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5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健全完善制度,规范严格执行。针对近年部分医院存在的问题,州县市卫生计生部门要指导和督促所属公立医疗机构制定医疗机构药品及耗材(物品)采购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上级已有规定实行集中采购的药品和耗材,严格按照集中采购规定执行;没有规定实行集中采购的,要明确规定采购的方式和程序,其中:单价较高或单价不高用量较大的,由医院自行组织招标采购;凡是采购的药品、耗材,医疗机构均按照“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经专家遴选、药事管理委员会集体审定,确定采购计划并按照规定方式和程序实施采购。未按照办法规定方式和程序、药事管理委员会集体审定的,不得签订采购合同,视为违规。
二、严格监督管理,加强廉政风险防范。各县市要进一步健全药品集中采购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机制,不断加强廉洁自律教育,加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关键环节的风险防控,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各医疗机构和州县市卫生计生部门要分别按月和季对本单位和所属医疗机构执行药品、耗材采购规定情况进行检查督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州直有关部门要按照隶属和权责关系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行分段监督,及时受理并认真调查处理有关投诉。对药品集中采购中违反政策和规定的机构和有关人员,一经发现,严肃追究责任。公立医院与药品生产企业签订药品采购合同时,应同时根据《云南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行为记录实施办法》签订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要健全并落实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实现权力相互制约与协调,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有关重要岗位人员必须严格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把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纳入公立医院改革统筹安排,加强领导。州、县市卫生计生部门要将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情况作为医院及其负责人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责任目标管理;要督促指导医疗机构所有药品(不含中药饮片及另有规定采购方式的药品)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优先使用基本药物,使用量不低于规定标准。鼓励非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形成推进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合力,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共同推动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