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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xxgk/2017-0925193 公开目录:文字解读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文件 发布日期:2015年12月19日 文  号:
标 题:
关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占用耕地减免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规定
成文日期:

关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占用耕地减免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规定

    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范围限于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法定减税优惠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一)铁路线路: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专用铁路是指由企业或其他单位管理,专为本企业或者本单位内部提供运输服务的铁路。铁路专用线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与国家铁路或者其他铁路接轨的岔线。
   (二)公路线路:限于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专用公路是指企业或其他建设单位建设、养护、管理,专为或者主要为本企业或者本单位提供运输服务的道路,不是专门为社会服务的道路,在税收政策上应与一般的公路有所区别。城区内机动车道是指城市区域内供各种机动车辆行驶的路面部分。
   (三)飞机跑道、停机坪: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民用机场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场所。
   (四)港口: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港口内供船舶进出、停靠以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的场所。
   (五)航道:限于在江、河、湖泊、港湾等水域内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