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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17_/2017-1024001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文件 发布日期:2009年03月26日 文  号:楚政通〔2009〕10号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9年02月04日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楚政通〔200910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楚雄州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200915日十届州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OO九年二月四日

楚雄彝族自治州未成年人

保护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促进我州政治、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保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各委员单位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是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途径,是培养新一代合格接班人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战略要求和重要任务。每个家庭、学校、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以及社会各方面都应重视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切切实实地做好这项工作,并长期坚持下去。

第三条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二章 工作任务和基本目标

   

第四条 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任务是:坚持齐抓共管分工负责的方针,各委员单位协调一致,各司其职,形成健全完善的未成年人教育和保护体系;充分运用政治、经济、行政、法律、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教育、引导和保护未成年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障社会稳定,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安定的政治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五条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基本目标是:

(一)保障未成年人充分享有合法权益,保障其健康成长。

(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得到有效控制并不断下降。

(三)确保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现象不断减少,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不断优化。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牵动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各委员单位必须切实加强领导,严格制度,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三个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纳入党政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层层抓好保护措施的具体落实。

        第七条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领导体制是:在州委、州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州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具体指导、协调各委员单位的工作,并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同时,各县市还要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机制。

第八条 州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是保护全州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机构。其主要任务是督促、协调、推动各县市政府及州级有关部门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促进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发展。

        第九条 州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监督检查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情况;

(三)制定全州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计划;

(四)研究决定有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和教育工作;

(六)接受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行为的控告和检举,移交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七)处理其他有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事项。

        第十条    州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一)促进《未保法》在全社会的宣传、贯彻、落实。

(二)具体做好《未保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研究提出委员会工作意见,做好委员会会议的筹备工作,负责各委员单位的协调、联系,督促各委员单位落实委员会的各项决策。

(四)认真做好未成年人来信来访接待工作,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依照法律责成或建议有关部门查处。

(五)注重调查研究,掌握动态,做好信息工作。完成未保委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各委员单位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大意义,积极参与和促成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体系和办事机构的健全和完善,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指导工作;要齐抓共管,各司其职,积极主动地发挥作用;要努力增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自觉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要加强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建设,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网络。

第四章 各委员单位职责

第十二条 各委员单位要根据州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总体任务,明确职责,研究规律,提出对策,做好工作,切实承担起共同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 共青团的主要职责

 充分发挥组织优势,在广大青少年中大力宣传《未保法》;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帮助青少年树立远大理想、培养优良品德,增强法制观念;深入开展希望工程和青年志愿者监护活动,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建立代表和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平台,反映青少年的愿望和呼声;做好失足青少年帮教转化工作,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努力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承担州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工会的主要职责

        要求企事业单位把《未保法》作为一门必修课纳入到对广大职工进行思想道德文化技术培训当中去,教育职工知法、懂法,并依法做好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培养和保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违法招用未成年人就业问题的监督处理和对已满16周岁和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就业的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五条 妇联的主要职责

        采取多种生动活泼的宣传教育形式,对妇女进行有关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妇女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水平及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引导和教育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拐卖儿童、未成年少女和强迫未成年少女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六条 教育部门的主要职责

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人进行德、智、体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法律培训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和渠道,对中小学教师以及保教人员普遍进行《未保法》轮训,使学校尊重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制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扰乱教学秩序,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及设备。

第十七条 政法部门的主要职责

结合政法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调查研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为州委、州人民政府和州未保委提供决策依据;协调公、检、法、司等部门处理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宣传部门的主要职责

负责协调各相关媒体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宣传,组织报道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揭露、批评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各种不良行为和现象,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社会教育环境。

        第十九条 民族事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依据《未保法》的规定,做好少数民族地区未成年人各项保护工作,保障未成年人的平等权利和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条    民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做好流浪儿、弃儿、孤儿、残疾儿、离家出走未成年人的救助和保护工作;与残联配合加强盲、聋、哑、弱 智等残疾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工作,并为其接受教育和治疗康复创造条件。

第二十一条    文化部门的主要职责

广泛运用各种文化艺术形式,教育、激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支持和鼓励文艺单位、作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纪念馆、博物馆、科技馆、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等场所应当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提供优惠和方便条件;对营业性舞厅、电子游戏厅、网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要强化管理,严禁未成年人入内。对违反者协同有关部门从严查处;要深入持久地开展扫黄打非斗争,加强文化市场管理,清除各种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因素。

第二十二条    新闻出版部门的主要职责

        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创作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积极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协同有关部门查处出版、发行及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以其它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部门及报社的主要职责

        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积极做好全州未成年人保护的广播电视和报刊宣传工作,广泛宣传各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典型经验、先进事迹及未保委工作部署和有关重大活动。加强舆论监督,曝光、批评、抨击各种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不良社会现象、错误行为和反面典型。大力宣传为保护未成年人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组织及个人,形成全社会都来重视和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舆论导向;电台、电视台、报刊要根据情况开辟未成年人教育专栏和专题,加大《未保法》的宣传力度,进行形式生动的《未保法》知识讲座,摄制有关专题片,撰写有关文章,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多、更好的精神产品。

第二十四条 劳动部门的主要职责

对于任何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驻楚机构以及个体经济组织和个人非法招用未满l6周岁未成年人的,责令其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对于依照国家规定招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监督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违者追究其法律责任;对特殊行业使用16周岁以下儿童的单位,要按单位的隶属关系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依法使用。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着眼,在未成年人教育和保护方面制定政策,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并积极支持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未成年人教育、活动场所和设施的建设。

第二十六条   人事部门的主要职责

参与表彰奖励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两法一例和未保委的工作部署,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负责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工作人员编制的落实。

        第二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在大力宣传和严格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同时,加强市场管理。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协同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税务部门主要职责

支持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发展,贯彻执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做好服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安部门的主要职责

        逐步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办理机构,在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中,严格依法办事,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分管分押,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危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

        第三十条    司法部门的主要职责

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未保法》以及其他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好涉及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对失足未成年人的管教工作。

第三十一条    政府法制部门的主要职责

对行政机关实施《未保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处理有关未成年人的行政争议案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联合相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工作,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责

        逐步建立和完善少年法庭或少年合议庭制度,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全部归口少年法庭审理,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适当量刑,防止其重新犯罪。

第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责

        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切实保证《未保法》的正确实施,直接受理未成年人的控告、申诉和检举,及时对涉及未成年人的重大刑事案件和认为有必要查处的其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有效的检查。

        第三十四条 卫生部门的主要职责

        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工作,对儿童执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主要职责

负责监督管理与未成年人相关的产品,监督和指导企业和个人严格按照国家质量技术标准和行业标准生产、销售有益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食品、玩具、用具等其他产品,及时制止生产、销售危害未成年人健康和安全的食品、玩具、用具等其他产品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和企业依法查处。

  第三十六条 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组织离、退休老同志对未成年人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开展法制教育和生活指导,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家庭特困、弱势和问题未成年人的帮扶救助工作。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为在全社会营造关心 、重视未成年人的良好环境做贡献。

第三十七条    交通部门的主要职责

加强对汽车客运站、渡口及车船等交通工具的管理,督促运输企业严格按规定执行对儿童实行票价减免优惠政策,做好客运站安全生产和站场环境卫生管理,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安全、健康的交通运输环境。

第三十八条    城建部门的主要职责

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城市中小学和社区青少年活动阵地,确保在城市建设中不被侵占。

第三十九条    环保部门的主要职责

依法禁止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及周围超标排放有毒有害的废水、废气、废渣及产生噪音污染,禁止其他破坏未成年人活动、学习、生活环境的行为。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条 各委员单位要把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纳入到具体工作职责中去,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同责任人的政治荣誉、政绩考核、职级提升和经济利益挂钩。

        第四十一条 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按《未保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单位的主要领导、责任人和直接责任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考核标准是:委员单位的各级党政领导重视、机构健全、制度完善、职责明确、有专人负责,层层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组建一支精干的保护未成年人工作队伍,协调全社会同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做斗争,使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并逐步下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不断减少,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进一步优化。

第四十四条 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部门核拨。

第六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五条    每年召开一次未保委全体成员会议,总结上一年工作,研究部署本年度工作任务,讨论通过未保委重大工作事项等。涉及临时性会议根据未保委领导安排决定。

第四十六条    5年召开1次全州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会议,交流未保工作经验,表彰先进,总结、部署全州未保工作。

第七章 附   

  

  第四十七条 本规责适用于楚雄彝族自治州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各委员单位,各委员单位可依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责由楚雄彝族自治州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