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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2025-0509001 |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发布日期:2025年05月09日 | 文 号:楚政办通〔2025〕26号 |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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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2025年05月08日 |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高新区管委会:
《楚雄州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第十三届州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24〕21号)精神,规范楚雄州各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流程,提高各类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实现公共基础设施和平台的标准化和集约化建设,推动数据资源汇聚治理、流通共享和开发利用,结合楚雄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楚雄州各级单位使用中央资金、省级、州本级、县(市)级财政以及本单位自有资金实施的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GB/T 40692-2021)规定的且涉及公共数据的政务信息化系统和服务。
(一)按照执行方式区分,政务信息化项目分为建设类项目和服务类项目。建设类项目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和软件系统开发;服务类项目包括基础设施服务、软件服务、运行维护服务以及其他服务。
(二)按照业务性质区分,政务信息化项目分为公共类项目和专业类项目。公共类项目主要指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支撑平台、通用软件建设和服务及相关运行维护服务等可共建共治共享的项目,专业类项目指专业基础设施、专业软件系统建设和服务及相关运维服务等用于支撑某方面业务的项目。
第三条 全州各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的职责分工为:
(一)各级发展改革委(局)(数据局)负责本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制定有关政策、制度和标准规范,统筹公共类项目规划、建设及资源分配,负责项目技术评审和立项批复,指导项目采购、实施、验收和绩效评估等工作。
(二)各部门负责本单位、本行业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立项申报、方案编制、采购实施、监督执行、组织验收、绩效管理和运行维护等工作,并提出本单位公共基础设施需求和资源使用申请。
(三)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并安排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对政务信息化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四)各级网信、公安、机要保密等部门负责审查项目网络安全、网络数据安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密码应用等要求。
(五)各级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 统筹规划
第四条 州发展改革委(州数据局)根据政务信息化发展趋势和上级有关数字化部署,统筹各单位建设需求,编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因内外部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规划的,应当及时组织评审论证,提出调整意见按照程序报批。各级各部门编制其他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应遵循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
第五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申报拟采用集中申报和增补申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按照计划集中申报一批,纳入当年的待评审项目清单,州发展改革委(州数据局)组织评审并会同州财政局提出本年度拟实施的项目清单,其余项目统一纳入项目建设储备库,实行两年滚动管理,如有特殊情况,“一事一议”。集中申报期外,对上级党委、政府、主管部门及州委、州政府有明确要求且建设任务迫切的其他项目,可由责任部门向州发展改革委(州数据局)申请增补申报。
第六条 纳入年度拟实施的项目,各单位分别按程序开展预算编报工作,并对纳入提级论证审核通过清单的项目限时完成立项批复。未纳入年度拟实施的项目原则上不予以安排资金,不得未批先建。
第七条 州发展改革委(州数据局)和州财政局结合立项批复的项目预算需求和实际批复资金,拟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州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使用县(市)级财政资金的项目,由县(市)研究确定项目实施计划。
第八条 各部门应加强统筹部门内及下属单位的信息化建设需求,及时策划项目,统一申报,原则上保持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数量“只减不增”,加快清理“僵尸”信息系统,完成内部政务信息化系统整合。
第九条 各部门应做好新、旧系统衔接,新建系统应充分利用公共基础支撑平台开展集约化建设,旧系统应该逐步有序迁移到公共基础设施。新旧系统均需严格落实公共数据有关要求,与“数智楚雄”州级城市大脑对接,实现数据共享,完善数据资源目录。
第十条 州级跨层级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单位会同参建单位共同策划项目并申报立项。县市级跨部门需求可统一汇聚县(市)发展改革局(数据局),统一向州发展改革委(州数据局)申报立项。
第十一条 因处置突发事件,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紧急情况的项目,经州发展改革委(州数据局)报州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先建设再补齐项目审批手续。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二条 各部门根据政务信息化项目申报通知,结合部门业务需求发起立项申请,县(市)立项申请由县(市)发展改革局(数据局)统一向州发展改革委(州数据局)申报;公共类项目由各级发展改革委(局)(数据局)发起立项申请。
第十三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重点支持以下类型:
(一)围绕各级政府工作部署,聚焦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能的项目。
(二)深化“一网通办”“一网协同”等重大应用,提高行政效率,推进政务服务流程优化、行政服务管理模式创新的项目。
(三)有利于推进政务信息系统“一体化”和“集约化”建设的项目,包含对本系统分级分散建设的业务系统、数据资源进行整合的项目,对本单位内部分散,独立应用系统进行整合的项目,行业专网与电子政务外网融合的项目。
(四)跨部门共建共享的项目。
(五)政务云资源平台、政务数据共享交换、业务协同平台等公共类项目。
(六)政务信息化系统国产化适配项目。
(七)提升网络信息安全及密码应用项目。
第十四条 坚持必要、合理、节俭原则,要求项目申报依据充分、目标和内容明确、业务边界清晰、技术方案合理、业务与资源需求相适配,项目资金应构成清晰、明细详实、测算合理。
第十五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有以下情形的原则上不予审批(法律法规或上级管理部门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一)未按照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重复采集数据的项目。
(二)新建或扩建自有机房、云平台、数据中心的项目(确需保留且迫切需要更新的除外)。
(三)未按要求整合到电子政务外网的专网租赁项目。
(四)未按要求统一部署或迁移到政务云资源平台的项目。
(五)未按要求接入州级统建的“一网通办”“一网统管”等重大平台的项目。
(六)未落实信创产品应用要求的项目。
(七)不符合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商用密码应用安全和互联网协议第6版应用要求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
(八)内部系统整合不到位、电子文件管理要求落实不到位的项目。
(九)已上线系统未按规范完成竣工验收的或绩效评估不合格且未按照要求完成问题整改的项目。
(十)系统功能与现有系统重复,存在重复投资情形的。
第十六条 预算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类项目和采购预算在20万元(含)以上的服务类项目须报州发展改革委(州数据局)进行审批。项目立项流程如下:
(一)方案编制。各单位组织方案编制工作,经内部论证后提交州发展改革委(州数据局)申请立项。
(二)立项初审。州发展改革委(州数据局)组织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合理性、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组织评审。州发展改革委(州数据局)根据项目特点,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对项目技术、内容、安全、预算等方面展开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四)报批立项。州发展改革委(州数据局)综合专家评审意见出具项目立项批复,完成立项。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限额以下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采用备案制管理,由实施部门负责方案编制和审核,报本级发展改革委(局)(数据局)备案。
第十八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中包含土建工程的或土建工程中包含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如信息化投资部分超过本办法规定限额的,应与土建部分分别进行审核和审批。其中,土建部分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进行审批,信息化部分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批。
第四章 项目采购与实施
第十九条 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7〕210号)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施采购,项目采购方案须及时向州发展改革委(州数据局)报备。
第二十条 项目所涉及的政务云资源、公共支撑能力等公共基础设施及服务,由州发展改革委(州数据局)统一采购。
第二十一条 州、县(市)跨层级政务信息化采购项目,由州级统筹进行,实行统采分层,经费分级负担。
第二十二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采购合同签订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将项目采购文件与合同报本级发展改革委(局)(数据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坚持“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各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化项目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统筹协调,监督项目执行效果,根据实际需要可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监理单位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外部环境变化和不可抗因素出现重大需求变更的须按照需求变更流程管理,在未增加项目投资的情况下,变更规模≤10%,向本级发展改革委(局)(数据局)报备,变更规模>10%,应向本级发展改革委(局)(数据局)申请审批。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并试运行期满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根据项目验收材料对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集约化、系统功能、数据安全、数据共享、安全等级保护、密码应用等情况进行审查,出具验收结论意见。验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等材料报本级发展改革委(局)(数据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应与公共基础平台的运行维护相衔接,集约、合理使用资源,避免闲置和浪费。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项目建设所涉及的技术成果产权归属,包含源代码、数据所有权、软件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使用权等。
第二十八条 各级发展改革委(局)(数据局)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立项、招标采购、资金使用、密码应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审计部门结合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依法独立实施审计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积极主动支持配合完成项目审计工作,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及时、准确、完整提供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和电子数据。
第三十条 项目运行期间,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自然年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自评,并报送州财政局和州发展改革委(州数据局)。州财政局和州发展改革委(州数据局)结合项目实际分阶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对信息化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将评价和整改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建议。
第六章 已建项目运维经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 对已建项目运维经费实行年度集中申报管理,由使用部门于每年6月30日之前向本级发展改革委(局)(数据局)提出下一年度运维经费申请,申请报告须涵盖项目基本情况(系统名称、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建设周期、项目投资)、系统使用情况、建设资金和上一年度运维经费使用情况、运行成效、存在的问题、下步改进措施及意见建议、运维服务采购方案。
对于项目绩效不达标,或该业务已经纳入上级统建平台,或因政策原因导致该系统须停止运行等情况,原则上不支持运维经费申请。
第三十二条 各级发展改革委(局)(数据局)对运维经费申请报告进行研究论证,确定申报项目的必要性、运维服务采购方案的可行性和运维预算的合理性,编制下一年度项目运维计划,纳入项目库统一管理。未纳入运维计划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安排经费预算。
第三十三条 项目运维经费拨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原则上当年使用完毕。如因特殊情况当年无法使用完毕的,按照结转结余管理有关规定,可结转至下一年度继续使用。连续结转两年未使用的资金,一律缴回各级财政,项目净结余资金应及时缴回各级财政,并向本级发展改革委(局)(数据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采购、报送方式和数据共享等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以下项目和软硬件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一)本办法施行前,各单位已签订项目合同,且在合同履行期内的项目。
(二)各单位建设采购杀毒软件、办公电脑、打印机等日常办公软硬件。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用于维持各单位日常运转和安全的计算机网络设备、信息安全设备、视频会议系统设备等常规设备。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州发展改革委(州数据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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