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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02_/2018-0607008 |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发布日期:2018年04月10日 | 文 号:楚政办函〔2018〕20号 |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
成文日期:2018年04月04日 |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云政办函〔2018〕13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情况,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楚雄州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州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序号 |
采购项目 |
品目代码 |
备注 |
|
货物类 |
||||
1 |
计算机设备 |
A020101 |
包含巨型、大型、中型、小型计算机,服务器、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不包含掌上电脑、平板式微型计算机、图形工作站、移动工作站。 |
|
2 |
计算机网络设备 |
A020102 |
包含路由器、交换设备、集线器、光端机、终端接入设备、网络控制设备、网络接口和适配器、网络收发设备、网络连接设备、网络检测设备、负载均衡设备等。 |
|
3 |
信息安全设备 |
A020103 |
包括防火墙、入侵检测设备、入侵防御设备、漏洞扫描设备、容灾备份设备、网络隔离设备、安全审计设备、安全路由设备、计算机终端安全设备、网闸、网上行为管理设备、密码产品、虚拟专用网(VPN)设备等。 |
|
4 |
存储设备 |
A020105 |
磁盘机、磁盘阵列、存储用光纤交换机、光盘库、磁带机、磁盘库、网络存储设备等,不包含移动存储设备。 |
|
5 |
打印设备 |
A02010601 |
包括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热式打印机、针式打印机等。 |
|
6 |
扫描仪 |
A0201060901 |
不包括档案、工程专用的大幅面扫描仪。 |
|
7 |
基础软件 |
A02010801 |
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办公套件。 |
|
8 |
复印机 |
A020201 |
不包括印刷机。 |
|
9 |
投影仪 |
A020202 |
||
10 |
多功能一体机 |
A020204 |
||
11 |
数字照相机 |
A0202050101 |
指数码机,包括单反数码相机、卡片数码相机等。 |
|
12 |
LED显示屏 |
A020207 |
包括单基色显示屏、双基色显示屏、全彩色显示屏等。 |
|
13 |
触控一体机 |
A020208 |
包括室内型、户外型触摸屏等。 |
|
14 |
速印机 |
A02021001 |
||
15 |
乘用车 |
A020305 |
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不超过(含)9 个座位的轿车、越野车、商务车。 |
|
16 |
客车 |
A020306 |
除驾驶员座位外,座位数超过 9 座但不超过(含)16 座的小型客车及座位数超过(含)16 座的大型客车。 |
|
17 |
电梯 |
A02051228 |
指载人电梯。 |
|
18 |
空调机 |
A0206180203 |
空调类额定制冷量 14000W 及以下入此,不含多联式空调机组。 |
|
19 |
传真通信设备 |
A02081001 |
指文件(图文)传真机。 |
|
20 |
视频会议系统设备 |
A020808 |
||
21 |
家具用具 |
A06 |
办公用、学生用、值班值勤用,包括床类,台、桌类,椅凳类,沙发类,柜类,架类,组合家具;不包括屏风类、厨卫用具及家用家具零配件。 |
|
22 |
移动存储设备 |
A02010508 |
指闪存盘(U盘)、移动硬盘、软盘、光盘。 |
|
23 |
碎纸机 |
A02021101 |
||
24 |
固定架、密集架 |
A02040101 |
||
25 |
复印纸 |
A090101 |
指A3、A4复印纸,包含再生复印纸。 |
|
服务类 |
||||
26 |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
C050301 |
指乘用车的维修和保养服务。 |
|
27 |
机动车保险服务 |
C15040201 |
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服务和机动车辆保险服务等。 |
|
28 |
印刷服务 |
C081401 |
||
29 |
会议服务 |
C0601 |
注:表中“采购项目”和“品目代码”栏中所列内容主要参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财库〔2013〕189号)中有关名称和代码。
以上项目必须按照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中心或交易中心)代理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采购,由财政部门依据采购单位申报的采购实施计划适当集中后,统一移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中心或交易中心)代理按程序组织采购;确有特殊情况需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的,必须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后方可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批量集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是公开招标的形式之一,实施日常采购时,列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通用货物和服务项目,可实行批量集中、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批量集中、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采购的供应商,明确中标产品和服务条件。采购单位应当在批量集中、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中标范围内,择优竞价选择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或服务。
公务用车、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采购,应当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序号 |
采购项目 |
品目代码 |
备注 |
货物类 |
|||
1 |
支撑软件 |
A02010802 |
包括需求分析软件、建模软件、集成开发环境、测试软件、开发管理软件。 |
2 |
应用软件 |
A02010803 |
包括应用软件包和用户程序。 |
3 |
专用车辆 |
A020307 |
包括校车、消防车、警车、医疗车、殡仪车、清洁卫生车辆、厢式专用汽车、罐式专用汽车等。 |
4 |
图书档案设备 |
A0204 |
|
5 |
发电机 |
A02060101 |
包括直流发电机、交流同步发电机、发电机组、旋转变流机等特殊电机等。 |
6 |
不间断电源(UPS) |
A02061504 |
包括后备式不间断电源、在线式不间断电源等。 |
7 |
电池组 |
A02061510 |
包括原电池和原电池组,蓄电池及充电装置,电池及能源系统。 |
8 |
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
A0209 |
|
9 |
分析仪器 |
A021004 |
|
10 |
农业和林业机械 |
A0310 |
|
11 |
医疗设备 |
A0320 |
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如乙类大型医疗设备及其相关的维修和保养服务等)除外。 |
12 |
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
A0324 |
|
13 |
政法、检测专用设备 |
A0325 |
|
14 |
农林牧渔专用仪器 |
A033401 |
|
15 |
地震专用仪器 |
A033403 |
|
16 |
安全用仪器 |
A033404 |
|
17 |
气象仪器 |
A033408 |
|
18 |
水文仪器设备 |
A033409 |
|
19 |
测绘专用仪器 |
A033410 |
|
20 |
教学专用仪器 |
A033412 |
不包括科研仪器设备。 |
21 |
被服装具 |
A0703 |
|
22 |
文艺设备 |
A0335 |
|
23 |
体育设备 |
A0336 |
|
24 |
医药品 |
A11 |
指用财政资金支付的公益性医药品,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
25 |
农产品 |
A1202 |
特指救灾应急储备物资涉及用相关农产品,包括谷物、油料等产品。 |
26 |
育种和育苗 |
A120301 |
包括林木种子;灌木、藤木,相关林木种子;苗木类等。 |
27 |
农副食品,动、植物油制品 |
A1501 |
|
28 |
食品及加工盐 |
A1502 |
|
29 |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 |
A1701 |
包括化肥、农药、化学试剂和助剂等。 |
30 |
塑料制品 |
A180201 |
特指塑料薄膜。 |
服务类 |
|||
31 |
软件开发服务 |
C0201 |
指专门从事计算机软件的程序编制、分析等服务。 |
32 |
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 |
90C0202 |
指通过结构化的综合布线系统和计算机网络技术,将各个分离的设备、功能和信息等集成到相互关联的、统一协调的系统之中的服务。 |
33 |
数据处理服务 |
C0203 |
指向用户提供的信息和数据的分析、整理、计算、存储等加工处理服务。 |
34 |
运行维护服务 |
C0206 |
指为满足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及优化改进的要求,对用户信息系统的基础环境、硬件、软件及安全等提供的各种技术支持和管理服务。 |
35 |
计算机设备维修和保养服务 |
C0501 |
包括计算机设备、计算机网络设备、信息安全设备等的维修和保养服务。 |
36 |
安全服务 |
C0810 |
指为社会提供专业的安全防范服务,包括:保安服务、特种保安服务、道路交通协管服务、社会治安协管服务;其他安全保护服务:监视器管理服务、安全咨询服务等。 |
37 |
物业管理服务 |
C1204 |
注:表中“采购项目”和“品目代码”栏中所列内容主要参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财库〔2013〕189号)中有关名称和代码。
以上项目采购预算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中心或交易中心)代理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采购,也可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采购;采购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或采购预算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需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的,必须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后方可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原则上不得调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由州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抄送省财政厅备案后方可调整。
(一)货物和服务类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州级120万元,县市级100万元。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及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无论是否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均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二)工程类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但采购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入交易中心组织采购。
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采用其他招标方式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应由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出具不招标意见。
四、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且单项或批量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不超过120万元以内的项目属于分散采购项目,可由采购单位按照法定采购方式和程序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采购实施计划和采购合同需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且单项或批量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由采购单位按照内控、财务等制度执行。
五、有关政策
按照中央“放管服”要求,结合我州实际执行以下政策:
(一)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都应当采购国内产品,对进口产品采购实行审核制度,未经核准不得采购进口产品。
(二)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节能产品目录清单的节能产品实行强制采购;列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志产品目录清单的环保产品实行优先采购。
(三)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生产生活用车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四)采购单位应当在编制采购预算时,制定向小微企业预留份额计划,执行对小微企业的政策支持,并在年末将向小微企业预留份额情况统计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各县市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五)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优质优价的可追溯产品,优先采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新兴业态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等。
(六)我州集边疆、民族、山区、贫困四位一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等有关规定和州委、州政府有关要求,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州、本地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经州委、州政府批准的自行采购项目、目录内自行采购的项目以及目录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质量满足要求的,各采购单位要优先采购本州、本地企业的产品、服务和工程。
(七)采购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州委、州政府批准自行采购的,不需再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八)州委、州政府已批准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具体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需将采购实施计划和经政府采购程序后签订的合同,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九)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计算机、打印机、多功能一体机、数字照相机、复印机、速印机、传真机、碎纸机等设备除外)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万元及以下的项目,采购单位可自行采购,每月自行采购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全年不得超过40万元。每项采购结果需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公示。
(十)已依法公示并无异议、符合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条件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不再发布采购公告和组织评审专家评审,由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具有有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编写协商情况记录。协商的全过程应当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成交结果、协商情况记录、采购合同等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公示。
(十一)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单位可签订不超过3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单位在制定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发布有关采购信息公告和中标(成交)公告以及签订合同文件等时,必须明确该服务项目的履行期限。
(十二)采购项目已列入部门预算支出规划或者财政性资金来源有保障的前提下,采购单位可提前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待资金到位后,采购单位再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合同。
(十三)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和省驻州、县市预算单位、司法体制改革单位、审计系统的政府采购项目,纳入省级财政管理,可在省级采购,也可由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后在所在地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项目,可委托所在地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所在地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代理,代理采购情况作为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内容之一进行考核。采购预算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进入项目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确有特殊要求无法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需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的,必须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后方可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十四)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经州委、州政府及上级党委、政府认定的紧急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并经保密部门认定的采购,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六、有关事项
(一)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县市人民政府可在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作适当调整和增减,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采购的限额标准作适当调整。
(二)负有部门预算编制职责的部门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部门预算、决算公开的有关要求,公开政府采购预算、决算。
(三)采购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选择相应的采购方式,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在实施采购时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及以上确需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单位须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出具具体意见,并报州级财政备案后,方可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四)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单位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五)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需要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采购的项目,采购单位应在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能力的社会代理机构中选取不少于3家进行商谈后择优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项目。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示采购信息、采购文件、采购预算、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内容。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除外。
(六)采购单位、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供应商应当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七)采购单位的采购需求、采购文件编制、项目评审、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采购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服务、安全等要求,应当严格执行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采购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按照采购合同,对采购的每一项产品、技术、服务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采购单位应当切实把好产品和服务质量关,完善验收方式,必要时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或者产品质量检验部门参与验收,并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价。
(八)为确保政府采购合同的顺利执行以及货物、服务、工程符合国家质量、服务、安全等要求,维护采购单位合法权益,采购单位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时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九)采购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以及评审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十)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应当从财政部门依法建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或者楚雄州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从财政部门依法建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或者楚雄州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采购单位须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书面说明有关情况并以不低于1:3的比例,推荐适合项目评审所需的非本单位的评审专家,经随机抽选后参与评审。
(十一)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因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地有限不能满足项目法定时间要求,或其他原因不能进场交易的,采购单位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留存有关证明后,按照国务院、财政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的有关文件规定,可到符合政府采购监管要求的其他场所交易,并由采购单位的纪委、监察等部门监督或在公证机构的见证下进行开标、评标、评审活动。
(十二)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相互监督,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要求或者建议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处理。
(十三)除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可停止评审活动外,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暂停、终止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不得干预插手政府采购活动。
(十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发现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保留有关证据,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反映。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依规处理。
(十五)各县市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期限不得超过3年。对符合竞争性条件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对具有特殊性、不符合竞争性条件(承接主体发育程度低)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采取特许经营、委托、战略合作、大额项目分包、新增项目另授等方式实施购买,积极探索定额补助、以奖代补等形式,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
(十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实施机构需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选择社会资本合作伙伴(供应商)的,应当在完成行业准入(可行性研究批复、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等)、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方案、政府的资金来源确认等识别、准备工作后,方能启动政府采购程序。各级政府应当优先采用竞争性方式选择具有投资、运营管理能力的社会资本。
(十七)政府采购、PPP、政府购买服务等项目,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在选择供应商、社会资本合作伙伴、承接主体等活动中,应当确保民营企业平等参与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民营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文件不得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歧视民营企业。
(十八)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采购单位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十九)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等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的有关数据、资料等。
七、特殊情形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中“15.乘用车”“16.客车”的采购,统一由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采购;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中“3.专用车辆”的采购,采购单位必须委托代理机构进入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采购。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中已纳入定点采购的,在单项或批量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时,由采购单位按照法定采购方式和程序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采购实施计划和采购合同需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若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或者在定点供应商处无法选择的,可申请移交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采购。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中的“8.复印机”,参照省级及昆明市实行协议供货,单位咨询协议供应商并查询协议供货价格后,填制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及审批表办理协议供货手续。
(四)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中其他未纳入定点采购及协议供货的货物,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据单位申报情况适当集中后统一移交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五)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各类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按照《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云财采〔2017〕23号)文件执行。
八、本目录的修订
本目录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修订的,按照现行政府采购管理体制,依照省级调整、修订情况,由州人民政府授权州财政局另行公布。
九、本目录及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楚政办函〔2017〕44号)同时废止。
十、本目录及有关标准由楚雄州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