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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2022-07200011 |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发布日期:2022年07月20日 | 文 号:楚政办通〔2022〕39号 |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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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2022年07月19日 |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高新区管委会:
《楚雄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经第十三届州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22年7月
目录
7附则30
建立我州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规范程序,明确职责,提高应对处置突发环境事件能力,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我州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云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楚雄州实际情况,修编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州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以及我州行政区域外发生的、可能影响我州环境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和生态破坏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1)以人为本。把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统筹实施全过程环境应急管理工作。
(2)分级负责。建立州、县市两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形成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体系。
(3)预防与应急并重。加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提高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强化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推动建立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及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增强应急能力,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
(4)综合协作。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与合作,整合利用应急资源,建立专兼结合的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和专家队伍,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应急组织机构包括州级指挥机构、县市级指挥机构和现场指挥机构。
设立由分管副州长担任指挥长的楚雄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为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负责全州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配合国家、省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完成必要的应急处置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上级应急指挥领导机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配合国家、省、州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完成必要的应急处置工作。
2.1.3 现场指挥机构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楚雄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机构由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州环境应急指挥部)、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州环境应急办公室)、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组(以下简称州环境应急工作组)组成。
2.2.1 州环境应急指挥部
州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州长兼任,副总指挥由州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州生态环境局、州应急管理局、州公安局、州消防救援支队、事件发生地政府相关领导兼任;州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由州生态环境局、州应急管理局、州委宣传部、州委网信办、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务局、州卫生健康委、州文化和旅游局、州林草局、州气象局、州消防救援支队、州外事办等单位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再增加有关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
2.2.2 州环境应急办公室
州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州环境应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州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
2.2.3 州环境应急工作组
州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7个应急工作组,包括: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和专家咨询组。
2.2.4 州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州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根据现场的危险等级、潜在后果等,决定本预案的启动和终止;负责应急行动期间各单位的协调、部署,保证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完成。
(2)州环境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或根据总指挥的授权,指挥完成应急行动;向总指挥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协调、组织应急行动所需人员、队伍和物资的调运。
(3)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污染物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应对、调查;建立预警及应急处置平台;根据州人民政府授权发布预警信息,提出预警信息建议和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蔓延工作建议;组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并组织专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提供对策和意见;做好污染态势实时监控;协助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引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向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汇报事件及救援情况;建立突发环境事件档案。
(4)州应急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提供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信息;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处置、调查。协助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做好需救助群众的安置工作;负责救助物资的调拨、发放工作。
(5)州委宣传部、州委网信办: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宣传、舆情监测、舆论引导与信息发布工作。
(6)州发展改革委:负责提出安排重要应急物资储备和动用政府物资储备的建议。
(7)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州内工业企业做好应急物资生产供应保障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工业企业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开展调查和处置;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政务网络通信保障工作。
(8)州公安局:负责对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应对、调查;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现场警戒、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参加因剧毒化学品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事件调查。
(9)州财政局:负责应由州财政承担的应急经费保障工作。
(10)州民政局:协助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做好遇难人员善后事宜;协助安排需救助群众基本生活。
(11)州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预防和应急调查工作,配合州水务局做好地下水的监测、评价工作。
(12)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提供市政、建筑等技术支持;负责组织、协调燃气公用设施的排险和修复工作。
(13)州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固体废弃物等水路、公路运输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期间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14)州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资源及农业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调查评估,指导生态修复。
(15)州水务局:负责因洪涝灾害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处置、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提出事发地水利工程水资源调度建议;负责饮用水供水安全保障;参与影响城市供水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地下水的监测、评价工作;提供水利、水文等有关信息资料。
(16)州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现场伤病员的急救、转运、去污洗消等医疗救援工作;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人群健康状况调查与评价,开展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17)州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国家A级旅游景区环境污染的预防预警及应急处置;国家A级旅游景区生态保护和修复。
(18)州林草局:负责环境污染事件可能危及国家级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的抢救、转移和保护工作;风景名胜区(国家A级旅游景区除外)环境污染的预防预警及应急处置;风景名胜区(国家A级旅游景区除外)生态保护和修复。
(19)州气象局:负责提供环境应急所需气象服务,开展应急现场气象监测,滚动预报事发地天气情况变化趋势。
(20)州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火灾扑救;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制定实施抢险救援过程中防范次生污染的工作方案。
(21)州外事办:负责协调处理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关涉外事务。
2.2.5 州环境应急办公室职责
负责楚雄州环境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协调州内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协调州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及时上报重要信息、提出工作意见建议,传达州环境应急指挥部指令;完成州环境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2.2.6 州环境应急工作组职责
(1)污染处置组:由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州公安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林草局、州水务局、州应急管理局、州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收集汇总有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明确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避险场所。
(2)应急监测组:由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林草局、州水务局、州卫生健康委、州气象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医学救援组:由州卫生健康委牵头,州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区域及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4)应急保障组:由州发展改革委牵头,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5)新闻宣传组:由州委宣传部牵头,州委网信办、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收集分析社会舆情和公众动态,加强媒体协调管理;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有关知识普及;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6)社会稳定组:由州公安局牵头,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生态环境局、州民政局等部门及有关县市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参加。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7)专家咨询组:由州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环境监测、辐射防护、化学工程、危险化学品、污染控制、环境评估、生态保护、水利水文、给水排水、地质、气象、大气环境、环境医学、防化等专业专家参加。主要职责:参与污染源、污染物性质、污染范围、危害程度的快速确定工作;分析环境污染事故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
建立健全环境监测数据综合分析工作机制,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水务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气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切实做好污染物达标排放的监测工作,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1)风险排查。开展行政区域内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加强环境风险源日常监督管理,并督促风险企业采取整治措施。
(2)严格管理。辖区内应当纳入《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管理的企业必须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事件评估。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规范、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信息收集。加强突发环境事件预防与预警信息的收集和研判,完善环境风险信息化管理平台。
(1)整合应急资源,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并进行演练。
(2)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对担负有处置突发环境事件职责的领导及工作组人员进行培训。
(3)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保障制度。
(4)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3.4.1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划分为I级、II级、Ⅲ级和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予以标示。
(1)红色预警(I级):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2)橙色预警(II级):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3)黄色预警(Ⅲ级):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4)蓝色预警(Ⅳ级):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
3.4.2 预警信息发布
州、县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和本级人民政府,由省生态环境厅按程序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研判可能发生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较大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由州人民政府负责发布;一般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由县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
3.5 预警处置
3.5.1 预警行动
3.5.1.1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发布后,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防护措施等。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准备,调集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5.1.2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在采取蓝色、黄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增加采取以下措施:
(1)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2)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5.2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有关措施。
(1)报告主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对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和单位;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
(2)报告时限和程序: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县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规定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各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对初步认定为较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生态环境局要立即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上报时限要求如下: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机构,应在事发后30分钟内向州环境应急办公室电话报告,1小时内通过信息渠道书面报告。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机构,应在事发后30分钟内向州环境应急办公室电话报告,1小时内通过信息渠道书面报告。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机构,应在事发后30分钟内向州环境应急办公室电话报告,1小时内通过信息渠道书面报告。
(3)报告分类。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初报主要内容为:事件类型、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辐射源项与源强,可能的危害症状、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及趋向等初步情况。续报主要内容为: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原因、过程、进展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情况。终报主要内容为:事件处理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详细情况。
(4)事件通报。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涉及境外人员,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的,按照外事管理有关规定进行通报。
楚雄州辖区范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其他需要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协助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
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控制危险源,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和危害扩大,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全面、准确提供本单位与应急处置有关的技术资料,协助维护应急现场秩序,保护有关证据。
事发地政府要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向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指挥协调当地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安全防护工作;立即组织排查污染源,初步查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污染物质及数量、周边环境敏感区等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由事发地县市级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按照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由事发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州人民政府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人员赶赴现场协助、指导。
发生重大(Ⅱ级)、特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州人民政府接报后迅速启动本级预案进行处理,同时向省级人民政府应急办报告事件详细情况,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启动《云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上一级预案启动后,相应的下一级预案随之启动。
4.4.1 现场污染处置
结合楚雄州实际情况,州内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类型主要有化工园区污染处置、高速路事故污染处置、饮用水源污染处置、尾矿库事故污染处置和其他污染处置。
(1)化工园区污染处置:对涉事园区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并迅速组织有关专业队伍,调集有关应急物资,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防止环境污染扩大,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2)高速路事故污染处置:查明事故点周围敏感目标,采取修筑围堰等方式,控制污染物向周边环境扩散,并迅速组织有关专业队伍,对污染物进行处置。
(3)饮用水源污染处置:及时救治病人,采取停水、改路供水,将受污染水体疏导、稀释、药剂处理等措施进行处理。启用备用水源,通知沿途居民停止取用水。
(4)尾矿库污染处置:迅速了解事发尾矿库现场情况及事件性质,采取有效措施,切断污染源、隔离污染区、防止污染扩散;及时通报或疏散可能受污染影响的单位和居民,对污染源进行处置。
(5)其他污染处置: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条件。
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伤病员转移到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公众健康的防护措施建议。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综合考虑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发地的气象、水文、地质及地域特点、周边敏感区域情况,制定应急监测方案。组织专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动态分析、评估,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判定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应急队伍进行应急处置;指导环境应急评价,进行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相关审定信息、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情况等。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应急终止的条件:(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5)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应急终止的程序:经州环境应急指挥部决策同意终止应急响应工作,并由总指挥宣布应急终止。应急状态终止后,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机构根据州环境应急指挥部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必要时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办法按照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执行。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可会同纪委监委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1)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2)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启用或者征用的安置场所、应急物资的所有人给予适当补偿。
(3)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进行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清理工作,使事发现场恢复到相对稳定、安全的基本状态,防止发生次生事故。必要时由专业技术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对潜在的隐患进行监测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所需救济经费由事发地县市财政安排,州财政可根据情况给予补助,必要时申请省级财政补助。同时,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逐步加大社会救助的比重。事发地政府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保证社会稳定;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及后期环境影响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后,事发地政府要进行工作总结,汲取事件教训,深刻分析原因,评估应对工作,提出改进措施。总结评估报告在应急终止5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政府。
完善日常值班与应急值守相结合的接报、响应机制并严格组织实施;做好值守人员、设备、车辆、通信及资料等准备工作,确保人员到位、技术到位、信息通畅。
加强工作互动,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可能发生的流域性、区域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应急处置经费超出事件责任单位承担能力的部分,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属地政府提供资金保障。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应急培训、预案演练等工作所需经费,在年度部门预算中优先统筹安排。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科研和应急响应系统建设;探索建立实用危险化学品和辐射事故分析、评估模型,为预测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支持。
整合应急资源,依托社会专业力量,建立专兼结合的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规范调动程序和常规管理内容,加强培训、演练,提高保障能力。
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的生产和供给。
各级政府及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重点加强对有关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应急培训。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会同宣传部门加强社会面上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基本常识,增强公众自救互救意识和防护能力,鼓励公众及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秩序,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制定的行动方案。
应急准备: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进行的组织准备和应急保障。
应急响应:事故发生后,有关组织或人员采取的应急行动。
应急救援:在应急响应过程中,为消除、减少事故危害,防止事故扩大或恶化,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危害而采取的救援措施或行动。
恢复:事故的影响得到初步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和生态环境尽快恢复到正常状态而采取的措施或行动。
危险化学品:指属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的化学品。
重大危险源:指长期的或临时都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危险目标:指因危险性质、数量可能引起事故的危险化学品所在场所或设施。
预案:指根据预测危险源、危险目标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危害程度,而制定的事故应急救援方案。要充分考虑现有物质、人员及危险源的具体条件,能及时、有效地统筹指导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分类:指对因危险化学品种类不同或同一种危险化学品引起事故的方式不同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而划分的类别。
分级:指对同一类别危险化学品事故危害程度划分的级别。
本预案由楚雄州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州生态环境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施情况及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修订当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6年发布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楚政办通〔2016〕10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楚雄州环境应急处置相关单位及联系方式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程序
附件1
楚雄州环境应急处置相关单位及联系方式
序号
|
应急组织机构
|
单位
|
联系方式
|
1
|
云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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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生态环境应急办公室
|
0871—64113202
|
2
|
楚雄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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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人民政府总值班室
|
0878—3389758
|
州生态环境局
|
0878—3021299
|
||
州应急管理局
|
0878—3391186
|
||
州委宣传部
|
0878—3389716
|
||
州委网信办
|
0878—3389001
|
||
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0878—3369100
|
||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
0878—3389308
|
||
州公安局
|
0878—3122501
|
||
州财政局
|
0878—3122637
|
||
州民政局
|
0878—3026880
|
||
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0878—3396358
|
||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0878—3012102
|
||
州交通运输局
|
0878—3122429
|
||
州农业农村局
|
0878—3122532
|
||
州水务局
|
0878—3123451
|
||
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
0878—3389383
|
||
州文化和旅游局
|
0878—6169569
|
||
州林业和草原局
|
0878—3122451
|
||
州气象局
|
0878—3031775
|
||
州消防救援支队
|
0878—3389110
|
||
州外事办公室
|
0878—3389556
|
附件2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