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医疗保障局:
根据原《楚雄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州人民政府公告第52号)第三十二条:“建立大额医疗费用救助机制,用大病保险基金当年结余建立大额医疗费用救助基金,对未列入重大疾病的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封顶线的部分予以救助。”之规定,经2020年5月29日州医疗保障局党组第5次会议研究,决定实施2017年至2019年参保城乡居民大额医疗费救助,以缓解城乡居民大额医疗费用负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助范围
参加了2017年、2018年、2019年楚雄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的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因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包括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超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实施大额医疗费用救助。
二、救助标准
一个自然年度,因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包括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超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按85%的比例救助。
三、资金来源
大额医疗费用救助资金从大病保险结余资金中列支。
四、相关要求
(一)由州医疗保险管理局牵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联合办公室组织,将初步梳理的符合大额医疗费用救助名单,分县市下发各县市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对。(责任单位:州医疗保险管理局;时限要求:2020年6月5日前)
(二)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扶贫、民政等部门对接,若相关部门对超过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费用已经做过补助的,应相应予以扣除;扣除各类补助后,通知参保患者本人或家属提交大额医疗费用救助申请。同时,各县市依据本通知对符合大额医疗费用救助条件的人群再次进行排查核实,经核实符合大额医疗费用救助条件的,通知参保患者本人或家属提交大额医疗费用救助申请。(责任单位:各县市医疗保险管理局;时限要求:2020年6月10日前)
(三)县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对经核实的符合大额医疗费用救助条件的人员,在全县范围内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返回州医疗保险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医疗保险管理局;时限要求:2020年6月20日前)
(四)对于符合享受大额医疗费用救助的人员出现死亡特殊情况的,由参保关系所属县市医保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之规定,通知其第一顺序继承人领取;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领取;无人继承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处理。若继承人之间因遗产继承产生纠纷的,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解决。(责任单位:各县市医疗保险管理局;时限要求:2020年6月20日前)
(五)州医疗保险管理局对符合大额医疗费用救助的人员,实施待遇兑现工作。(责任单位:州医疗保险管理局;时限要求:2020年6月30日前)
(六)对较为典型的救助对象,由州医疗保障局领导亲自负责兑现,县市医疗保障局可选取部分对象上门兑现。同时,联系相关媒体并做好宣传解释及舆论引导。(责任单位:局待遇保障科、州医疗保险管理局;时限要求:2020年6月30日前)
附件:楚雄州城乡居民大额医疗费用救助申请表
楚雄州医疗保障局
2020年6月4日
附件
楚雄州城乡居民大额医疗费用救助申请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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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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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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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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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诊医院 |
1. 2. 3. 4. |
就诊时间 |
1. 2. 3. 4. |
医院诊断 |
1. 2. 3. 4.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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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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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患者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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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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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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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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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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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资料:发票()张出院证或诊断证明()张清单()张 处方()张报告单()张其他()张 |
申请费用救助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参保患者或家属银行卡复印件(若参保患者已死亡的,提供合法继承人收款银行账号及相关信息); 2.出证院或医院诊断证明; 3.医疗费用汇总清单或处方; 4.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原件遗失的,可凭就诊医院出具加盖公章的存根联复印件;费用由有关单位补助的,出具由有关单位加盖公章并注明补助金额情况说明的复印件); 5.其他相关材料。 |
温馨提示:提交报销费用的所有单据(材料),在提交前请先复印保留,我局收取后一律不再外借。
此事项已告知
交单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