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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2017-1027082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文件 发布日期:2015年12月03日 文  号:楚政发〔2015〕24号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成文日期:2015年11月02日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464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就加快我州养老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

坚持政府主导引领、深化体制改革、健全保障制度、突出保障基本、注重统筹发展、培育繁荣市场、强化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积极探索公办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的新路子,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全州的养老服务体系。力争2020年,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不少于35张,符合标准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供给主体,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例显著提升,为社会提供大量的就业岗位。养老服务业政策法规体系建立健全,行业标准科学规范,监管机制更加完善,服务质量明显提高。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显著增强,敬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得到进一步弘扬。

二、主要任务

(一)履行政府职责,提高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水平

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推进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社会救助等制度统筹衔接,不断提高特困供养人员、孤老重点优抚对象、低收入老年人的养老保障水平。继续加强社会福利院、农村敬老院等托底保障性养老机构建设,不断健全完善功能设施,提高服务保障水平。对城市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和抚养能力)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实行政府供养或特困人员救助。对低收入和失独老年人提供低偿的养护服务。建立与城乡居民消费指数联动的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逐步提高老年人高龄津贴。

完善城乡养老公共服务设施。各县市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养老设施布点规划,控制养老机构的规划合理布点,提升机构的规模效应。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别,定点、定规模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老年人设施配套级别和规模应按照国标《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执行。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没有达到规划和标准要求的,应于2020年前由政府通过购置、置换、补助、租赁等方式完成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配套小区养老设施,在土地出让前预先约定,按照规划建设,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可由开发企业持有,给予办理养老设施的产权登记。县市民政部门负责设施运营监管和设施使用权的变更监管。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应规划有一定数量的适合老年人文化娱乐、康体健身的文化体育活动场地设施。要充分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提高使用率,发挥综合效益。要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加快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在农村,要结合美丽乡村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在修编完善县域村庄布点和村镇建设规划时,凡人口聚集地、中心村必须规划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支持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建设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鼓励整合利用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党建活动室、医疗卫生机构、文化活动室及闲置学校等公共资源,增加为老服务功能。州和县市各部门、各单位设在街道、乡镇和社区的各类具有为老服务功能的公共服务设施都要向老年人开放,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二)激发社会活力,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主体作用

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将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养老服务项目纳入政府财政有关专项支持范围并给予重点关注,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当地给予的运营补贴和国家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对民间资本举办的养老机构,要降低门槛、简化程序,简化设立许可手续,放宽社区社会组织备案条件。鼓励社会力量兴办规模化、连锁化、便捷型养老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改造,用于养老服务;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养老机构;鼓励境外资本开设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通过对养老服务市场的培育,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力争到2020年全州民办养老机构的床位数占总床位数的60%以上。

稳妥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公办养老机构可以利用闲置床位向社会开展养老服务,但不得改变公益性质,服务收入用于发展养老服务。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允许公办养老机构以设施设备等作价入股,与社会力量共同建设和运营养老机构。积极探索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的养老模式,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

培育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和机构。支持各类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发展,积极开展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孵化工作。培育一批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行业协会、商会、慈善、法律援助等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鼓励基层老年协会通过登记或备案等方式,为其获得捐助、开展有偿服务、解决各类纠纷等提供法律保障和便利条件。加大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服务力度,将养老服务机构作为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重要主体。鼓励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居家养老互助服务。鼓励老年大学与养老机构合作办学。支持老年群众组织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活动。鼓励社会服务窗口行业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

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充分利用我州区位、气候、环境、民族文化、彝族医药、旅游及生物资源等综合优势,围绕当前养老需求,开发打造一批特色养老服务机构;围绕城镇化建设,开发建设一批适宜老年人居住的公寓式的康体休闲养老机构,养老小区,养老村;围绕发展区域经济,通过招商引资和培强本土企业,实施品牌战略,着力打造一批融健身休闲、医疗养生、文化旅游为一体的特色鲜明、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养老基地围绕老年人衣、食、住、行、医及文化娱乐等需要,开发老年用品和服务。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引导保险公司创新开发养老、健康保险产品;鼓励有竞争力的养老服务企业走集团化发展道路,引导中小型养老服务企业连锁经营,加快培育一批特色鲜明、功能突出、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养老服务龙头企业。

(三)深化改革创新,不断健全完善养老服务体系

大力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创新发展。加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通过制定扶持措施,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开展日间照料、康复护理、文体教育、心理辅导、精神慰藉、法律帮助等服务。鼓励民间资本在城镇社区举办或运营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为有需求的老年人,特别是高龄、空巢、独居、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提供集中就餐、托养、助浴、健康、休闲和上门照护等服务,并协助做好老年人信息登记、身体状况评估等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家政、物业等企业、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代购、代缴等上门服务。支持企业和机构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发展老年电子商务,建设居家服务网络平台,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办理法人登记;不具备条件的,可通过社会组织备案方式进行备案管理。

鼓励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申请内设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兴办医养型养老服务机构;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按照就近就便原则,鼓励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医疗合作协议,由协议医疗机构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护理培训等服务。探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与老年人家庭的契约服务路子,开展诊疗、保健咨询等服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床、开通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的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行政区域内65岁以上老年人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建立健康档案,完善医保报销制度,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将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老年病医院和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纳入报销定点单位,参保老年人因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可按照规定纳入医保结算,按照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医疗机构开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养老机构,享受与民办养老机构同等的扶持优惠政策。

积极探索丰富多样的养老服务模式。鼓励支持探索以房养老、以地养老、日托养老、消费养老、智慧社区服务养老、教育养老、养老助教、信息化养老、健康养生养老、医疗养老、康复养老、护理养老、异地互动养老、候鸟式养老、暖巢管家养老、互助养老、小型家庭养老院、数字虚拟养老院等等多种形式的养老模式。

三、政策措施

(一)落实土地供应政策。各县市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优先予以安排。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公办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范畴的,可以划拨方式办理;符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规定的,可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乡镇(村)兴办的养老服务建设用地,优先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涉及使用农用地的,按照农村公益用地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可采用租赁、有偿出让等方式办理。严禁将养老设施用地变相作为商业地产开发。

(二)落实财政扶持政策。各级财政要统筹整合资金,加大财政性资金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力度,2015年—2017年,对用自建产权用房新办民营养老机构、用租赁用房新办民营养老机构且租期5年以上的,按照云政发〔201464号文件规定,新增每张床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10000元、5000元,补助资金除省补助50%外,由州、县财政按照3:7的比例和三类县补助系数配套。对民办养老机构接收本行政区域户籍老年人入住的,且入住满6个月以上并经过年检合格的,给予每张床位每月50元的运营补助。鼓励和支持60岁以上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其中农村五保老人、城市三无老人、民政重点优抚对象、80周岁以上老年人由各级财政按照20元标准购买,以上补助州、县财政按照3:7的比例和三类县补助系数配套比例承担。各级财政要根据有关要求足额预算保障养老服务建设配套资金。工商部门登记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养老服务企业,纳入小型微利企业扶持。外资或合资养老服务企业或机构,享受相应的招商引资资金和养老服务优惠政策。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好国家和省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其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按照规定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比例扣除。经工商部门登记的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可享受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家庭服务业等税费优惠政策。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免收有线电视入网费、安装费,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按照不高于所在地居民用户主终端的收费标准给予适当优惠。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免征房屋所有权登记费、防洪费、无害化净化池工程材料费、征地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防控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排放污染物经环境保护部门核准达标后免收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凡州内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以及普通高校毕业生创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养老机构生活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全部按照居民生活类阶梯价格第一档价格标准执行,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按照家庭住宅价格执行。

(四)落实投融资政策。针对不同类型的养老机构投融资需求,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对利用自有房产、土地开办养老服务的机关,可通过房产、土地抵押等贷款合理融资;探索利用租用土地和房产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租金贷款产品;探索利用金融保险和社会组织资金发展养老服务产业。对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规定给予贷款补息。政府性投融资平台、政府出资担保机构应积极为城乡社区养老公共服务设施、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提供信贷担保服务。鼓励和引导保险机构为老年人和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各类优惠可行的保险服务。

(五)落实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重点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专业人才。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保障从业人员待遇、改善工作条件等方式,鼓励吸引大专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养老服务与管理等专业的毕业生到养老服务机构就业。各县市有关部门要适时发布养老护理员工资指导价位,逐步提高养老护理员工资待遇。把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纳入城乡就业培训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照规定给予适当补贴。各县市要利用公益性岗位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为公办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配备不少于2名的养老护理人员。对在养老机构、养老服务企业就业的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试政策,民办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企业在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公办养老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在政府设置的公益性岗位中优先配备养老机构人员。积极推进为老年人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加强志愿服务管理。

四、组织领导

健全机制形成合力。各级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为重要民生工程。州、县市要建立健全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政府办公室、发改、财政、民政、住建、国土、环保、人社、人防、工信、老龄、老干、招商、残联等单位为成员的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协调领导机制,切实履行统筹规划、政策扶持、资金引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定期分析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形势和存在问题,研究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

(二)推进改革,创新发展。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要坚持改革创新。在财政、金融、用地、税费、人才、技术及服务模式等方面进行探索创新。利用楚雄的地理区位优势、环境气候优势、彝医彝药优势,旅游资源优势、研发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创新发展彝州养老产业;将现代信息技术和平台运用于养老服务业,为老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三)强化监管,规范服务。责任部门要健全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监管制度,严格落实规定,督促指导养老机构完善管理规范、改善服务质量;价格主管部门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定价机制,依法确定适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要依据有关制度和工作职责,加强对养老服务业实施监督管理。积极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提升养老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四)落实责任,加强检查。各县市人民政府是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责任主体,要制定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细则;州直有关部门要根据主要任务分工和自身职能,尽快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州发改委、州民政局、州老龄办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

 

附件:楚雄州发展养老服务业重点任务分工及时间进度表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5112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