第二十六条对责任心不强、不履行工作职责的监测员,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村民自治组织,应当及时更换或由村民大会重新推选。
对玩忽职守、工作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严肃追究其责任。监测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在发现明显的地质灾害隐患、前兆或险情时,没有及时上报或通知群众撤离造成损失的;
(二)工作疏忽,在巡查监测中未能及时发现地质灾害变形变化迹象,发生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第七章监测补助经费来源与标准
第二十七条地质灾害监测经费从省级按照因素法切块下达的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补助资金和州(市)按照规定应当自筹的本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二十八条每年每名监测员补助标准不低于1500元,其中:州(市)负担不低于1000元,县级负担不低于500元。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力成本增长情况,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监测补助经费标准调整建议,经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八章监测补助经费拨付与核发
第二十九条各州(市)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审核、汇总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隐患村、隐患点、责任单位、责任人和监测员、经费补助、工作绩效等情况。
第三十条州、县级财政局应当于每年汛前将监测补助经费拨付到位。
第三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应当据实核发监测补助经费,于每年5月15日至11月15日负责将到位的各级监测补助经费按月足额支付给监测员,做好台 帐管理并公示公告。
第九章监测补助经费监管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监测补助经费实行分级管理、独立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由县级财政核算、乡(镇)或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建立专项台账,专向用于有地质灾害隐患自然村的监测员误工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三十三条各级国土、财政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监测工作进行检查,加强对监测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对监测补助经费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评价,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州(市)财政部门对监测补助经费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通告县级人民政府、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抄报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备查。
第三十五条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监测补助经费的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使用监测补助经费的行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应当建立健全监测补助经费专项台 帐,并将监测补助经费使用情况和核发明细汇总上报县(市、区)财政部门备案备查。
第三十六条对各州(市)上报的有关数据经查实确属弄虚作假或未按照规定使用、管理补助经费的,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按照国家和省的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项制度”是指分级负责制度、应急预案制度、监测员管理制度、“两卡”发放制度、巡查监测制度、汛期值班制度、灾(险)情速报制度、宣传培训制度、应急演练制度、经费补助制度。
第三十八条各州(市)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管理办法或细则,并报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