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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2024-0926001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26日 文  号:楚政办通〔2024〕41号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文件的通知
成文日期:2024年09月25日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楚雄高新区管委会: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24〕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是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改革涉及广大参保群众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社会影响面广,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策宣传解读,细化工作措施,积极推动职工门诊共济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二、强化部门协同

医疗保障、卫生健康、财政、市场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信、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上下联动,形成合力,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医疗保障部门牵头做好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相关工作,做好政策宣传培训和解答,完善门诊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机制,健全医保定点机构服务协议管理,完善医保考核体系,在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的基础上,落实好参保人员门诊共济待遇。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的监管考核,促进定点医疗机构规范并优化诊疗行为,配合医保部门开展处方流转工作,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增开午间、夜间、周末和节假日门诊,根据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和临床需求及时配备药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临床用药行为及处方的指导和管理。财政部门要对基本医保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实施监督,配合医保部门及时结算拨付定点医药机构所产生的医保支付费用。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零售药店管理,加强药品质量监管,落实药品追溯监管机制,监督指导零售药店规范开展药品网络销售,规范零售药店药品经营行为,配合医保、公安等部门严厉打击倒卖医保药品等违法行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供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新增、变更、死亡等相关情况,确保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得到及时落实。网信部门要加强对职工医保门诊共济改革信息监测,密切关注社会舆情,做好诉求转办,督促有关县市和部门及时回应网民诉求,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稳定的要求,守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三、注重宣传引导

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通过线上、线下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工作,紧紧围绕改革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和重要作用,以及楚雄州门诊共济保障改革取得的积极成效开展全方位宣传,让广大参保群众认同改革、支持改革。要全面宣传改革对减轻参保群众负担、提高参保群众保障水平、提升医保便民化水平所产生的积极作用,大力宣传门诊共济改革各项便民利民举措,让改革的惠民利民政策深入人心。

四、做好政策衔接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彝族自治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楚政规〔2022〕2号)与《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24〕2号)不一致的规定,以云政办规〔2024〕2号文件的规定为准。政策实施过程中,国家、省有具体政策措施的按照具体规定执行。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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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