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及目标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重要要求和云南南省十一届省委常委会125次(扩大)会议提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省委学校食品安全专题会议强调“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的工作要求,落实落细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四方责任”,切实提高我州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职学校、高等教育学校等)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水平,从严从实从细抓好食品安全各项工作,切实筑牢学校食品安全防线,保障广大师生的食品安全,全力守护学生健康成长。
二、主要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云南省校园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规范(试行)》《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云南省学校食堂复用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操作指引》《云南省学校食堂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指引》《楚雄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楚雄州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类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台账汇编的通知》(楚市监办发〔2024〕9号)《楚雄州中小学校集中供餐企业(单位)准入和评价退出机制》《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楚雄州教育体育局 楚雄州农业农村局 楚雄州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材供应管理工作的通知》(楚市监办发〔2024〕23号)《楚雄州校园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工作机制》等文件,在充分调研、认真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学习借鉴江西省鹰潭市《关于落实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四方责任”的若干措施》,结合我州实际,制定印发了《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四方责任”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三、主要内容
《措施》包括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明确行业管理责任、强化部门监管责任、推动属地管理责任4个方面内容24条具体措施。
(一)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
学校及集中用餐经营服务方、超市等校内食品经营者要承担并扛牢扛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校(园)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集中用餐经营服务方要依法经营,对供餐食品安全负责。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齐配强食品安全副校长、总监、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校(园)长每学期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和安排食品安全工作,每月至少组织并参加一次食品安全检查、主持召开一次调度会。学校食堂承包或委托经营、劳务外包、大宗食材采购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校外集中供餐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建立引入、评价和退出机制。学校每月将食堂收支情况结算结果向全校师生和家长公示、公开。校领导或相关负责人每餐、每个食堂不少于一名陪餐。学校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每季度开展不少于一次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堂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每年安排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培训,每学期自行开展一次食堂从业人员考核。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实施“互联网+”智慧监管。
(二)进一步明确行业管理责任
教育体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全面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责任,明确管理机构,指导、监督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集中用餐陪餐等制度,推进学校智慧食堂管理平台建设。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培训教育,并督促指导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年度培训。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所属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汇报,研究制定工作举措,推动解决实际问题。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对学校提供营养指导,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的知识教育、学校环境卫生整治、病媒生物防制、生活饮用水卫生等工作。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动物检疫监督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水务、住建部门加强学校自来水安全管理。公安机关及时受理并立案侦办涉嫌犯罪的学校食品安全案件,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校园食品安全犯罪活动。
(三)进一步强化监管部门责任
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事前许可准入管理,加强事中食品采购、加工等环节的监督检查,严肃食品安全问题事后处理。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每年至少对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食材的进货渠道和质量、食品留样等监督检查3-4次。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校长、食品安全副校长、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食品安全管理知识抽查考试。每学期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食堂、供餐单位和校园内以及周边食品经营者开展不少于一次全覆盖检查。每年完成一次所有学校食品安全全覆盖抽检。每学期至少向学校主管部门和包保干部通报一次所属学校食品安全的监督抽检、日常检查、案件查办情况。严肃查处学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对违法违规的学校食堂、校外供餐单位等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涉嫌违纪的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四)进一步推动属地管理责任
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担负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依法依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将校园食品安全纳入对属地政府食品安全评议年度考核内容。州、县(市)、乡(镇)级领导干部和村(社区)干部按照层级对应包保学校食品安全,包保干部要按照任务清单履职,每年至少开展2次实地督导,对开学季等重点时段加大督导频次。
相关文件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四方责任”若干措施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