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2025-00455 | 公开范围:公开 |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 主题词: |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13日 | 文 号:楚政办函〔2025〕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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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推广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评价体系创新指数贷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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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2025年10月11日 |
| 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2025-00455 | 公开范围:公开 |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 主题词: |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13日 | 文 号:楚政办函〔2025〕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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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推广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评价体系创新指数贷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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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2025年10月11日 |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高新区管委会,中央驻楚有关单位,有关金融机构:
《楚雄州推广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评价体系创新指数贷工作方案》已经十三届州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推广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评价体系创新指数贷的工作方案
为深入实施科技立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推动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创新型楚雄建设,根据《云南省科技金融结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云科规〔2020〕7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经省科技厅批复同意,决定在全州推广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评价体系创新指数贷(以下简称“创指贷”),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推广范围、时间及目标
(一)推广范围:楚雄州10县市。
(二)推广时间:2025年10月1日至2028年9月30日。2025年11月5日前受理的贷款申请,遵照云科规〔2020〕7号文件执行,2025年11月5日后受理的贷款申请按修订后的《云南省科技金融结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三)推广目标:力争到2028年,为50户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创指贷”支持,累计发放贷款5亿元以上。
二、工作任务
(一)研究制定评价体系。在楚雄高新区“创指贷”评价体系基础上,完善以银行企业信贷评价为基础、企业创新能力为核心指标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评价体系,推动企业信贷评价与创新指数评价有机结合,构建“基础授信+创新指数增信”的授信模式,为开展企业授信评价、确认授信额度奠定基础。(责任单位:州科技局、楚雄高新区管委会)
(二)规范数据采集标准。以银行为主体建立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数据采集标准,为企业信贷评价提供数据支持;以州、县市科技管理部门为主体建立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数据采集标准,为企业创新能力评价提供数据支持;以企业为主体建立数据真实性承诺机制,规范填写申报数据资料,确保数据真实有效、来源可靠。(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楚雄州分行、各合作银行、州科技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搭建创新指数评价平台。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创指贷”平台服务功能,加强对相关采集数据分析汇总,助推银行加快开展授信评价工作。加强对“创指贷”平台的监管,及时将企业申请推送至合作银行受理,进一步明确银行受理、调查时限,提高工作效率、强化服务质效。(责任单位:州科技局、楚雄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建立信贷专属流程。企业在“创指贷”平台提交申请后,合作银行及时受理,确定基础授信,州、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及时开展创新能力评价工作。各合作银行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指贷”专属流程,明确专人开展服务工作;收到“创指贷”申请后,开通绿色通道及时受理,加快开展信贷评价、确定最终授信额度;按照相关业务流程加快审批,及时发放最终授信额度贷款。州、县市科技管理部门按照《云南省科技金融结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积极帮助企业、金融机构争取获得科技贷款贴息及银行费用补助。(责任单位:州科技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合作银行)
(五)加强信贷资金管理。各合作银行加强对贷款企业的贷后管理,定期组织开展贷款资金使用、偿还核查,州、县市财政、科技管理部门协助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建立失信名单,有效防范“创指贷”风险。(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科技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人民银行楚雄州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楚雄监管分局、各合作银行)
三、实施步骤
(一)制定出台实施办法。加强工作调研,积极向省科技厅争取支持,及时制定出台《楚雄州“创指贷”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责任单位:州科技局、人民银行楚雄州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楚雄监管分局,完成时限:2025年10月31日前)
(二)优化完善申报流程。以方便企业申报操作为目标,优化“创指贷”平台申报步骤,完善清晰、便捷的平台申报流程图,制定网站推广二维码,加大平台宣传推广。(责任单位:州科技局、楚雄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5年11月30日前)
(三)组织开展申报培训。组织州级有关部门、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及各金融机构相关负责人开展“创指贷”平台申报培训,进一步明确相关工作责任,加强工作协同配合。由各县市分别组织行政区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无遗漏、全覆盖宣传培训,引导企业积极申报“创指贷”支持。(责任单位:州科技局、县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5年11月30日前)
(四)组织实施。加大对“创指贷”政策的宣传,按照《楚雄州“创指贷”实施办法(试行)》,常态化组织企业开展申报工作。同时每年开展对推广情况的总结和评估工作,加大经验成效的宣传推广,研究解决推进中的存在问题,确保“创指贷”工作顺利推进。(责任单位:州科技局、人民银行楚雄州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楚雄监管分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合作银行,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五)总结阶段。对照目标任务,认真总结“创指贷”推广工作取得的成效经验和存在问题,形成工作总结向省科技厅报告,同时抄送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责任单位:州科技局、人民银行楚雄州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楚雄监管分局,完成时限:2028年10月31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州人民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领导要加强工作统筹,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州科技局、州财政局、楚雄高新区管委会、人民银行楚雄州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楚雄监管分局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商,按照职责分工抓好任务落实。
(二)明确工作责任。州科技局负责加大向上沟通汇报、积极争取补助资金,负责加强州级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和向下工作指导,定期汇总工作进度,认真总结工作特色亮点,及时上报州人民政府、省科技厅。州财政局负责做好“创指贷”经费保障工作。人民银行楚雄州分行负责做好合作银行宣传推介、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推送、融资对接统计监测工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楚雄监管分局负责组织开展宣传推介、融资问题辅导和风险防范。楚雄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做好“创指贷”平台正常运行维护保障和业务办理工作。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要定期报州科技局。
(三)强化宣传推广。各县市人民政府、楚雄高新区管委会、州级有关部门、各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创指贷”宣传推广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平台,对“创指贷”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宣传,定期组织企业开展宣传培训,加大“创指贷”申报的引导和服务工作。
(四)开展工作评估。州科技局、州财政局、人民银行楚雄州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楚雄监管分局要将“创指贷”推广列入年度重点工作事项,及时安排部署、明确专人负责,对推广工作推进情况组织工作评估和指导,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问题,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附件1. 楚雄州“创指贷”实施办法(试行)
2. 楚雄州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评价指标表
附件1
楚雄州“创指贷”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科技金融结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同意楚雄州人民政府在全州范围内推广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评价体系创新指数贷的批复》要求,为切实推进以企业创新能力为核心指标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评价体系创新指数贷和质量融资增信工作,结合楚雄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指贷”,是银行依托以企业创新能力为核心指标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评价体系,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的满足其技术转移转化和产品推广等业务需求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评价体系是指楚雄州建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评价综合指数(以下简称“创新指数”)。
第四条 州科技局在全州公开遴选开展“创指贷”业务的银行,双方签订《“创指贷”战略合作协议》,推广“创指贷”业务。
第五条 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银行发放“创指贷”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的有关规定,应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
第二章 借款对象、申请条件
第六条 借款对象。
本办法所指的借款对象是指在楚雄州内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包括(不限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国家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云南省备案科技型中小企业等科技型企业。
第七条 借款对象申请条件。
(一)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具体是指:
1. 在合作银行的存量信贷业务(含担保类业务)五级分类为不良的且申请贷款时尚未清偿;
2. 近两年内在其他银行涉及五级分类为不良的信贷业务(含已结清信贷业务)。
(二)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所经营业务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专项审批,或有经营资质要求的,应符合其要求。
(三)借款人需持续正常生产经营,具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还款来源合法、真实、充沛。
(四)合作银行认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担保
第八条 “创指贷”可采用信用、抵押、质押或保证方式,其中“创指贷”增信额度采用信用免担保。“创指贷”所提供的担保应符合贷款银行相关管理规定。
第四章 借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九条 借款额度。通过合作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状况和财务状况等审核并进行评级,结合企业创新能力评价指数得分,以“企业信用+银行评级+创新能力”3个维度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核定授信额度,单户授信额度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对符合合作银行相关信贷产品制度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合作银行根据信贷产品制度核定企业基础授信额度,再结合企业创新指数得分,可在基础授信额度上予以科技型中小企业增信,增信额度根据企业创新指数得分在基础授信额度上增加10%—50%。
“创指贷”增信额度对照表:
创新能力评分 | 50分以下 | 50-60分 | 60-70分 | 70-80分 | 80-90分 | 90分以上 |
增信额度系数 | 0% | 10% | 20% | 30% | 40% | 50% |
第十条 借款期限。“创指贷”期限应在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的基础上,根据借款人偿债能力、现金流的规模和流动周转特点以及风险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非循环额度贷款,借款期限最长为1年(含);循环额度贷款,循环额度有效期最长3年(含),单笔支用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发放“创指贷”的利率参考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具体执行利率以审批为准。
第十二条 还款方式。“创指贷”还款方式可采用按期结息到期还本、按期结息按计划还款、等额本息还款等还款方式。
第五章 申请、受理、审批等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借款人登陆楚雄高新区彝创通“创指贷”平台申请,由平台将申请推送至合作银行。
第十四条 受理。合作银行受理“创指贷”申请,初步核实业务申请人是否满足办理条件并收集借款人资料。借款人资料包括:
(一)“创指贷”业务申请表;
(二)在有效期内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三)公司章程或合伙经营协议;
(四)企业权力机构(根据公司章程确定)同意借款的决议书;
(五)企业近3年的财务报表及完税凭证;
(六)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七)合作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调查。合作银行受理业务后按相关要求,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开展贷款尽职调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借款人、担保人提交材料的真实、完整和有效性;
(二)借款人是否满足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要求;
(三)借款人的信贷需求是否真实、有效,还款来源是否充足;
(四)借款人、担保人等相关关系人的资信和实力;
(五)其他需要调查的内容。
第十六条 确定初始贷款额度。合作银行经贷款人调查后确定初始贷款额度(基础授信),向贷款人及“创指贷”平台反馈结果。
第十七条 计算创新指数。借款人在“创指贷”平台填报创新能力评价有关材料,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创指贷”平台对借款人的创新能力进行评价,计算创新指数,并将结果反馈至合作银行。
第十八条 确定贷款额度。由合作银行结合创新指数确定增信额度和最终授信额度。
第十九条 贷款审批及发放。按照合作银行相关业务的审批流程进行发放。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条 每年由州科技局、人民银行楚雄州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楚雄监管分局与放贷银行联合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获得“创指贷”的企业随机抽取一定比例进行核查,县市科技管理部门配合做好相关核查工作。经核查发现弄虚作假的企业列入银行失信名单,并由州科技局列入失信机构名单。企业通过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的省科技厅科技金融结合专项相关补助资金,由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和放贷银行按职责负责追回,州科技局按省科技厅要求办理退款事宜。
第二十一条 县市科技管理部门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和合作协议的相关规定,督促合作银行加强对借款人的监管,最大限度防范和控制“创指贷”的风险。对弄虚作假、恶意骗取“创指贷”资金的借款人,州科技局和县市科技管理部门责令合作银行提前中止和收回借款人的借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州科技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在楚雄州范围内适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推广期三年,2025年11月5日前受理的贷款申请,遵照《云南省科技金融结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云科规〔2020〕7号)执行,2025年11月5日后受理的贷款申请按修订后的《云南省科技金融结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2
楚雄州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评价指标表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创新基础能力 (25分) | 经济及运营能力 | 净资产收益率(盈利能力) |
企业缴税额增长率(盈利能力) | ||
销售收入增长率(增长速度) | ||
净资产增长率(增长速度) | ||
政策利用能力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 |
创新投入能力 (25分) | 人力资源 | 研发人员占比 |
资金投入 | 研发费用金额 | |
研发费用增长率 | ||
研发费用占比 | ||
设备投入 | 研发设备价值增长率 | |
研发设备价值占比 | ||
设备共享 | ||
创新管理能力 (20分) | 战略创新 | 自研项目数量 |
研发机构建设 | ||
制度建设 | 组织管理及研发核算制度 | |
成果转化制度及平台 | ||
人才培引及奖励制度 | ||
产学研合作开展渠道 | 产学研合作数量 | |
产学研合作模式 | ||
创新产出能力 (30分) | 知识产品生产能力 | 知识产权数量 |
新产品或新工艺的数量 | ||
制定标准或规范的情况 | ||
创新产出能力 (30分) | 成果转化能力 | 成果转化数量 |
技术交易额 | ||
成果推广应用情况 | ||
创新特色指标 (20分,加分项) | 科技保险及科技融资 | 科技保险投保数 |
科技金融融资数额 | ||
获得认定或获奖情况 | 获得认定(资质)情况 | |
获奖情况 | ||
人才荣誉及称号 | ||
相关产品荣誉 | ||
相关体系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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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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