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相对集中
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楚政办通〔2008〕9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加快推进我州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141号)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重大意义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是着力解决机构重叠、职责交叉、政出多门等问题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解决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各县、市各部门要从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深化和完善行政执法管理制度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及时研究解决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好这项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
二、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职责分工、时间要求和基本内容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执法重心下移的要求,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及交通、文化、环保、农业、林业、水利等领域的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当前要重点解决在城市管理中多头、重复、交叉和扰民的执法问题。
(一)职责分工
1. 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由州政府法制局统筹协调,各县、市政府法制局督促落实。
2. 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执法机构、人员编制调整工作,由州编办牵头,各县、市编办和其他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3. 已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楚雄、牟定两县、市人民政府和楚雄开发区管委会,可以进一步调整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修改完善工作方案。其他八县应参照楚雄市、牟定县的试点情况,由县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开展城市管理领域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4. 实行部门内部综合行政执法的交通、文化、环保、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由州级主管部门负责。
(二)时间要求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云政办发〔2008〕141号文件要求,全州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应当于2010年全部实现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1. 禄丰县、武定县、大姚县和姚安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应于2009年底以前完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2. 南华县、永仁县、元谋县和双柏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应于2010年上半年以前完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交通、文化、环保、农业、林业、水利等实行部门内部综合行政执法的工作,在省级相关部门的工作方案出台后的半年内,由州级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具体的工作方案并在方案批准后的一个月内组织实施。
(三)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基本内容
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管理、文化市场管理、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及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报州政府法制局转报省政府法制办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的增减。
(四)部门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基本内容
部门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基本内容包括:
1. 实现“两个相对分开”。即实现制定政策职能与监管处罚职能相对分开,监管处罚职能与技术检验、检测职能相对分开。
2. 调整合并行政执法机构,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要改变多机构执法的状况,组建相对独立、集中统一的行政执法机构。一个部门下设的多个行政执法机构,原则上归并为一个机构。
3. 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执法重心下移的要求,切实改变多层执法的状况,按区域设置行政执法机构并实行属地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主要在县、市设置。
三、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审批程序
(一)县级审批程序
各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审批程序,由县人民政府结合机构改革的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具体审批程序为:
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由城建部门提出具体工作方案,县政府法制机构会同编制机构商有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以县人民政府的名义正式行文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办备案。
(二)州级部门审批程序
实行部门内部综合行政执法的交通、文化、环保、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参照省级主管部门的做法,由州级部门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经州政府法制局、州编办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四、切实加强对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涉及到对现行行政执法体制的改革和有关部门行政权力的重新配置,各县、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在2008年年底以前成立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办事机构和人员。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县、市机构改革相结合,尽快启动,抓紧推进。已经准备或者正在准备实施的县,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尽快推开。
我州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在州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州政府法制局具体组织实施,各县、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督工作由州和县、市政府法制局负责。各县、市各部门在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州政府法制局。
未按要求完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县、市和部门,将严格按规定进行问责。
附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
二OO八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相对集中
行政处罚权的范围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决定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二、行使规划管理、建筑市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市区内对于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制造影响周围工作和居民生活的噪声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在集贸市场之外城区道路和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流动兜售经营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主干道和车行道除外)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房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房屋拆迁、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牲畜定点屠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其他行政处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