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我州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统筹各类市政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解决反复开挖路面、架空线网密集、管线事故频发等问题,完善城市功能、美化城市景观、促进城市集约高效和转型发展,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质量,拉动社会资本投入,增加公共产品有效投资,打造经济发展的新动力。日前,楚雄州人民政府印发《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州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便于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实施意见》内容,现就《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国务院高度重视地下管网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对地下管线和综合管廊建设等基础设施薄弱的现状,多次提出工作要求,要弥补地下管网等城市基础设施“短板”,满足不断扩大的民生之需,不断加强新型城镇化建设,有力支撑经济稳增长。省政府于2016年1月13日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10号),楚雄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要求:要抢抓云南省政府2016-2017年把我州列为重点推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重大机遇,把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作为我州民生建设的重大工程、实施投资拉动的重点工程,科学谋划、强力推进。
楚雄州住建局在2016年3月完成全州10县市城市(县城)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的基础上,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10号),草拟了《实施意见》(初稿),此后,广泛听取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随后,州政府办召集州级相关部门再次征求意见,经多次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经州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最终印发此文。
二、总体要求
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的有关部署,把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作为履行政府职能、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内容。
(一)要做到规划先行,编制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按照地下综合管廊的总体布局,逐步有序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二)明确质量标准,完善技术规范,满足基本公共服务功能。反复开挖地面的“马路拉链”问题明显改善,管线安全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明显提升,逐步消除主要街道蜘蛛网式架空线,城市地面景观明显好转。
(三)要以政府为主导,发挥市场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
(四)按照省级文件相关要求,结合我州实际,确定主要目标为:2016年楚雄市、南华县启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2017年起,全州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县城全面启动实施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从今年开始,凡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新区开发、旧城改造等必须将地下综合管廊纳入同步建设。力争到2020年,开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70公里,建成一批具有先进水平的地下综合管廊并投入运营,管线安全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明显提升,城市地面景观明显好转。
三、重点工作
《实施意见》重点提出了以下实质性举措:
(一)编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
从编制主体、管理控制、编制内容以及成果要求,按照《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编制指引》(建城〔2015〕70号)编制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明确2016-2020年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二)合理确定建设区域
选择合适的地点、合适的类型、合适的时间建设地下综合管廊是城市健康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一是选择在高密度建设地区。二是选择在道路运输繁忙、交通量大的地区。三是选择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需求高的地区,例如有轨道交通、高压电缆隧道通过的地区,应考虑一并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四是新区优先建设、老区结合项目改造建设。
(三)明确入廊管线种类及要求
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该区域内的所有管线必须入廊;不得在地下综合管廊以外的位置批准新建管线。
(四)优化地下综合管廊设计水平
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设计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结合实际,合理确定技术方案,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安全。
(五)统筹城市道路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统筹城市道路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把城市道路和地下综合管廊联动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建设计划,并建立施工掘路控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5年内,大修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城市地下管线,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必须经过报批后方可实施。
(六)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
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加强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切实把加强质量安全监管贯穿于建设全过程,并建立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制度。
(七)加强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地下综合管廊具体管理办法,运营单位要完善管理制度,与入廊管线单位签订协议,确保地下综合管廊正常运行,做好突发事件和应急管理工作。
(八)综合管廊有偿使用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要求,建立健全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度,入廊管线单位向管廊建设运营单位缴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不足部分由城市政府财政补贴,确保项目运营有合理稳定回报。
四、关于《实施意见》的保障措施
(一)组织机构的建立。
州人民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州长为组长、以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领导小组,并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住建局;要求各县市尽快成立相关领导机构,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做好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管理各项工作。
(二)筹措建设资金
明确州级相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资金,加大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资金的统筹,州级财政对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每建成1公里州级财政将给予一定的补助。各县市人民政府在年度预算和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并积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参与地下综合管廊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三)强化督查考核
由州政府督查室会同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县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的考核。
(四)注重舆论宣传的作用
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及时发布、准确解读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政策实施,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参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