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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2024-0702002 公开目录:文字解读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4年07月02日 文  号:
标 题:
解读《楚雄彝族自治州野生菌保护利用管理办法》
成文日期:

解读《楚雄彝族自治州野生菌保护利用管理办法》

近日,州人民政府印发了《楚雄彝族自治州野生菌保护利用管理办法》(楚政规〔2024〕3号)(以下简称《办法》)。为帮助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办法》的相关内容,现就《办法》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野生菌是楚雄州重要的自然资源和重要的产业,但我州野生菌不成熟采集、不科学采集、过度采集等掠夺性采摘现象屡禁不止,致使野生菌资源遭到破坏,一些地区的野生菌产量和质量不断下降,严重影响我州野生菌产业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加强我州野生菌资源保护管理,规范野生菌经营利用行为,加快野生菌产业高质量发展,实现野生菌资源可持续利用,州人民政府印发了《楚雄彝族自治州野生菌保护利用管理办法》。

二、政策依据

《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林下经济促进条例》等法律及文件为依据,在充分总结我州多年来野生菌保护管理、保育促繁经验和充分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研究起草。

三、起草过程

州林草局负责起草了《办法(送审稿)》,在征求州林草局内部各科室、单位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征求了州人大和17家州级部门、10县市人民政府意见,召开了专家论证会,通过州林草局法律顾问、州政府法律顾问科的合法性审查,出具了法律审查意见书,经州政府网站公示无异议,最终由州人民政府印发。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六章二十九条,分别对总则、野生菌保育促繁基地建设、野生菌保育促繁和规范采集、野生菌经营利用、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发展规划等,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野生菌生产经营者和公民对野生菌资源保护的职能职责和义务。核心内容为本州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菌保护、培育、采集、经营、加工、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野生菌保护利用应当遵循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科学利用的原则;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野生菌保护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统筹做好野生菌保护利用工作。禁止对野生菌和野生菌生长环境施用农药、化肥,排放废气、废水,倾倒或堆放垃圾。未经承包经营者同意,出菇季节禁止在野生菌承包经营区内放牧。

第二章野生菌保育促繁基地建设,主要规定了野生菌保育促繁基地建设的条件和建设内容,明确了野生菌的管理权、采集权、经营权和收益权。核心内容为鼓励土地所有者或承包经营者在野生菌集中分布区采取野生菌保育促繁和规范采集等措施建设野生菌保育促繁基地,开展野生菌采集经营;土地所有者或承包经营者在基地建设期内享有野生菌管理权、采集权、经营权和收益权,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基地采集野生菌。

第三章野生菌保育促繁和规范采集,主要规定了野生菌保育促繁技术措施和野生菌规范采集、科学采集方法。核心内容为野生菌经营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调整林分郁闭度和灌草覆盖度、调整菌塘腐殖质厚度、调整菌塘温湿度、菌菇(菌塘)覆盖、病虫防控等保育促繁措施。禁止采集、出售、收购、运输未成熟的野生菌(童菌)、菌帽过度展开等过熟的野生菌和商品价值低的野生菌。采集野生菌应当采用木棍、竹片轻轻挖出子实体,不得使用锄头等大型工具采集野生菌、挖掘菌塘;块菌成熟后要使用稀齿耙顺树根生长方向一次性采挖,不能一年内多次翻挖;干巴菌要用干净锋利的薄刀片距子实体基部0.5厘米处横割采集;采集野生菌时,每个菌塘或每隔30米至少留1个子实体,让其自然生长传播菌种;野生菌采集后,应当将原土壤和枯枝落叶恢复到采集前的自然状态,保护好菌塘和野生菌的生长环境。

第四章野生菌经营利用,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行业社会组织在野生菌经营利用中的作用。核心内容为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培育野生菌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经营大户、行业社会组织等野生菌经营主体;应当积极培养和引进野生菌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加强野生菌保育促繁和科学规范采集技术培训推广;应当积极组织野生菌经营主体参加国际、国内各类展销活动,应当积极开展野生菌“三品一标”创建认定;应当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和林农投入为主体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大对野生菌产业的支持力度。

第五章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破坏野生菌生长环境、偷采盗采野生菌、侵犯野生菌知识产权等的法律责任。核心内容为在野生菌生长环境施用农药、化肥等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废气、废水,倾倒、堆放垃圾,偷采盗采野生菌、毁坏野生菌保护保育设施等情形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造成林木毁坏的,依照《楚雄彝族自治州林下经济促进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理;擅自使用、冒用、伪造地理标志产品标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规定了《办法》的施行时间,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件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彝族自治州野生菌保护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