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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2017-1019084 公开目录:应急管理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17年01月18日 文  号: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2018年01月04日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楚雄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1230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楚雄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能力,有效应对大气重污染,降低危害程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楚雄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国家关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全州境内,需要由州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或超出县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

1.4 分级分类

按照大气污染的严重程度以及持续时间,大气重污染分为重度污染(II级)、严重污染(I级) 2个级别。

不利气象条件长时间持续引发的大气重污染,主要包括静稳、霾、沙尘天气、浮尘、扬沙、沙尘暴、强沙尘暴、特强沙尘暴等。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强化节能减排措施,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属地管理,区域统筹。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州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州直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对全州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响应体系。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奖惩并举,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2.1.1 组成人员

  指挥长:州人民政府分管副州长

  副指挥长:州环保局局长

  成员单位:州委宣传部、州政府办公室、州环保局、州气象局、州发改委、州教育局、州工信委、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局、州卫计委、州林业局、云南电网公司楚雄供电局、州新闻出版广电局。

      2.1.2 主要职责

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州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

2.2 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2.1 组成及主要职责

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州环保局(以下简称州大气应急办公室),州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贯彻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批示和部署;组织对重污染天气预警建议研判、会商,确定预警方案及关信息发布和报送;指导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组建重污染天气专家组、监测预警组、督导考核组,指导各成员单位、各县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2.2 专家组

主要负责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组织专家会商,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2.2.3 监测预警组

由各级环保部门及气象部门组成,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气象条件观测,向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提供监测、预测、预报数据信息,根据空气质量情况,提出预警建议。

2.2.4 督导考核组

负责对各县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开展重污染天气原因调查、应急效果评估以及损害调查评估等工作。

  2.3 成员单位职责

州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州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响应和跨县市跨部门应急协调工作。

  州委宣传部: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报道和审核工作。负责督导、协调各级广播电视台、报社及重点门户网站做好预警、响应等信息的发布工作,督导、协调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开展健康防护、公民和企业自愿减排措施的宣传工作。

州环保局:负责会同州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牵头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区域、等级与发展趋势会商;指导各县市环保局开展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指导全州或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县市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协助开展重点排污企业减停产与燃煤锅炉情况执法检查,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检查关单位的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工作,对措施不落实、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人员,移交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关责任。

州气象局:负责会同州环保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区域、等级与发展趋势会商,协助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区域与等级会商,指导各县市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

州发改委:负责推动清洁能源项目建设及管理工作,协助开展好关应急响应工作。

  州教育局:负责指导落实出现重污染天气时中小学、幼儿园停课方案组织开展针对学生的重污染天气预防与改善个人环境行为的环保知识普及教育。

  州工信委:负责指导重污染天气下应急响应区域内的工业企业落实减停产措施督促落实区域内燃煤小锅炉的淘汰与整治工作。

  州公安局:负责指导全州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县市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协调受污染区域相邻州市、县市做好限行准备;指导应急响应区域内的县市落实机动车环保管理工作及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

  州民政局:负责督导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落实受重污染天气事件影响居民的基本生活救助、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以及应急人员伤亡抚恤工作。

  州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统筹和拨付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响应有关州级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州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行业内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州住建局:负责指导应急响应区域内的县市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工地的应急响应措施。

州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通往重污染天气事件现场的道路畅通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

州农业局:负责组织核定重污染天气事件中农田土壤、农作物和畜禽水产的受污染情况,组织协调关农业环境污染应急处理和受污染威胁的农业珍稀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工作。

州卫计委:负责督导出现重污染天气事件的县市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救治措施及时监测、处置重污染天气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重污染天气事件健康危害评估,开展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防病知识宣传。

州林业局:负责督导落实栖息地遭受污染威胁的珍稀濒危陆生野生物种的保护工作。

  云南电网公司楚雄供电局:配合州发改委制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电力保障方案。

  州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组织广播电视台做好关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需要,依法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监控

  1)各级环保、气象部门要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科学布设监测点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空气质量、气象条件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

  2)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环保部门和气象部门的现有网络系统,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反馈机制。

  3)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采集、整理、分析和研判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关信息,及时向上一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定期向社会公布。重点对以下单位或区域进行监测监控:

  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

  向大气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国控、省控企事业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等区域;

  饮用水水源地、江河源头区、生物多样性丰富区以及重要生态功能区。

  4)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重污染天气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5)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承担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有可能引发重污染天气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按照大气污染的程度、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重度、严重2个级别,分别用橙色、红色作相应标识。应急指挥部应当依据收集到的信息进行预测,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3.2.2 预警发布

当空气质量指数(AQI)超过200且不利气象条件预计持续72小时以上,或AQI超过300且不利气象条件预计持续24小时以上,州环保局、州气象局会商分析,预测大气重污染可能持续或加重时,立即制作预警信息报告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析研判后,提出预警发布和应急响应启动建议。

橙色预警信息由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审查发布,红色预警信息由州应急指挥部审查发布,同时报州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预警信息应在半小时内向州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并向公众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监测组要密切关注大气重污染发展趋势,依据事态发展制作预警变化信息报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适时提出预警级别调整建议,报请州应急指挥部审查批准后,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关单位,向公众发布。一旦预测未来将出现重污染天气,环保、气象部门应及时组织联合会商,确定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范围和污染程度。经会商达到预警条件时,将预警信息报送县市、州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3.2.3 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州应急指挥部按照有关程序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预警级别,下达启动本预案指令。

2)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短信等向公众发布消息,告知受影响区域和应采取的自我防护措施;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

3)向各成员单位下达指令,进入应急状态,采取相应预防措施。

4)组织预警监测组加强气象、空气环境质量的监控、监测,对事态发展趋势作出研判,随时报告事态发展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程序

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预警信息后,组织研判,提出应急响应建议,由州应急指挥部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4.2  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级别相对应于预警级别。根据监测信息确定的首要污染物,以及大气重污染的区域等实际情况,责成有关县市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可选择一种或多种措施进行响应。

4.2.1 级响应措施

预计发生或已发生级大气污染,由州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级应急响应,采取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在大气污染区域发布健康防护警示:一是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应尽量停留在室内,暂停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二是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确需外出建议采取防护措施。三是室外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四是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暂停户外活动。五是减少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活动时做好应急方案。六是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增设关疾病门(急)诊,加强关专业救治力量。

  2)强制性应对措施。一是工业污染应对措施。预警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重污染影响的范围和趋势,确定大气重污染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明确各企业的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需要,及时协调周边县市人民政府确定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关县市所在地人民政府对列入限产、停产名单的企业实施强制应对措施,主要包括暂停以下生产设施运行:水泥企业炉窑、粉磨站,未规范除尘、脱硫、脱硝的锅炉(窑炉),其他排放强度大的企业锅炉(窑炉),中心城区及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内10吨以下燃煤锅炉等,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二是机动车应对措施。对主城区部分城市区道路实施交通管制,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严格控制拉运散装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运输车辆生活垃圾清运车除外以及危险品运输车辆进入主城区,其中6时至24时禁止进入主城区。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15%。三是防止扬尘措施。建筑、道路、矿山、沙石场、拆迁等施工单位停止工地室外作业(工艺要求、应急抢险工程或不产生扬尘的除外),工地采取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100%覆盖,增加裸露场地洒水降尘频次(至少3/日)。加强主城区道路保洁工作等的执法检查,每天巡查率不低于80%,洒水和机扫作业车辆出动率不低于95%,洒水、清扫作业不低于3/日。四是其他措施。严禁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营业,严禁明火烧烤。严禁主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露天直接焚烧秸秆、树叶、垃圾等废弃物。

  3)建议性应对措施。预警县市人民政府引导、鼓励有色冶炼窑炉,以及中心城区及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内20吨以下燃煤锅炉等暂停运行。倡导公众节约用电;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有机溶剂使用量大的企业优先使用低毒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

  4.2.2 级响应措施

发布红色预警时,在执行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强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受影响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级响应措施中的健康防护措施。

2)强制性应对措施。一是工业污染应对措施。预警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重污染影响的范围和趋势,确定大气重污染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明确各企业的污染物排放量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响应工作,及时协调发布预警的县市周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关县市人民政府对列入名单的企业实施级响应强制应对措施主要包括暂停以下生产设施运行:级响应强制应对措施中暂停运行的设施,有色冶炼窑炉,以及中心城区及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内20吨以下燃煤锅炉等,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二是机动车应对措施。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响应工作发布预警的县市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30%。三是防止扬尘措施。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响应工作,发布预警的县市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进一步加强城区、道路保洁工作等的执法检查。

3)必要的气象干预措施。州气象局指导发布预警的县市气象部门,在气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用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

4.3 信息公开

州委宣传部会同州环保局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对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的信息、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后的总结评估及大气质量信息,确保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4.4 应急响应终止

空气质量指数恢复到中度污染级别及以下时,经专家分析论证,认为满足应急结束的条件时,由州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所属各应急工作组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传达应急结束命令,解除应急状态。州人民政府和各部门通知有关单位、关人员及企业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4.5 跟踪监测

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环保局、气象局应继续做好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信息的跟踪监测工作,及时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变化情况,特殊情况及时向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报告。

5 监督检查

5.1 应急监督检查

在应急期间与应急响应终止后的10日内,采用现场抽查和记录检查的方式,重点对重污染天气情况下预警信息发布、机动车停驶限行、重点企业限产限排、停产停排、道路保洁、停止施工与拆迁、禁止露天焚烧和明火烧烤等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2 公众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公众监督检查机制,制定奖惩制度,通过网络平台、热线电话等多种渠道,鼓励公众对企业停产限产、机动车限行等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实名举报,经核查属实的给予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进行责任追究。

5.3 奖励与责任追究

5.3.1 奖励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

      2)对防止或避免重污染天气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5.3.2 责任追究

对违反环境管理规定引发重污染天气,对应急工作造成负面影响的行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和《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关规定执行。

6 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20日内,督导考核组应及时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原因、影响、措施落实以及应急效果等情况的调查评估。对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责任追究。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向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总结报告。州大气应急办公室应将有关情况向有关单位进行通报,对成员单位的人员、资金、物资、监测、预警、通信等提出应急保障调整要求。有关单位应根据要求,落实相应的应急保障调整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组织保障

州大气应急办公室应组织关成员单位及关人员组成技术支撑、督导考核等组织机构,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并做好业务培训。

7.2 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公布、演练、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为实施应急预案提供经费保障。

7.3 物资保障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级管理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宣传

各级政府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8.2 预案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8.3 预案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应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组织机构、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关程序、措施的改进建议。

8.4 预案修订

《楚雄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根据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适时进行修订。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