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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2025-0326003 公开目录:文字解读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5年03月26日 文  号:
标 题:
解读《楚雄州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暂行)》
成文日期:

解读《楚雄州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暂行)》

一、修订背景及依据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和《云南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我州实际,2017年,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楚雄州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暂行办法》(楚政办通〔2017〕87号,以下简称《原办法》)。为了解决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2019年,以楚雄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印发了《楚雄州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暂行办法补充规定》(楚处非领〔2019〕19号,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原办法》及其《补充规定》实施以来,对推动我州防范非法集资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因发布时间较长,加之社会环境变迁等因素,致使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举报奖励知晓率不高,参与防范非法集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足。为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广泛参与、齐抓共管防范非法集资的工作氛围,将《原办法》及其《补充规定》整合修订,并征求意见后,形成了《楚雄州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新旧对比主要变化

《办法》对《原办法》及其《补充规定》进行整合修订,保留《原办法》及其《补充规定》主要内容,组织实施主体、主要操作流程、资金保障方式、奖励标准均不变。《办法》优化调整了结构,修改了原金融办(目前州、县市级金融办均已撤销)等不适宜表述,明确了举报奖励工作原则,补充了举报范围和方式,梳理了举报奖励程序,提出了监督管理工作要求,相较《原办法》条理更清晰、内容更完善。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7章28条,包括总则、举报范围和方式、举报奖励原则和条件、举报奖励程序、奖励标准、监督及管理、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本章共5条,主要包括修订的目的依据、名词释义、适用范围、工作原则、资金保障等内容。一是对“非法集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举报人”几个名词进行解释和说明。二是明确奖励办法适用于在楚雄州内发现的非法集资线索,各县市不再另行制定实施办法。三是明确举报工作原则为“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四是明确举报奖励资金由州财政保障,各县市自行确定是否增加本级经费预算。

第二章举报范围和方式。本章共4条,主要包括组织实施举报奖励工作的主体及其义务、举报人范围及其约束、举报方式等内容。一是明确举报奖励工作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即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其余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等举报方式。二是明确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向属地相关部门举报非法集资线索,鼓励基层群众、村(社区)管理人员、小区安保及物业管理人员、快递员、网格管理员、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员工等社会公众积极举报。三是明确举报人可通过书信、电话、邮件、“12345热线”、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但信访渠道不作为举报受理渠道。四是明确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以及相应法律约束。

第三章举报奖励原则和条件。本章共3条,主要包括举报奖励遵循的原则和条件,以及不予奖励的情形等内容。一是明确同一非法集资行为被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人或两人以上联名举报的,按同一举报奖励执行;同一人向多个县市、不同部门分别举报的,不予重复奖励;跨县市的非法集资行为,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别在不同地区举报的,可分别奖励。二是明确举报奖励应满足的条件:举报人应当提供本人真实有效信息,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事项,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举报内容真实客观,属于非法集资范畴,举报的事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三是明确不予奖励的9种情形。

第四章举报奖励程序。本章共5条,主要阐述了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和相关部门实施举报奖励的工作流程,包括受理登记、核查处置、奖励认定、兑付奖励、领取奖金5个程序等内容。一是明确了各县市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公安部门、乡镇、村(社区)等单位都可受理非法集资举报。二是明确了不予受理的5种情形。三是明确受理非法集资举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核查处置,60日内组织开展奖励认定,认定后10日内兑付奖励。奖励资金可先由县市财政垫付,半年或年终与州财政结算。四是明确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取举报奖励通知30日内领取奖金,逾期未领视为放弃。

第五章奖励标准。本章共2条,主要阐述了县市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认定和兑现奖励的标准等内容。一是明确了举报奖励的6个标准,奖励兑付按照提供线索的价值和作用,从800元至30000元不等。二是明确举报奖励实行全覆盖,未达到6个现金奖励标准的,可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物质奖励单个奖品价值在50-100元范围内。三是明确奖励可根据调查、侦查工作的深入推进进行调整。

第六章监督及管理。本章共5条,主要包括县市人民政府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的工作职责、保密纪律、追责问责、信息报送等内容。一是明确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举报奖励相关工作制度,加强举报奖励办法宣传发布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困难问题,推动举报奖励办法落细落实。二是明确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工作台账,加强奖励资金管理。三是明确涉及举报奖励工作的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工作纪律,不得公开举报人基本信息,依法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四是明确下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定期向上级部门报送举报奖励实施情况。

第七章附则。本章共4条,主要包括制度完善、数据释义、解释权、施行日期、废止文件等内容。一是明确《办法》执行中如有问题及时反馈州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二是说明奖励标准中提到的未兑付涉案金额“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三是明确《办法》解释权归属州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机制办公室,即州财政局。四是明确《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原办法》和《补充规定》。

 

相关文件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