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楚雄州小微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加强湿地保护,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楚雄彝族自治州小微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更好地理解和贯彻执行,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对湿地资源管理、保护与利用、修复和监督管理作出规定,明确要坚持保护优先、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和合理利用,推动湿地的系统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促进可持续发展,同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责,采取措施保持湿地面积稳定,提升湿地生态功能。
楚雄州有湿地面积40413.12公顷,湿地呈现单个湿地普遍面积小、分布零星的特点。近年来,州内一些冠以“湿地公园”的区域逐渐增多。为解决州内小而精、小而美的小微“湿地公园”建设管理缺乏专门的规范性文件指导的问题,构建健康稳定的湿地生态系统,探索实现湿地生态产品价值,推动全州湿地高水平保护高质量发展,州林草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为依据,衔接国家级、省级自然公园管理有关规定,组织起草了《办法》。《办法》先后书面征求了各县市林草局、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完成了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等工作。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17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部分。第1条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和依据。第2条对小微湿地公园进行定义,明确了小微湿地公园的分类和定位。第3条至第5条规定小微湿地公园的属性、管理遵循的原则。第6条明确了各部门的责任。
(二)设立与管理部分。第7条规定了申请设立小微湿地公园的条件,明确对湿地面积、土地权属、湿地生态系统及生态地位、生态功能和保护价值的要求。第8条至第9条明确了设立小微湿地公园的申请主体、审批主体、申报程序、申请条件和提交材料要求。第10条规定了小微湿地公园的命名方法。第11条至第12条规定小微湿地公园功能分区及管控、建设要求等。
(三)职责与调整部分。第13条至第14条明确了县市及乡镇人民政府和管理单位的职责。第15条规定保护要求。第16条规定小微湿地公园合并、范围调整或变更名称、总体规划修编、功能分区调整的审批和备案要求。
(四)附则部分。第17条规定《办法》施行日期和试行期。
相关文件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彝族自治州小微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