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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xxgk/2017-0925192 公开目录:文字解读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文件 发布日期:2015年12月19日 文  号:
标 题:
财产行为税各税种“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指南
成文日期:

财产行为税各税种“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指南

     一、 印花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第十三条: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二)《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88]国税地字第037号)中规定: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不贴花。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文件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财税[2012]68号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契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不征收契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中规定: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四、车船税:
   (一)《车船税法》: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车船税政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1、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凡《机动车行驶证》标明车主住址为村委会的,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并出具免税证明后,免征车船税。
    2、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船、在县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镇)村的班线运行的客运汽车等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确认并出具免税证明,免征车船税:
   (1)依法取得工营运许可;
   (2)按照主管部门核定的路线、站点和时间营运;
   (3)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票价;
   (4)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和政府指令任务,对老年人、残疾人、学生、伤残军人等提供减免票优惠。
    五、耕地占用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规定: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云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七条: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自治县、自治州所辖县(市)、国家及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按规定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住宅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自治县、自治州所辖县(市)、国家及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住宅的,减按当地适用税额的25%征收耕地占用税。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共创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住宅的,减按当地适用税额的50%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规定: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六、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中规定: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