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政规〔2022〕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楚雄高新区管委会:
《楚雄州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部分州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已经2022年6月8日第十三届州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部分州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为适应我州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州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2009月9月5日印发的《楚雄彝族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定》(州人民政府公告第15号);
二、2009年9月5日印发的《楚雄彝族自治州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州人民政府公告第16号);
三、2011年1月6日印发的《楚雄彝族自治州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办法》(州人民政府公告第23号);
四、2011年8月29日印发的《楚雄彝族自治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统筹管理办法》(州人民政府公告第29号);
五、2012年10月9日印发的《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州级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楚政通〔2012〕74号);
六、2017年12月29日印发的《〈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龙川江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州人民政府公告第53号);
七、2018年12月14日印发的《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楚雄彝族自治州实施〈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的决定》(楚政规〔201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