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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02_/2017-1023016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文件 发布日期:2009年08月06日 文  号:楚政办通〔2009〕72号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9年06月17日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为全面推进我州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会计工作,结合我州实际,现将《楚雄州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OO九年六月十七日

楚雄州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州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会计行为,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云政办〔2008211号)及有关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范围包括全州所有独立核算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按村或居委会设置的社区以及村民小组。

第三条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是指在坚持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村、组集体的会计核算和资金委托乡镇会计服务机构代管,村、组的一切经济事项实行民主管理。同时,接受上级财政、农业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是村、组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对本村、组的财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总体目标。通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机制,规范管理行为,健全监督体系,改进工作手段等措施,逐步实现农村财务会计管理科学化、程序规范化、理财民主化、监督法制化、手段现代化的工作目标,建立高效、统一的村级财务会计管理体系,全面提高全州农村财务会计管理水平。200911日全面启动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确保2009年底全州全面实现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

第二章  管理原则及内容

第六条 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民主自愿原则。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必须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和民主权利,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在村、组与委托代理机构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协议方可实施,不得强制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

(二)四权不变原则。村、组集体的资产是由其村民入股和长期劳动积累所形成的共有资产,属集体性质,归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实行村、组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必须保持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

(三)独立核算原则。实行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原财务独立核算的主体不变,实行按村、组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保持原村、组债权债务不变,保持原村、组财务的独立性和完整性。

(四)分类指导的原则。各地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要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对原已开展委托代理服务的地区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规范运作;尚未开展委托代理服务的要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五)坚持一切经济事项由村、组民主决定,上级部门审核的原则。

(六)坚持财务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  委托代理机构对村级会计核算实行五个统一管理,即由乡镇代理服务机构根据委托协议和《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对村级财务收支进行统一管理,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实现五个统一:统一资金账户、统一报账时间(段)、统一报账程序、统一会计核算、统一会计档案管理。

第八条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村集体会计核算、资金管理、财务收支、会计档案和提供会计信息。

(一)代理会计核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要求,为每个村集体经济组织单独设置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二)代理财务收支。收入主要包括:财政补助资金、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集体资产发包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投资收益、国家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扶贫救灾款、上级部门专项拨款等所有村集体收入。支出主要包括: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和村级办公经费、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及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土地补偿款、扶贫救济款、上级部门拨款、各种代收和借贷的款项、清收的村提留历年欠款及村级按规定统一管理的其他资产等所有村集体支出。代理机构按照协议规定的内容办理资金报账业务,按照规定的备用金限额办理备用金支付领用手续。村集体资金属于全体村民所有,必须全部纳入村级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统一管理,不得设置账外账。

(三)代理资金管理。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和四权不变的原则,代理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日常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任何人不得越权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平调、挪用、拆借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也不得改变资金性质,不得侵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代理会计档案管理。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按核算单位及时整理会计档案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档案,分类编号,装订成册。设立会计档案室,购置必要的会计档案柜,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实行规范统一管理,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五)提供会计信息。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编制所代理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定期反馈村、组财务公开资料和各类财务信息,督促村、组财务公开,确保上级业务监管和村民民主管理的需要。

第三章  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实施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

第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在现有的人力资源条件下,整合力量,组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 调配代理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负责行政区域内村级会计委托代理业务,并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和业务量多少合理设置会计岗位。设置出纳、会计、审核等岗位要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的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熟悉农村财务会计工作;对于尚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已在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在3年之内通过参加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遵守会计职业道德。

(三)熟悉党和国家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

(四)熟悉《会计法》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会计法规,遵守国家的财经纪律和法律法规。

(五)总会计或机构负责人应具备助理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

第十二条 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后,各村(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不再保留银行账户,不设出纳、会计等财会人员,只设1名专职或兼职报账员。

村级报账员应具备相应的政策水平和报账业务技能,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报乡镇财政所备案管理,并定期参与财政部门的业务培训和考核,且不能随意更换,相对固定。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主要工作职责:负责对村级会计代理服务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制定、修改、完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相关制度和办法;负责组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会计人员及农村会计人员的注册登记和继续教育;负责提供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机构正常运转所需经费。

第十四条 农业部门主要工作职责:负责指导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的组建;负责对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及业务指导;负责组织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财务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对农村财会人员的业务辅导工作。

第十五条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的工作职责

认真贯彻执行党对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云南省会计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无偿为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理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服务工作。

(一)定期发放备用金;

(二)审核原始凭证;

(三)及时办理资金结算;

(四)填制记账凭证;

(五)登记会计账簿;

(六)编制会计报表;

(七)编制年度决算报告;

(八)会计档案的收集归档;

(九)定期公开财务信息;

(十)村级统一票据的管理。

第十六条 出纳岗位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设置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算村级代管资金;

(二)负责管理村级备用金;

(三)保证现金的安全与完整,收入现金应于当日存入开户银行,不得坐支现金,定期与会计核对账目。

第十七条 会计岗位的工作职责

(一)认真做好会计核算和监督工作,保证会计账务处理及时,会计科目运用准确,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二)负责审核村级年度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

(三)负责与出纳人员进行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的核对工作,保证账账、账款、账实相符;

(四)按月进行会计核算,按时填制会计凭证,及时登记会计账簿,做到日清月结,填制会计报表,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

(五)定期进行村级的集体财产清查;

(六)定期编制村级的财务收支情况分析报告;

(七)定期进行村级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八)及时收集整理村级的会计档案;

(九)在未设置档案管理岗位的情况下,负责村级统一票据的发放、核销和保管。

第十八条 审核岗位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监督村级财务活动,审查核对报账员与代理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的业务往来,审核报账员报送的原始凭证,稽核会计凭证,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安全、完整;

(二)负责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落实机构岗位职责,核查村级财务流程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整。 

第十九条 档案管理岗位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会计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查阅、登记,做到分门别类、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

(二)严格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会计账簿等会计资料及软件的备份,进行科学保管。

第二十条 村级报账员的工作职责

(一)备用金的领取和保管;

(二)村级统一票据的领取和使用管理;

(三)定期向乡镇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报账;

(四)协助做好村级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工作。

第五章  规范管理

第二十一条 签订委托代管协议。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在接受村、组委托管理会计核算和资金时,必须办理委托代管手续,与村、组签订委托代管协议。

第二十二条 债权债务的清理与移交。确定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规定时间冻结财务账目,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会计人员、村两委成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村民代表等人员组成财务清查小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物资、现金、存款、债权债务、承包合同等逐一清理核实,登记造册,清查结果及时向群众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账账、账证、账实相符。财务清查结束后,由原村集体会计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填写移交清单,在财务清查小组的监督下将村级会计账目移交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委托代理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按村级会计核算单位单独设置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规范委托代理财务流程。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按村或村民小组建账,设立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现金(存款)日记账、固定资产账、财产物资登记簿、经济事项登记簿。村级报账员设立现金日记账、财产物资登记簿、往来登记簿等。凭证传递和核算流程为:村组发生财务事项,必须使用规范的票据,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要素齐全,注明用途并有经办人签字,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报村主任或村民小组组长按规定权限审批签字后交报账员,报账员在规定的时间内送代理服务机构进行审核报账,代理服务机构根据各村集体提交的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核算流程完成后,按照财务公开的程序进行张榜公布。

各村、组报账员对代理服务机构退回的不符合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第二十四条 规范票据管理。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支出票据,必须合法和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必须建立票据领用登记制度,并按照相关的票据管理办法加强管理。

第二十五条 规范资产管理。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必须按照相关资产管理办法加强对货币资金和固定资产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挪用。发现侵占、平调、挪用集体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及时提出意见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实行会计电算化,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各县市财政部门要加强会计电算化管理和指导,做好培训和制度建设工作。

第二十七条 规范村组债务管理。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要加强债权债务管理,认真清理、登记和核算。各县市财政部门和农业部门要积极探索化解债务的办法和措施,指导基层化解债务,遏制新增债务发生。

第二十八条 加强制度建设。乡、村、组要结合实际,根据有关法规和制度,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财务预决算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费用开支定额管理制度、定期报账制度、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制度、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财产清查制度、财务审计监督制度、村干部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票据管理制度、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财务档案管理制度、财会人员岗位责任等制度。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要把主要制度悬挂在办公室墙上,便于执行和监督。各县市财政部门和农业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检查各项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各项制度贯彻落实到位。

第二十九条 强化保障措施。各级政府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建立健全农村财务会计管理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负其责。县级财政部门要将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正常运转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委托代理服务机构不得向被代理单位收取服务费,不得加重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

第三十条 会计人员业务培训。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部门要加强对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财会人员和村级报账员的业务培训,对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财会人员的培训内容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国家对农村的政策、国家有关农村的法律法规、农村财务公开、减轻农民负担、计算机操作及网络化管理等;对村组报账员的培训内容主要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国家对农村的政策、国家有关农村的法律法规、农村财务公开、减轻农民负担等。

第三十一条 加强审计监督。对村级财务收支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审计,县级农业、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定期组织对代理服务机构代理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防止挪用侵占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现象的发生,确保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六章  民主理财

第三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实行民主理财。村组要成立民主理财小组,理财小组一般由3人至5人组成,其成员由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村组主要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民主理财小组人员经培训后再上岗。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农业部门要帮助民主理财小组制定民主理财办法,明确理财的职责、范围、程序和方式。

第三十四条  民主理财小组有权参与村组财务计划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的制定,参与重大财务活动,有权检查、审核财务收支项目、收支单据、收支账目,否决不合理开支,监督财务计划和财务制度的贯彻执行。任何人不得妨碍民主理财小组行使上述职权。

第三十五条  重大财务事项实行民主决策。集体土地征用、变卖、出租,集体企业改制,大额举债,集体资产处置,干部报酬,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事项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表决。保证农民群众对集体财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六条  民主理财小组开展民主理财活动,要有完整的理财活动记录,要定期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报告理财情况,接受监督。民主理财小组工作记录年终一并归档保管。

第七章  财务公开

第三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村、组要按照农业部、监察部颁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公开财务。采取适当形式,把财务会计账目和需要公开的经济事项,按规定的时间、内容和程序定期向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八条  财务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和支出、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代收代缴费用以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全面。

第三十九条  财务公开的程序。由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机构提出公开方案并由主管会计签名,送村、组民主理财小组进行审查,经村、组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签名后公布。

第四十条  财务公开活动要有情况记录,公开资料要入档保管。各县市农业部门要加强对村、组财务公开工作的指导和检查,提高财务公开质量。

第八章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