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州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管理,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要求,确保社会保障基金安全完整,努力实现基金保值增值,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邮政局7部门联发的《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楚雄州社会保障监督管理委员会章程》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一)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经济基础。社会保障基金的征缴、管理、运作和支付使用行为是否规范,监督管理机制是否健全,直接关系到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完整,关系到社会保障制度的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二)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是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护广大社会保障对象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是社会保障体系正常运行的前提条件。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工作,明确要求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机制,规范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行为,保证社会保障基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三)随着我州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保障基金的规模逐步扩大,基金从征缴、管理到发放,涉及劳动保障、财政、地税、金融、邮政等多个部门。基金本身无论从收支过程看,还是从多部门多环节的操作来看,客观上都潜伏着一定的风险。面对缴费人数急剧下降,基金当期入不敷出,支付缺口逐年扩大,一些单位少报、瞒报缴费工资总额,少缴漏缴社会保险费等较为普遍的问题,各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的涉及部门,有必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运作行为,从源头上加强预防和治理,建立一种新的风险控制和防范机制,从根本上促进我州社会保障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体系 (四)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体系包括行政监督、专门监督、社会监督和管理经办机构内部监督四个方面。要按照国务院7部门《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楚雄州社会保障监督管理委员会章程》的要求,立足于“维护基金安全完整,努力实现保值增值,促进社会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这一社会保障监管工作目标,建立健全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管为主体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体系。 (五)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作为政府的社会保障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楚雄州社会保障监督管理委员会章程》,积极与财政、审计、地税、人民银行等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切实负起社会保障基金行政监督和社会保障基金运行各环节全过程综合监管的组织、协调工作职责,充分履行好州社会保障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六)专门监督是社会保障监管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按照国务院7部门《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定期不定期地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审计部门要依法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七)州、县(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和专家组成的社会保障监督管理委员会,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依法对社会保障政策执行情况和社会保障基金征缴、管理、运作以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监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监督举报制度,通过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等措施,疏通社会监督渠道,进一步规范举报案件的受理和办理工作,依法对举报案件进行查处。 (八)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国有商业银行和邮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费发放机构、财政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控制机制,认真准确执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完善工作程序,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内部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质量。 三、建立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机制,实施有效全程监管 (九)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在社会保障基金行政监管体系中的主导作用和协调作用。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和社会保障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与所属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地税征收机构、国有商业银行、邮政等发放机构、财政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社会保险基金开户银行之间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并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等各类社会保障基金银行账户及基金活动情况组织实施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 (十)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以及有关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等的规定,按时足额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征收的社会保险费,经办机构须于次月10日前全额缴入财政部门的基金专户;属于地税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费,须直接进入财政部门的基金专户,确因工作需要设置的地税征收过渡账户月末不得留有余额。严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的各经办机构和地税征收机关滞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费收入和将社会保障基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十一)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银行开户情况和账户资金流量、流向的监管。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地税、人民银行要组织对现有的基金开户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检查,严禁在非国有商业银行开设任何社会保障基金存款账户,已开设的必须立即取消。今后凡开设社会保障基金银行账户的,都必须填报《社会保障基金银行开户认定表》向同级社会保障监管委员会办公室报告,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财政部门共同认定后,银行方可予以开户。经认定后的各项社会保障基金银行账户,开户银行要按规定强化对各社会保障基金经办机构账户中资金流量和流向的监管,并按季定期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管机构报告。各人民银行要认真负责,完善手续,对社会保障基金账户开立和基金流量、流向情况进行监管。 (十二)进一步强化部门之间的联系,定期核对相关账务。各级财政、劳动保障、地税部门要进一步执行和完善对账制度,及时传递相关凭证和数据,定期按月核对账务。每月10日前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管机构参加与财政、劳动保障、地税部门相关经办机构集中核对上月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本期发生额和期末余额,劳动保障部门的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的财政专户账户余额与财政部门管理核算的财政专户实际余额必须保持一致,若有未达账项的须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十三)社会保障基金开户银行和委托代理社会保障基金社会化发放的国有商业银行、邮政等机构,要根据有关代收代发协议和结算凭证,及时办理相关业务。要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发放名册、支付凭证和财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共同下达的“结余基金转存定期或进行国债投资计划书”,按时足额发放社会保险基金及转存定期存款或进行国债投资,不得延迟或滞留,不得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扣除邮寄费和手续费等各项费用。同时,要按季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管机构和人民银行报送各项社会保障基金账户中的资金流量和流向情况等相关报表资料。 (十四)为了及时了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拨付、储存和发放情况,全面掌握、分析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协调和实施有效监管,劳动保障、财政、地税、银行、邮政等相关部门要定期填制《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表》、《社会保险财政专户基金结余、储存情况表》、《各项社会保险费征收、上解、入库情况表》、《社会保障基金账户的资金流量和流向情况表》、《金融邮政代发社会保险费收付结算表》等相关报表,并于每季度末的次月15日前向同级社会保障监管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下级社会保障监管委员会办公室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管机构要定期按季向上一级社会保障监管委员会办公室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管机构报送社会保障监管工作情况和基金监管相关报表。同时,各级社会保障监管委员会办公室要按照《楚雄州社会保障监督管理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及时汇总分析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社会保障监管委员会领导或委员会会议报告。 (十五)各级劳动保障、财政行政部门要在全面贯彻落实中央“两个确保”精神的前提下,进一步强化社会保障结余基金管理,做好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最大限度地提高社会保障基金支撑能力。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的行政监管机构要根据各部门报送的相关资料,汇总分析后提出结余基金转存定期或进行国债投资的计划,经与财政、劳动保障等相关机构协商,报请领导批准后由劳动保障、财政行政部门共同下达“社会保障结余基金转存定期或进行国债投资通知书”。“通知书”一经下达,具体经办机构和金融承办部门须遵照执行。 (十六)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审计行政监管部门按照职能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提供社会保险费征缴、支付和基金储存运营情况,社会保障基金预算、结算及其执行情况和财务报告等有关资料。有权查阅被监督检查单位与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有权纠正和制止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反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要严厉查处挤占、挪用、滞留社会保障基金行为,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及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纪问题的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 (十七)各级社会保障基金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及基金开户银行,要自觉接受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对拒绝监督检查、不提供有关资料或不如实反映问题的机构,应建议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强化部门内部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管理行为 (十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的基金专户管理机构、地税征收机构以及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医疗卫生等涉及社会保障基金的各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控制制度,防范社会保障基金运作风险,努力提高自身的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保证基金收支及管理各个环节的正常规范运作。 (十九)地税征收机关要牢固树立“税、费”并重的思想,采取积极有力措施,进一步强化征收管理,规范执法,依法足额征收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建立健全各项监督管理制度。 (二十)各级劳动保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专户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障基金财务、会计等相关制度,进一步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及地税征收过渡户的管理,认真做好基金预算、结算和日常会计核算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控制制度,规范基金管理运作工作流程。 社会保障基金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不同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防止并杜绝相互挤占和挪用现象的发生。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只能在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分别开设一个账户,要防止多头开户。 劳动保障部门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社会保险费收缴基数的核定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作、使用情况的内部监督管理。要不断加大对缴费单位依法申报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行为的监督力度,防止少缴、漏缴。要切实维护好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认真做好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职工个人账户的登录、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和基金运作程序。 (二十一)各国有商业银行、邮政部门要加强对其所代理的社会保险基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内部监管。要根据委托代理协议,认真核对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等社会化发放核定表,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确定发放网点和发放方式。要建立社会保障基金划款审批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汇划进行逐笔审核监督。要把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基金的储存、发放作为其内部稽核的一项内容和指标,并定期不定期地进行监督稽核。 (二十二)与社会保障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及运营有关的部门或单位,要加强协调,进一步规范运作,及时对账和传递有关数据或凭证。要防止相互推诿扯皮等问题的发生,确保基金管理运作的顺利畅通。 (二十三)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十四)本实施意见由楚雄州社会保障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OO三年一月十日 主题词:劳动 社会保障 监管工作 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