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5年4月18日第十三届州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楚政通〔2025〕 号文件印发,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理解和贯彻实施《办法》,作以下解读。
一、修订背景
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事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事关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楚雄彝族自治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楚政通〔2018〕39号)施行7年来,为提高我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建设法治政府发挥了重要作用。2018年以来,国家层面相继出台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等制度规定,对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新要求,2025年1月,省人民政府颁布《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4号),对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为了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有必要通过修订,确保我州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符合国家、省现行要求,解决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将符合我州实际且行之有效的实践做法写入《办法》,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
《办法》修订任务确定后,按照工作要求,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在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办法(送审稿)》,报州人民政府决定和印发。
二、修订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制定、备案、评估清理、监督管理、附则,共6章45条。主要修改了以下内容:
(一)修改名称。考虑到《办法》内容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各方面各环节,将名称修改为《楚雄彝族自治州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二)优化制定程序。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全面细化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应当履行的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法定程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央、省文件规定,新增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性别平等评估、儿童友好评估等程序。
(三)完善备案审查制度。严格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云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州人大常委会有关要求,全面完善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四)细化评估清理要求。细化规定了应当进行评估的情形、评估内容、评估报告、评估结论运用、清理后的处理方式、处理时限等,确保坚持立改废释并举、维护法制统一。
(五)健全其他监督管理制度。按照中央、省的要求,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范围,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健全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施行日期等一般规定。完善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审查建议的受理和处理机制。
相关文件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彝族自治州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