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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16_/2017-1020006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文件 发布日期:2010年07月27日 文  号:楚政办发〔2010〕6号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进和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成文日期:2010年05月25日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进和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近年来,我州涉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案件和事件时有发生,对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造成了威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楚雄彝族自治州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现就加强全州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是社会治安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及涉爆企业要充分认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作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发展的大事来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规范运作的方针,改革现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模式,健全完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体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依法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明确职责,加强管理

各县市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创新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环节中的各项管理制度。并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民用爆炸物品依法实施严格的安全监督管理。

(一)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民爆服务业的监督和指导,在满足使用单位需求的前提下,对行政区域内的民爆物品储存仓库合理布局,建盖规范的民爆物品仓库,督促民爆服务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安全责任制,制定民用爆炸物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对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扎实抓好仓库及安全设施等硬件基础建设,切实消除工作盲区,防止因监管不到位而发生涉爆案件和安全生产事故。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国土部门要加大对非法采矿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并涉及民用爆炸物品违法犯罪活动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五)公路交通、城市建设、矿业开发、水利水电建设的爆破与拆除工程等,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配合公安部门对本行业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情况进行安全管理。

(六)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爆炸物品使用管理的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履行管理职责,致使发生爆炸物品丢失、被盗或涉爆案件的,将依法从严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加强监管,进一步提升我州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水平

(一)实行五统一,规范民用爆炸物品流通领域的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回收等环节实行统一代购、统一运输、统一储存、统一使用作业、统一回收的管理模式,是国家鼓励和支持的加强民用爆炸物品治安管理的运作方式。只有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公司才可以开展民用爆炸物品的押运、配送、守库及爆破业务。

(二)州公安局是推动五统一工作开展的直接责任单位,要根据各县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完成任务的具体期限,定期对各地的工作情况进行通报,总结推广各县市好的做法,推动工作健康发展。

四、公安机关要强化对民用爆炸物品的信息化管理,严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一是加强审批管理。在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等相关证件时,必须严格依法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核发,对违规办证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二是加强从业人员管理。要依托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爆破从业人员、涉爆违法犯罪人员和非法制造民用爆炸物品技术人员管理档案,有针对性地对涉爆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对重点人员要实施流入、流出地双向动态监控。三是加强对重点爆破作业的现场监管,督促涉爆单位加强现场领用、储存和使用的管理。四是加强出租房屋管理。要认真落实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出租房屋、仓库、厂房治安管理工作。加强对房屋出租人的教育,掌握承租人动态,及时备案,定期排查,防止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品。五是加强对硝酸铵使用单位的监管。实行备案管理和严格的流向监控,防止硝酸铵流入违法犯罪分子手中非法制造爆炸物品。

五、严厉打击涉爆违法犯罪活动
  严厉打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等涉爆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违反规定生产、销售、购买、使用未达到抗爆性能指标的农用硝酸铵等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门要动员群众检举揭发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要与周边地区建立跨区域联合打击涉爆违法犯罪工作机制,做到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互通信息,资源共享。同时对有关部门移送的涉爆犯罪案件,要明确责任,及时查办。检察、审判部门要对公安部门移送的涉爆案件,依法从快审理,震慑犯罪。

六、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公安、安监、国土资源、工商、建设、交通等有关部门组成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等方面的重要问题,推进五统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模式改革工作。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有力措施,强化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督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切实担负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任。逐级落实领导责任制,防止管理脱节、责任脱节。认真执行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凡涉爆事故、案件频发或发生重特大事故(案件)的地方,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二OO 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