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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2017-1019061 | 公开目录:应急管理 |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发布日期:2014年09月02日 | 文 号: |
标 题:
楚雄州地震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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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2018年10月11日 |
楚雄州地震应急预案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
《楚雄州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3年12月5日印发的《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彝族自治州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同时废止。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5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依法规范、统一指挥、果断应对、科学高效,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云南省地震应急预案》、《楚雄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楚雄州行政区域内处置地震事件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预防优先、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
2 组织体系
2.1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
州人民政府设立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州地震应急工作。
2.2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州人民政府州长
副指挥长:州委副书记、州人大常委会1名副主任、州人民政府相关副州长、州政协1名副主席、楚雄军分区司令员。
成员:楚雄军分区、州政府办公室、州监察局、州政府新闻办、州政府督查室、州应急办、州地震局、州民政局、州住建局、州卫生局、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工信委、州教育局、州民委、州发改委、州国土资源局、州环保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州商务局、州审计局、州旅游局、州外侨办、州接待处、州安监局、州宗教局、州广电局、州粮食局、州统计局、州科技局、州司法局、州农业局(州畜牧兽医局)、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团州委、州红十字会、州供销社、州气象局、云南电网公司楚雄供电局、州保险行业协会、武警楚雄州支队、州公安消防支队等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州政府办公室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应急期间日常工作,传达各级党委、政府及指挥部对抗震救灾工作的指示,协调安排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并督促落实,做好保障和信息汇总上报,提出工作对策建议;在州地震局设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非应急期间指挥部日常工作,做好地震监测和报告,协调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准备工作;在州民政局设抗震救灾办公室,负责应急物资储备,调集、转运、发放灾区生活必需品,开展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做好善后处置,联合相关部门核查震灾损失。在州住建局设抗震防震(恢复重建)办公室,开展公共建筑和城乡居民住房评估、鉴定,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规划上报审批,指导和监督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抗震防震措施。
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可根据工作实际,对组织机构和职能职责进行调整。
3 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初判指标:发生7.0级以上地震,或者人口稠密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初判指标:发生6.0以上、7.0级以下地震,或者人口稠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初判指标: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或者人口稠密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4)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初判指标: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表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和初判指标一览表
3.2 应急响应与分级管理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时,分别启动地震应急Ⅰ级、Ⅱ级响应,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发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时,启动地震应急Ⅲ级响应,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或者省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由州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部署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时,启动地震应急Ⅳ级响应,在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导下,由县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部署和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表2 应急响应与分级管理一览表
4 监测报告
4.1 地震监测预报
州地震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州各类地震观测数据。根据中国地震局划定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以及全省防震减灾工作部署,提出全州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机构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
4.2 震情速报
州内及邻近地区发生4.0级以上地震后,州地震局迅速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参数,同时通报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5 应急响应
5.1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
5.1.1 应急启动
(1)地震发生后,州地震局立即向州人民政府报告震情,并按照本预案的相关规定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同时,将震情信息通报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2)州人民政府根据州地震局提出的应急响应建议,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并立即向省委、省人民政府报告震情信息、启动应急响应情况和灾情初步情况。
(3)州人民政府立即在州地震应急指挥中心(州政务中心紫溪厅)召开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同志迅速前往参加会议。
(4)州人民政府领导牵头,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州人民政府工作组立即赴灾区,在灾区设立现场指挥部迅速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有关单位接到震情信息后,迅速按各自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并及时向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处置情况。
5.1.2 主要处置措施
各有关部门根据灾情和抗震救灾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信息收集、汇总与报送。州应急办负责灾情等信息的汇总工作,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将灾情信息、应急处置情况等通报各相关单位。
州民政局、州地震局迅速收集、统计、调查灾区受灾情况,并及时对灾情信息进行分析和处理,评估救灾需求;协助州应急办汇总灾情,提出应急处置对策建议。
州统计局迅速收集、汇总、统计灾区人口、经济、交通等基础数据,以便州抗震救灾指挥部了解、掌握灾区基本情况。
州级其他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查明救灾需求,并及时上报州应急办。
震后初期(震后3天内),信息应随时上报,后续信息可在得到基本确认后再及时上报。对于人员压埋、受困等涉及受灾群众生命安全和粮食短缺、药品匮乏等涉及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信息,应当立即上报。
(2)综合协调。州政府办公室负责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楚雄军分区履行军地救援力量统筹协调职责;州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规定的职责和分工承担地震应急处置任务,对口协调州外抢险救援力量。
(3)人员搜救。楚雄军分区、武警楚雄州支队、州公安消防支队、州地震局、州卫生局、州安监局等部门(单位)立即组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矿山抢险救援队、危险化学品救护队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楚雄军分区协调驻楚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抗震救灾。
(4)医疗卫生。州卫生局迅速组织协调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卫生监督以及心理援助等工作;协调州外医疗卫生救援队伍支援灾区医疗卫生工作。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州工信委、州商务局等有关部门迅速筹集和运送灾区急需药品药械。
(5)人员安置。州民政局组织制定、实施受灾群众的安置与救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迅速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资,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妥善解决遇难人员善后事宜。呼吁社会团体、公众提供援助,接收和安排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
州教育局立即组织转移和安置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适时组织学校复课或设立临时教室,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州红十字会按有关程序申请上级红十字会组织的救灾援助,接受境外红十字总会和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积极向社会各界呼吁,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及时向灾区群众和灾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援助。
州商务局、州粮食局、州供销社等部门紧急调配粮食、食品、饮用水、成品油等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州住建局、州教育局、州卫生局等部门迅速组织力量对灾区学校、医院等重要公共建筑和城镇居民住房开展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6)应急通信。州工信委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迅速修复被毁损的通信设施,启用应急通信系统,架设临时专用线路,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
(7)交通运输。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单位)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道路的特别管制措施,修复被毁损的公路、桥梁、开辟救灾绿色通道,保证救灾队伍和车辆通行。协调组织应急救援运力,确保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及时运达和受灾群众转移的运输需求。
(8)电力保障。州发改委、云南电网公司楚雄供电局迅速组织调集抢修队伍,修复被毁损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优先抢修恢复城市供电;启用应急发电设备,确保应急救援用电需求。
(9)基础设施。州住建局、州水务局组织力量对灾区城镇供排水、燃气、热电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设施和基础设施功能。
(10)灾害监测。州地震局加强震情监视,恢复地震监测设施、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震情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震防范建议。
州气象局强化气象实时监测,及时通报气象信息及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州国土资源局组织加强对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及地质灾害险情,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州环保局负责组织灾区环境保护部门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并及时通报有关信息,开展灾区环境风险排查,协助灾区政府采取污染防控措施。州环保局、州安监局、州公安消防支队等部门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放射性物质、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泄漏事件,及时扑灭火灾。
州水务局、州安监局等部门严密监视和预防水库垮坝、煤矿塌陷等地震次生灾害的发生,发现被毁损的水利堤坝和工矿设施,立即采取抢修排险紧急处置措施。
(11)治安维护。州公安局、武警楚雄州支队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受灾群众安置点、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监狱、看守所等重点目标的警戒和暴力恐怖事件的防范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社会动员。团州委、州红十字会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州民政局、州红十字会视情况组织开展为灾区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
(13)涉外事务。州外侨办、州教育局、州商务局、州旅游局等部门(单位)会同当地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联络和妥善安置在灾区的国(境)外人员;州外侨办、州政府新闻办安排国(境)外新闻记者到灾区的采访事宜。
(14)新闻宣传。州政府新闻办、州政府应急办、州地震局、州公安局等部门(单位)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通过网络、手机短信平台,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15)损失评估。州地震局配合省地震局组织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州地震局、州民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住建局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协助上级专家组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16)督查监察。州监察局、州政府督查室、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住建局、州审计局适时组织开展对救灾物资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督促检查灾区政府、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州抗震救灾指挥部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等情况。
(17)应急结束。当生命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后,应急响应终止。
(18)恢复生产。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住建局、州商务局、州农业局、州国土资源局、州保险行业协会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对受灾工矿、商贸、农业等工程建筑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发放财产保险理赔资金,帮助灾区恢复生产。
5.1.3 县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
灾区县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了解灾情及时上报;组织发动灾区干部群众迅速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公安消防部队和其他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保障灾区交通畅通;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紧急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组织力量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按照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部署,做好相关工作。
5.2 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处置
州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对一般地震灾害时,派出工作组指导和支援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视情况给予必要的支持。
6 恢复重建
6.1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配合省直相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由州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地震恢复重建规划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由灾区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地震恢复重建规划。
6.2 恢复重建实施
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由灾区县市人民政府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州级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和监督。
7 保障措施
7.1 队伍保障
州级有关部门、驻楚解放军、武警部队加强州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公安消防、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交通抢险、通信抢险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州、县地震部门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各有关研究机构加强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建筑物抗震技术等方面的研究,提供技术支撑。
7.2 指挥平台保障
县市人民政府以及地震部门应加快建设完善综合应急和地震专业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形成省、州、县3级互联互通的地震监测与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建立和完善具备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趋势判定、灾害损失快速评估等功能的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和指挥技术系统、地震监测和地震烈度速报技术系统,并实现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快速响应,保障抗震救灾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7.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州发改委、州民政局、州商务局、州工信委、州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新建、改扩建和利用国家物资储备库,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州、县财政分级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州财政对达到州级灾害应急响应,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州民政、财政、发改等部门应当依据地震灾害损失情况,积极向中央和省各部门争取相关经费给予灾区支持。
7.4 避难场所保障
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7.5 基础设施保障
州工信委协调通信部门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卫星通信、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州住建局、州地震局等部门要加强对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
州广电局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州发改委和电力监管部门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协调建立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7.6 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文化、科技、广播电视、新闻、地震等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教育、地震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7.7 应急检查
州、县市人民政府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救援组织体系、预案和工作机制、指挥技术系统、救援队伍、物资储备、经费、科普宣传,志愿者队伍建设、地震监测和预报、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以及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应急准备工作检查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州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定期组织检查。
8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8.1 邻区地震事件
邻区地震是指在楚雄州邻近地区发生并且波及楚雄州的地震事件。地震造成建筑物破坏和人员伤亡时,州地震局根据震情、灾情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建议州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8.2 应急戒备事件
应急戒备是指当省人民政府发布短临地震预报(指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后,以及州内开展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需要实施地震应急戒备工作的事件。短临地震预报意见发布后,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按照指挥部统一指挥,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1)州地震局负责加强震情监视,落实地震异常,及时报告震情趋势判断意见。
(2)州地震局、州民政局、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州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开展地震事件风险评估,制定相应对策。
(3)州住建局、州安监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等部门以及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危化品、水库、油气等企业,要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加固措施或防护措施。
(4)州工信委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应急通信保障方案,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准备,协调组织做好通信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
(5)楚雄军分区、武警楚雄州支队、州公安局、楚雄公安消防支队、州地震局、州卫生局、州安监局等部门(单位)组织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医疗救护队伍、工程抢险队伍或相关技术人员做好应急准备。
(6)州民政局、州工信委、州财政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州商务局等部门做好抗震救灾物资、资金等保障工作。
(7)州政府新闻办、州地震局、州公安局、州广电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分析,维护社会稳定。
(8)州地震局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指导和督促涉及的地方各级政府做好防震抗震、应急疏散、抢险救援准备。
8.3 地震传言事件
州内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县市人民政府和地震部门及时将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报告州人民政府和州地震局。在省级专家组的指导帮助下,州地震局、州政府新闻办、州公安局共同分析传言起因,做好平息传言工作。
9 附则
9.1 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州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预案,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州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县市人民政府制订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州地震局备案。各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9.3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