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直各部门:
2015年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期限已满,根据《楚雄州州级单位公务用车统一招标定点维修管理办法》(楚公车办通〔2014〕10号),经州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2016年州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所有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统一采购定点维修企业招标工作已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中标企业
(一)楚雄市东瓜天成进口汽车修理厂
(二)楚雄州任我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三)楚雄易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四)楚雄港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五)楚雄吉鼎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六)楚雄博创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七)楚雄强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八)楚雄合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九)楚雄桑普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十)楚雄联亚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二、定点维修服务期限
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三、维修范围及定点选择
州级行政事业单位所有公务用车全部纳入定点维修范围。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车辆状况,在中标企业中选择既方便快捷,又能提供优质服务的定点维修企业。
四、维修服务承诺履行
(一)各中标定点维修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投标承诺和与州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签订的《楚雄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合同》,并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日内,将该季度承修州级各行政事业单位车辆情况及时报送州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
(二)定点维修企业要按照《楚雄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合同》及招标采购承诺将维修材料费、管理费、工时费及对政府采购的优惠率和服务承诺等内容,制作成《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手册》送达州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五、监督检查
(一)州级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楚公车办通〔2014〕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得到中标定点维修企业以外的汽修企业修理车辆,不得向定点维修企业提出正常服务项目以外的不合理要求。凡不到中标定点维修企业维修的,将按照楚公车办通〔2014〕10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处罚。
(二)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管理,发扬勤俭节约的传统,做到精打细算,减少经费开支,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和维修费用结算制度,严禁向定点维修企业索要回扣、礼品及要求定点维修企业为其提供正常修理服务以外的其他物品或服务,经发现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各定点维修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招标确定的合同诚信履约,提供优质服务。如有违规行为或违反合同规定造成送修车辆单位损失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定点维修资格。
(四)定点维修企业应严格按照投标承诺及中标合同履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工时、费用,更换零件不得以次充好,修车更换下来的旧件要保存完好,以备检查,并在委托维修单上认真填写车辆维修的具体部位和消耗材料、部件及计价情况,注明优惠事宜。严禁虚开维修发票、向用车单位及管理人员、驾驶员送礼、给回扣、报销费用等不正当行为,一经发现将视具体情况作取消定点维修企业资格、没收履约保证金等处罚。
(五)公务用车管理、财政、审计、采购、运政等有关职能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公务用车维修情况及定点维修企业的收费、服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单位、定点维修企业及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投诉。
州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在车辆维修中遇到问题时,可向州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3389872),州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联系电话3122365),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联系电话6168886)投诉、咨询。
各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1. 楚雄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委托维修单
2. 楚雄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中标企业通讯录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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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委托维修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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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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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号牌 |
品牌及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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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驶里程 (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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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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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起止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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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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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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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项目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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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小组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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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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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办公室或车队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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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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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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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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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本表一式3份,送修单位存1份、维修企业存1份、附收费发票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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