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楚雄州州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楚政办通〔2024〕26号),为便于各部门和州属国有企业更好地理解把握《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更好的抓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政策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加强楚雄州州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提高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楚雄州人民政府于2012年印发了《楚雄彝族自治州州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楚政通〔2012〕38号)。随着国企改革工作不断深化,《楚雄彝族自治州州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已不能满足州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需要。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促进科学规范管理,2024年5月6日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楚雄州州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管理办法》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令第32号)、《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有关规定,参考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2〕70号),并结合我州实际进行制定。
三、起草过程
州国资委负责起草了《管理办法(送审稿)》,在征求州国资委内部各科室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征求了州委宣传部、州发改委、州卫健委以及六家州属国有企业的意见,吸纳部分反馈意见后进行了认真修改完善,通过州财政局法律顾问、州政府法律顾问室的合法性审查,出具了法律审查意见书,最终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一共有十章、四十四条,主要从适用范围、监管职责、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损失核销、资产评估、清查和纠纷调处、资产报告、绩效评价和信息化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在贯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楚雄州实际提出以下具有较强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政策规定:
(一)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企业的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在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以及股东组成和股权结构完全相同的企业之间进行。1.企业国有产权在同一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间无偿划转的, 涉及金额5000万元(含)以下的,由州国资委审批;涉及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由州国资委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审批。2.州属企业内部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由州属企业决定并报州国资委备案。3.企业国有产权在不同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依据划转双方的产权归属关系,由产权划出划入企业分别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其中:下级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至上级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下级政府和上级国资监管机构分别批准。
(二)国有资产有偿转让:有偿转让州属企业国有资产,涉及金额500万元(含)以下的,由州属企业决定,并报州国资委备案;涉及金额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含)以下的,由州国资委审核批准;涉及金额2000万元以上的,由州国资委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三)国有资产折价入股:州属国有独资企业以存量国有资产折价入股进行股份制改造或者转作对其他企业出资,涉及金额5000万元(含)以下的,由州国资委审批;涉及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由州国资委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四)国有资产损失核销:一次性报废资产净(现)值500万元(含)以下,由企业审批,并报州国资委备案;资产净(现)值在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含)以下的,由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审核后,报州国资委审批;资产净(现)值2000万元以上的,由州国资委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相关文件: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州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