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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2017-1019747 公开目录:统计信息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13年11月14日 文  号:
标 题:
做好新形势下文化产业统计的思考
成文日期:

做好新形势下文化产业统计的思考

近年来,随着文化产业对经济发展贡献的作用逐渐显现,从中央到地方各级高度重视文化产业发展,将文化产业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并作为重要支柱产业,尤其是云南省提出了建设民族文化强省战略,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同时要求建立健全文化产业统计监测体系,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意见。为更好地适应文化产业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文化产业统计工作,结合楚雄州文化产业统计工作实际情况,做几点思考和探索。

一、文化产业的统计现状

(一)文化产业的统计界定。文化及相关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集合。为规范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国家统计局于2004年颁布实施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明确了文化和相关产业的统计范围,确定了文化产业的核心层外围层相关层范围。2012年,国家统计局根据新的行业划分标准,于当年修订颁布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新的分类标准。根据新的行业分类标准,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是指按照新的行业分类所规定的全部文化及相关产业单位在报告期内生产创造的新增价值和固定资产的转移价值,反应其生产过程中扣除中间投入所产生的价值。

(二)统计标准和范围。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出台的统计范围和标准,结合云南省省情,云南省制定出台了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范围主要涉及文化及相关产(用)品的制造、文化及相关产(用)品的批发和零售业、文化服务业等行业大类。具体包括新闻出版服务业,文化艺术业服务业,广播、电视、电影服务业,文化信息传输服务业,文化休闲和娱乐服务业,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制造,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批发零售业、其他文化服务业等行业。目前,云南省实行的文化产业统计范围与国家的统计范围存在差异,云南省仍延续统计了旅行社和旅游管理服务,而云南尚在起步阶段甚至有些地方没有的文化创意与设计服务未纳入统计,统计口径的差异,资料缺乏可比性。

 (三)测算方法和数据来源。目前,文化产业增加值测算方法主要是按照云南省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报表制度(试行)》,增加值按年度进行收入法测算。数据来源主要根据文化产业单位从事的主要活动分别归集为文化产业制造业、文化产业批零业、文化产业服务业。其中,规模以上的文化产品制造、限额以上的批零业和文化服务业企业法人增加值可根据联网直报年报数据进行测算,其余文化产业单位填报文化产业基层表。我州为了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加强文化产业的跟踪监测,及时反应产业发展状况,掌握工作进度,在云南省文化产业报表制度的框架下由年报改为季报,加强统计监测。

(四)组织实施情况。为了有效组织实施文化产业统计工作,楚雄州按照统一领导、条块结合、统一核算、信息共享的原则,在楚雄州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州文产办负责文化产业重大工作的安排部署及相关事项的统筹协调。州统计局负责全州文化产业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并汇总10县市统计报送的基层数据和州级核算的相关部门数据。10县市也参照州级模式,组织开展文化产业统计工作。同时,为确保文化产业统计工作的顺利推进,确保数据质量,楚雄州建立了文化旅游产业统计工作考核制度、统计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制度。

二、文化产业统计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由于文化产业统计涉及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多个行业,范围广、部门多统计对象大多以小、散、弱居多,加之大部分文化产业统计对象基础薄弱,配合程度参差不齐,虽然文化产业统计工作经过各部门的规范和加强,但仍然存在以下困难和问题。

(一)文化产业统计基础薄弱。从近年来的文化产业统计实际工作来看,我州文化产业部门统计基础相当薄弱。突出表现在:一是企业统计不能满足文化产业发展状况的需求,部分上规模的企业在我州注册为产业活动单位,不能独立进行财务核算,如:电信服务行业财务上划,县级不能收集数据。部分小型企业和私营企业财务数据不全或财务制度不规范,源头数据收集较为困难;二是基层工作基础差。县市统计力量薄弱,大部分县市没有专职的文化产业统计人员,统计人员往往身兼数职,业务经费较少甚至没有;三是认识上有偏差,从文化和旅游的界定上,如一些文化遗产和人文资源的旅游景区,文化和旅游相互交织,行业统计容易产生漏统和误统。

(二)部门统计不健全。文化产业涉及多个部门和行业,大部分行业主管部门,过去的文化产业统计偏向于事业统计,而近年来我州第三产业发展较快,一些新兴行业如雨后春笋突显,但规模小、门类多,而行业监管部门的统计力量依然薄弱,没有专职统计人员及健全的行业监管措施,财务统计报表收集困难,不能真实、全面、及时地反映文化产业发展状况。

(三)调查难度大。文化产业统计行业跨度大,涉及部门多,而大多数统计调查对象规模相对较小,点多面广,形式各异,内容复杂。特别是我州占据一定比重的个体户,流动性强,配合程度普遍不高,要取得准确、详实、及时的统计数据难度较大。

 (四)统计调查制度不健全、不规范。当前我州执行的《云南省文化产业统计报表制度》,是由云南省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文化产业统计报表制度》制定,仅核算文化产业增加值及构成,未能反应产业总体和分层次的发展速度,不能满足地方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及时需要。

三、加强文化产业统计工作的几点思考

(一)加强领导,夯实基层统计力量。组织机构、人员的保障是做好文化产业统计工作的必要基础。各级统计部门和行业主管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指定专门人员承担文化产业统计工作。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具体工作方案,搞好业务培训,完善数据收集渠道,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落实保障措施,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条件到位、工作到位,切实加强文化产业统计基础性工作。

(二)把握关键环节,不断提高数据质量。文化产业统计工作由各级宣传部门牵头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本部门、行业和单位相关数据的统计和报送,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负责统计技术支持和核算。统计部门要履行好工作职责,要紧紧依靠宣传、文产部门,及时汇报工作,并提出相应工作建议,在业务培训、资料收集、上报等关键环节,在宣传部门的牵头下,开展督促检查指导,帮助基层建立健全文化产业统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数据质量,从而推动文化产业统计工作的高质量。

(三)依法统计,确保统计数据质量。统计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各级统计部门要严格遵守《统计法》,严格执行文化产业统计报表制度,坚持实事求是,针对目前文化产业统计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以及被调查单位存在的一些虚报、瞒报、漏报等实际情况,强化数据质量意识,督促有关文化产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积极配合统计调查,如实填报统计报表,切实保证源头数据质量。各级主管部门和各级综合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数据的审核与评估,确保各项统计数据准确全面、真实可信。

    (四)加强完善部门统计,全面系统提供基础数据。由于文化产业统计行业涉及面广、行业相互交叉和资料搜集难等特点,可以说是一项跨越多行业、多部门的专业统计,需要统计部门和各有关部门的密切合作,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宣传部门统筹协调,各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力度,明确专人负责统计,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对于管辖范围内的文化产业单位要加强监管和数据的收集报送。按照统一领导、条块结合、统一核算、信息共享的原则,切实加强基层基础数据统计,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全面、及时报送。

(五)完善制度,加强文化产业与相关产业的融合。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动文化产业与旅游、体育、信息、物流、建筑等产业融合发展,增加相关产业文化含量,延伸文化产业链,提高附加值。建议上一级统计部门应科学界定文化和旅游产业统计范围,充分考虑文化与相关产业的融合,将上述相关产业适度纳入统计范围,如旅游产业中的民族文化旅游、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人文旅游,信息产业中的创意内容、科技文化等。进一步全面、客观地反映出文化产业发展中总量和结构上的新变化、新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