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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3132/2017-1027087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词:文件 发布日期:2015年11月06日 文  号:楚政发〔2015〕21号
标 题: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成文日期:2015年10月14日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22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切实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重大意义。2006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40号)印发以来,楚雄州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作,认真贯彻部署,制定出台了《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楚政发〔200633号)、《楚雄彝族自治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州人民政府公告2010年第2号)等政策措施,加强统筹协调,健全工作机制,突出制度建设,强化公共服务,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目前农民工就业稳定性不强,劳动保障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比率不高,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范围较窄,在城镇落户等方面仍面临诸多困难,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突出矛盾和问题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将农民工培养成为稳定就业的新型产业工人,发展成为城镇常住的新市民,是加快转变我州经济发展方式的迫切需要,是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州、建设法治楚雄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州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重大意义,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统筹兼顾,多措并举,狠抓落实,不断开创我州农民工服务工作新局面。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省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州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要求,积极探索楚雄特色农业劳动力转移渠道,不断强化农民工就业创业服务,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着力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有序推进、逐步实现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

(三)总体目标。2020年,转移农业劳动力总量平稳增长,每年组织农民工参加各类培训4万人次,累计培训20万人次,农民工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参加社会保险全覆盖,努力让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实现常住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也能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基本实现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在城镇落户

二、工作重点

(一)千方百计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

1. 大力提升农民工职业技能。积极扶持发展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加强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春潮行动,以农村新成长劳动力为重点,分类组织实施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督促用人单位履行对在岗农民工的培训责任,将企业税前可提取的教育经费用于本单位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和新招录农民工岗前培训的情况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抓好劳动预备制培训。在初、高中应届毕业生中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从源头上提高新生代农民工的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鼓励和支持人社、扶贫、教育、科技、住建、农业、安监、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以及企业和各类培训机构参与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

抓好中高级技能培训。充分发挥我州职业培训机构和楚雄技师学院、各中等专业学校办学优势,积极开展以技师培训为龙头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围绕我州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转变发展方式的需要,组织用人单位、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大力开展农民工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对专业技术工种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培养符合职业资格要求的技术技能人才。鼓励用人单位建立中高级技能人才工资福利激励机制。

鼓励和引导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本着方便、快捷的原则,为农民工开展技能鉴定。对经认定具备培训能力的企业,对招收的农民工自主进行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支持创业培训。支持县市就业创业培训中心、各类创业促进组织引进网络创业培训项目,在创业农民工中全面实施创业培训和改善你的企业培训(IYB项目,使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农民工都能参加创业培训,实现自主创业。(牵头单位:州人社局;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教育局、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州住建局、州农业局、州安监局、州扶贫办、州总工会、团州委、州妇联等)

2. 加快推进农村职业教育发展。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职业教育条例》,努力实现未升入普通高中、普通高等院校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全面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农村学生免学费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逐步提高资助标准。强化各级政府发展职业教育、技工教育的责任。整合现有各类职业教育培训资源,加强师资队伍和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提高双师型教师占比,创新办学模式,改革教学方式,提高办学质量。积极推进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牵头单位:州教育局;责任单位:州人社局、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农业局、州扶贫办等)

3. 完善和落实农民工就业创业政策。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将农民工全面纳入城镇就业登记范畴,把在城镇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失业后的农民工纳入失业登记范畴,平等享受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人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管理,并按照规定享受就业援助政策。

积极争取资金,继续加大我州扶持就业创业贷免扶补工作力度,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创业政策扶持范围,落实有关税收优惠和创业扶持政策。加强农民工在家庭服务业领域的就业创业工作,把从事家政服务的农民工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范围,符合政策规定的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家庭服务机构和在家庭服务业领域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符合政策规定的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大力支持、发展社会投资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加强为农民工创业服务的融资担保平台建设,推进民营担保机构参与就业小额贷款担保工作,扩大担保基金规模,提高担保能力。进一步拓宽担保渠道,鼓励金融机构为在园区企业、重点企业和诚信企业创业农民工的授信,积极探索知识产权抵押、农民房屋和宅基地担保等方式,切实帮助创业农民工解决担保难问题。积极支持农产品产地初加工、休闲农业发展,创造条件促进农民工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牵头单位:州人社局;责任单位:州农办、州发改委、州工信委、州教育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住建局、州农业局、州商务局、州扶贫办、州地税局、州工商局、州总工会、团州委、州妇联、人行楚雄州中心支行等)

4. 扶持地方特色劳务品牌发展促进农民工就业。充分挖掘我州特色产业、民族民间传统工艺、旅游特色资源等优势吸纳农民工就业的潜力,探索建立扶持当地特色农民工劳务品牌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建立专项扶持资金,大力引导、扶持、培育一批具有楚雄民族文化特色、有较高知名度和综合竞争力的农民工劳务品牌,逐步形成以劳务品牌推进农民工就业、以就业促进产业发展、以产业发展提升劳务品牌质量的机制,发挥劳务品牌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高质量就业的积极作用。(牵头单位:州人社局;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农业局、州商务局、州文体局、州旅发委、州扶贫办等)

5. 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农民工就业。建立楚雄州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协调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工作。以发展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业态为重点,结合我州实际,制定出台鼓励和支持家庭服务业加快发展、扩大就业的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农民工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建立楚雄州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在开办经费、办公场地、人员配备等方面给予扶持。进一步做好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创建活动,培育和扶持家庭服务龙头企业发展,不断增强家庭服务龙头企业促进农民工就业的能力。(牵头单位:州人社局;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工信委、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卫计委、州商务局、州地税局、州工商局、州总工会、团州委、州妇联等)

(二)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

1. 督促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用工。实施农民工劳动合同专项行动计划,采取扎实有效措施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通过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等执法监察,切实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约质量。

加强与工商业联合会的协同配合,以非公企业、小微企业为重点,在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用工时间短的行业中全面推行《云南省农民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对小微企业经营者开展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培训,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

人社部门应与同级工商、公安、民政、人行、税务等部门以及法院建立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整合劳动用工备案及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实现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动态管理,共同做好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有关工作。(牵头单位:州人社局;责任单位: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州商务局、州地税局、州工商局、州法院、州总工会、人行楚雄州中心支行等)

2. 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认真贯彻《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依法维护好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努力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在建设领域和其他容易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业,进一步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准备金、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治理恶意欠薪制度、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建设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公司依法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制度、解决欠薪问题地方政府负总责制度,探索推广农民工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日常监督及元旦、春节两节期间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稳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促进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调整,实现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牵头单位:州人社局;责任单位:州公安局、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州地税局、州法院、州总工会、人行楚雄州中心支行等)

3. 切实提高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参保率。全面实施农民工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积极宣传动员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督促用人单位为建立稳定1年以上)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参保登记,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灵活就业农民工可以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努力实现用人单位的农民工(3年内)全部参加工伤保险,着力解决未参保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保障问题。推动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参加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并平等享受待遇。依法处理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侵害被派遣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整合各项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优化业务流程,增强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服务能力。努力实现全州社会保险数据大集中及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工作(牵头单位:州人社局;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卫计委、州工商局、州总工会等)

4. 加强农民工的职业健康保护。全面落实用人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强化高危行业(领域)和中小企业一线操作农民工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有关知识纳入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内容,切实提高农民工安全生产意识和职业病自我防护意识。严格执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安全生产培训、出具工伤保险费缴纳证明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相结合的制度,积极推进一般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加大农民工安全生产事故多发易发行业(领域)整治力度。深入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专项治理,建立农民工职业危害追溯体系,保障符合条件的无法追溯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无法承担相应责任的农民工职业病患者享受相应的生活和医疗待遇。督促用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落实农民工职业健康检查责任。加强农民工职业病防治监管工作。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农民工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推进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职业病诊断、治疗、鉴定有关工作程序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补偿机制相衔接的制度,为农民工提供职业健康检查、诊断与鉴定、医疗救治等技术服务保障。(牵头单位:州安监局;责任单位:州卫计委、州发改委、州教育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总工会等)   

5. 保障农民工农村三权等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农民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房所有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切实明晰农民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房所有权。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规范流转管理服务,依法保障农民工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完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和调处机制。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完善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制度,保障农民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落实和完善有关法律及政策,妥善处理好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进城落户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的保留问题。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牵头单位:州农业局;责任单位:州林业局、州国土资源局、州住建局、州农办、州人社局、州法院等)

6. 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加大“12333”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的社会知晓面,方便农民工咨询、举报和投诉。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完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排查预警、快速处置机制,及时受理和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按照鼓励和解、强化调解、依法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及时公正处理农民工劳动争议。畅通申诉绿色通道,简化受理立案程序提高仲裁效率。建立健全农民工维权协调联动机制、农民工集体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对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侵害农民工工资报酬和社会保险权益的,依法追究责任。大力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和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完善服务设施,切实增强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能力。进一步发挥好政府、企业、工会劳动者权益维护三方协调机制的作用,建立人社、工信、国资、公安、司法、法院、工会等部门密切配合、各尽其责、齐抓共管的农民工维权新机制。(牵头单位:州人社局;责任单位:州工信委、州公安局、州司法局、州法院、州总工会等)

7. 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健全和完善基层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网络,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简化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审查程序,降低门槛,使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时便捷地获得法律援助。完善异地协作机制,方便农民工异地申请获得法律援助。畅通人社部门“12333”、工会部门“12351”农民工法律服务热线,加大普法力度,不断提高农民工及用人单位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牵头单位:州司法局;责任单位:州人社局、州财政局、州法院、州总工会等)

(三)加快推进农民工落户城镇

1. 逐步推动农民工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深化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按照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逐步推动公共服务权益与户籍脱钩,加快实现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平等享受城镇市民权益。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逐步按照常住人口配置基本公共服务资源,不断扩大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可以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范围。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输入地城镇落户前,应依法进行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持居住证享受相应的基本公共服务。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区域中心城镇,依托乡镇、街道(社区)居民服务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服务平台,建设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一站式综合服务。(牵头单位:州人社局;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教育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住建局、州文体局、州卫计委等) 

2. 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权利。建立健全全州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将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和地方财政保障范围。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在就业地平等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参加中考、高考的权利。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逐步提高公办学校和优质学校招收农民工随迁子女的比例。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要普遍对农民工随迁子女开放,与城镇户籍学生(儿童)混合编班、统一管理。进入城镇的农民工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的免补政策。积极创造条件满足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需求。对在公益性民办幼儿园和学校接受学前教育与义务教育的农民工子女,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支持经费,指导和帮助学校、幼儿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小升初和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楚雄参加升学考试的政策措施。(牵头单位:州教育局;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州住建局、团州委、州妇联等)

3. 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加强农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监测、疫情处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落实免费救治救助有关政策。切实做好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落实艾滋病防治四免一关怀等政策。加强部门和县市之间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疾病的联防联控。全面实施国家免疫规划,保障农民工适龄随迁子女平等享受免疫服务权益。根据常住人口配置城镇基本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完善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网络,将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纳入社区卫生计生服务体系,免费提供健康教育、妇幼保健、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控、计划生育等服务。持续开展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动态监测和关怀关爱活动。(牵头单位:州卫计委;责任单位:州委宣传部、州发改委、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团州委、州妇联等)

4. 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统筹规划城镇常住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面积,将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住房发展规划。结合产业园区建设,把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统筹解决,实施农民工住房保障行动。健全和完善我州住房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城镇保障性住房实施范围,把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延伸到乡镇。自2015年起,每年将可分配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解决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的住房问题,并放宽、简化申请条件和程序。加强城中村、棚户区环境整治和综合管理服务,使农民工住宿条件得到逐步改善。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按照政企共建的方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允许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可以在符合规定标准的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探索在开发区、产业园区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在安排的配套设施用地范围内建设单元型或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农民工出租。逐步将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牵头单位:州住建局;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地税局等)

5. 有序推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完善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统筹考虑本地综合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以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为前提条件,全面放开小城镇和建制镇落户限制,促进农民工进城落户,享受同等市民权益。有序推行居住证制度,各县市要按照全州统一部署出台具体政策措施和落户标准。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本人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牵头单位:州公安局;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人社局、州农办、州教育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住建局、州农业局、州卫计委、国家统计局楚雄调查队等)

(四)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

1. 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加强农民工党团组织建设,重视在优秀农民工中发展党、团员。积极推荐优秀农民工作为各级党代会、人大、政协的代表、委员。农民工在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方面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积极参加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招录(聘)。支持农民工在职工代表大会、村(居)民委员会等组织中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权利。切实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参与社区自治权利。(牵头单位:州农办;责任单位:州人社局、州民政局、州工信委、州总工会、团州委等)

2. 不断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继续推动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农民工同等免费开放。在各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建设农民工数字网络培训学校和农民工艺术团。推进两看一上(看报纸、看电视、有条件的能上互联网)活动。引导农民工积极参与全民阅读活动。在农民工集中居住地规划建设简易实用的文化体育设施。利用社区文化活动室、公园、城区广场等场地,经常性地开展群众文体活动,促进农民工与市民之间交往、交流。鼓励企业开展面向农民工的公益性文化活动,鼓励文化单位、文艺工作者和其他社会力量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或优惠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牵头单位:州文体局;责任单位:州人社局、州委宣传部、州发改委、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总工会、团州委、州妇联等)

3. 加强农民工人文关怀。关心农民工的工作、生活及思想状况,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科普宣传教育,引导农民工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注重对少数民族农民工的人文关怀,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雇主民族政策的学习与宣传,自觉尊重少数民族农民工的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习惯。开展人文关怀进企业、进一线活动。组织进城落户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开展新市民培训探索在农民工转移就业较多的城区、社区,建立农民工特殊困难援助救助服务机制。对有需要的农民工开展心理疏导服务。努力推进农民工个人融入企业、子女融入学校、家庭融入社区、群体融入城镇。(牵头单位:州农办;责任单位:州人社局、州委宣传部、州司法局、州文体局、州民宗委、州卫计委、州总工会、团州委、州妇联等)

4. 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继续实施共享蓝天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行动。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和幼儿园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入托和寄宿需求,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政策。在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工作中,加大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力度。抓好农村留守妇女、留守儿童健康管理工作。加强农村妇女之家建设,培育和扶持妇女互助合作组织,帮助留守妇女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农村老年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制度。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服务,努力保障留守老人生活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发挥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关爱留守人员功能,多措并举,切实保障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安全。(牵头单位:州民政局;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教育局、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州妇联、团州委等)

三、加强领导

(一)进一步健全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州委宣传部、州委政研室、州发改委、州工信委、州教育局、州科技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司法局、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州国土资源局、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局、州商务局、州文体局、州卫计委、州工商局、州安监局、州扶贫办、州地税局、州法院、州总工会、团州委、州妇联、人行楚雄州中心支行、国家统计局楚雄调查队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州人社局局长担任,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州人社局,联席会议制度由办公室具体组织制定实施。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把农民工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建立健全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健全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农民工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服务、支持及帮助。(牵头单位:州人社局;责任单位:州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二)加大农民工公共服务经费投入力度。探索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民工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和财政转移支付同农民工市民化挂钩机制。县市财政部门要按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统筹考虑农民工培训就业、社会保障、公共卫生、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资金需求,为农民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农民工工作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范围。(牵头单位:州财政局;责任单位:州人社局、州发改委、州教育局、州民政局、州住建局、州文体局、州卫计委等)

(三)支持工青妇组织创新对农民工的服务。积极支持工会组织创新形式,将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支持共青团探索建立农民工团员服务和管理工作制度,从新生代农民工中发展团员。大力支持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履行维护农民工权益,通过开展志愿者活动等方式关心关爱农民工及其子女,为农民工提供服务。(牵头单位:州总工会;责任单位:州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四)充分调动社会组织服务农民工的积极作用。按照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的原则,正确引导和支持为农民工服务的社会组织充分发挥为农民工服务、反映诉求、协同社会管理、促进社会融合的积极作用。改进对服务农民工的社会组织管理,完善扶持政策,通过开展业务培训、组织经验交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和支持其依法开展服务活动。(牵头单位:州民政局;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教育局、州公安局、州司法局、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州文体局、州卫计委、州工商局、州总工会等)

(五)不断做好农民工基础性工作。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平台建设全覆盖试点,切实加强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平台建设,将社保经办服务延伸到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村(居)民委员会。规范农民工工作统计内容,建立完善农民工实名制登记入库和动态管理机制,准确掌握农民工数量、结构及其分布。改进和完善农民工信息统计监测工作,提高输出地农民工监测调查数据质量,在输入地开展农民工市民化监测调查工作。(牵头单位:国家统计局楚雄调查队;责任单位:州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六)进一步营造关心关爱农民工的良好社会氛围。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关于农民工的方针政策、农民工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和农民工先进典型,不断提高对农民工的服务水平。对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及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加强对保障农民工权益情况的论监督,对不公正甚至损害农民工权益的现象要给予公开曝光批评,努力使尊重农民工、公平对待农民工、让农民工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着力营造关心关爱农民工的良好社会氛围。牵头单位:州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州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各县市、州直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及具体办法,进一步分解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涉及农民工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州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要针对重点工作和突出问题进行督查,及时向省农民工办和州人民政府报告农民工工作情况。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51014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