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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532300015167401G-/2022-0905013 公开目录:行政复议 发布机构:楚雄州司法局
主题词: 发布日期:2022年09月05日 文  号:云楚政行复决字〔2022〕第8号
标 题: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成文日期: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杨XX,女,汉族,1947年10月4日出生,住址:云南省禄丰市黑井镇法龙村委会上三家村,系死亡职工李华富的母亲。

申请人:李XX,男,汉族,1971年7月4日出生,住址:云南省楚雄市龙江路玛瑙园燃二生活小区,云南燃二化工有限公司干部,系死亡职工李华富的哥哥。

被申请人: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云南省楚雄市阳光大道28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法定代表人:黄云雁,职务:局长,电话:0878-3369288。

第三人:云南燃二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楚雄市紫溪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法定代表人:邓XX,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2年4月7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532399202100118)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5月30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532399202100118)。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2022年4月7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532399202100118)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事实与理由:死亡职工李华富是第三人的机修工,2020年10月因第三人所属的禄丰玻璃厂的机修工不足,由第三人派到禄丰玻璃厂从事修理工作。禄丰玻璃厂生产线需每天24小时不停产的生产,为了在生产中发生的机器故障能及时修理,从而不影响生产线的生产,所以每周都要安排两名机修员工每天24小时值班,被安排值班的机修工需每天24小时在职工集体宿舍(倒班宿舍)值班,若机器发生故障立即到生产线维修。李华富和万勇被第三人安排在2021年11月26日18时至12月3日18时在职工宿舍(倒班宿舍)值班。2021年11月30日20时许,在职工宿舍值班的李华富接到故障报修电话,就和万勇、武加红到生产线维修设备,23时许设备维修好后,李华富回到职工宿舍继续值班,2021年12月1日18时许,李华富被发现死亡在值班的职工宿舍。经鉴定,李华富的死亡原因为冠心病、冠状动脉肌桥等自身疾病导致急性心功能障碍死亡。根据《云南燃二化工有限公司玻璃生产点带班值班管理制度(试行)》第三条第(四)项:“车间值班保全和机修工在值班周期内每天18:00-次日8:00之间必须在分厂的职工宿舍内电话值班,在接到车间报修电话时,必须在接到报修电话后20分钟内赶到生产现场处理故障”的规定,本案中李华富是在值班期间(值班时间为2021年11月26日18 时-12月3日8时,死亡时间为12月1日)值班岗位(集体宿舍)突发疾病死亡。值班属于上班,值班时间属于上班时间,因没有专门的值班休息室,所以公司规定值班的修理工,在倒班宿舍(集体宿舍)值班,值班期间仍然要受公司支配和公司劳动纪律约束,并非个人完全自由的活动时间,李华富在工作间隙在值班地点的休息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情形,李华富的死亡属于因工死亡。被申请人忽视李华富是在值班期间值班岗位死亡的事实,不将值班工作作为工作,不将公司规定的值班地点(集体宿舍)认定为工作岗位,错误、片面、机械地认为李华富是在宿舍死亡,就认定李华富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从而认定李华富的死亡不属于工伤,该认定是完全错误的认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532399202100118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是违法和错误的,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撤销。

为证实自己主张,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7组16页证据。

被申请人答复称:

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事实与理由:(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李华富系第三人职工,在禄丰玻璃厂担任机修工,2021年11月26日至2021年12月3日,李华富和万勇作为机修工负责值班,按照单位和机修车间对值班人员的工作要求,每天08:00-12:00、 14:00-18:00正常上班,18:00-次日08:00为待班,待班期间要求电话开机,在生产车间有故障需要处理时在接到电话后要及时到场处理,待班期间处理故障的时间视为加班,第二天可以不用上班自行休息。2021年11月30日晚20:00-23:00左右,李华富、万勇和武加红三人接到故障报修电话后到生产线加班维修设备,工作结束后武加红驾车送李华富回自己的宿舍休息,加班期间一切正常。2021年12月1日上午、下午李华富均未上班,2021年12月1日晚19时40分左右,李华富被同事发现在单位生活区自己的宿舍内呼唤无应答,后经禄丰市土官镇卫生院2021年12月1日21:00初步诊断,确认李华富临床死亡。根据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李华富的死亡原因为:冠心病、冠状动脉肌桥等自身疾病导致急性心功能障碍死亡。(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2021年12月21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申请人当场受理。2021年12月28日,被申请人向

第三人发出《工伤认定补正材料告知书》,要求提供尸检报告。2022年1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中止工伤认定程序的决定,并于2022年3月1日恢复工伤认定程序。2022年4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认定或者视同李华富的情形为工伤的编号为532399202100118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第三人及李华富亲属。(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适用法律准确。李华富在2021年11月30日晚加班期间身体一切正常,没有任何不适。2021年11月30日晚加班结束回到宿舍至2021年12月1日08:00,这段期间属于待岗休息状态,不属于工作时间、不在工作岗位,只有在接到电话安排工作起,才进入工作状态。2021年12月1日08:00 至18:00,属于李华富头天晚上加班后的自行休息时间,不属于工作时间、不在工作岗位。综上,李华富在自己宿舍内突发疾病死亡,其突发疾病时未处于工作时间,也不在工作岗位,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其他情形,因此,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了编号532399202100118《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为证实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24组125页证据材料。

第三人称:

被申请人2022年4月7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532399202100118)事实认定错误,第三人的职工李华富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去世,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予认定视同为工伤的情形,依法应认定为工伤。事实与理由具体如下:

(一)第三人与禄丰玻璃厂(第三人分公司)同时在禄丰县土官镇建有倒班职工宿舍(五层)一幢。2020年10月第三人派驻李华富到禄丰玻璃厂工作,并安排李华富入住在土官镇公司倒班职工宿舍4-4室。因第三人生产线性质需全天24小时生产,每周都需要安排2名机修员工值班,值班时要求为全天24小时待命,遇生产设备出现故障需立即到现场进行处理。(二)2021年11月26日18:00至2021年12月3日18: 00 第三人安排的值班工作人员为机修人员李华富和万勇负责值班,即在此周内由李华富和万勇负责值班,其二人此周内工作职责为每天24小时全天待命。2021年11月30日19:10左右,1#生产线捞料机提斗拉断,19:14设备管理员虞杰分别打电话通知李华富和万勇来处理。李华富先来到现场,随后万勇到来和李华富一起修理捞料机。19:31机修车间主任武加红接到李华富的电话说捞料机两个人修理不了需要再派1人来进行修理,武加红接到电话后立即从土官镇梅域村的家中赶到禄丰玻璃厂1#生产线一起修理捞料机。至23:00捞料机修理好后,李华富洗好手换衣服后到倒班宿舍休息带班值班。按第三人禄丰玻璃厂管理要求,值班修理工若晚上或夜间有修理任务,次日无修理任务时不用到生产线,但须处于待命在岗状态,有抢修任务时要随叫随到。次日即

2021年12月1日下午17:15,生产管理人员罗明仁打电话给李华富找他去配料中心处理料仓滤网故障,电话打通多次没有人接,18:00罗明仁到倒班宿舍找李华富,发现李华富门未关严,钥匙插在门上,开着灯,叫不答应,未脱衣服鞋子躺在床上,嘴唇发紫,随即报告、报警。经医疗机构诊断李华富临床死亡时间为2021年12月1日21:00,经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亡原因为急性心功能障碍死亡。(三)李华富突发疾病当天,处于待命值班状态,其并未脱离岗位职责,并且符合第三人《云南燃二化工有限公司玻璃生产点带班值班管理制度(试行)》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车间值班保全和机修工在值班周期内每天18:00-次日8:00之间必须在分厂的职工集体宿舍内电话值班,在接到车间报修电话时,必须在接到报修电话后20分钟内赶到生产现场处理故障,若到场的保全和机修工处理不了的故障,及时向值班技术、管理人员或直接向分厂带班领导如实反映故障情况,迅速安排分厂技术力量团队进行处理,尽早修复设备投入正常生产”。这是第三人对机修工岗位及其工作属性的合理安排,李华富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情形。且次日即2021年12月1日下午17:15又有具体的工作任务,生产管理人员罗明仁打电话给李华富找他去配料中心处理料仓滤网故障,在值班宿舍仍然属于带班值班的工作性质,亦说明李华富处于待命值班状态,其并未脱离岗位职责,李华富在突发疾病时其处在工作时间,也在工作岗位。综上,被申请人片面认定李华富在宿舍突发疾病死亡,突发疾病时未处于工作时间,也不在工作岗位,实属事实认定错误。

为证实其主张,第三人向本机关提交了2组7页证据。

经审理查明:

死亡职工李华富生前系第三人的机修工,2020年10月被第三人派到所属分厂禄丰玻璃厂从事修理工作,并被安排入住在第三人在禄丰市土官镇建盖的倒班职工宿舍4-4室。第三人生产线性质为全天24小时生产,每周安排2名机修工值班,对值班人员的工作要求,第三人在2021年1月1日执行的《云南燃二化工有限公司玻璃生产点带班值班管理制度(试行)》第三条第(四)项中规定:“车间值班保全和机修工在值班周期内每天18:00-次日8:00之间必须在分厂的职工集体宿舍内电话值班,在接到车间报修电话时,必须在接到报修电话后20分钟内赶到生产现场处理故障……”;《禄丰玻璃厂机修值班制度》第二条规定:“值班时间:从星期五下午 18点开始至下周星期五18点结束”;第三条规定:“值班人员工作职责:08:00-12:00、 14:00-18:00完成机修车间安排的工作,18:00-次日08:00设备待修值班,值班期间在集体宿舍休息并保持电话畅通,在接到设备报修或车间负责人电话安排工作时,须20分钟内赶到生产现场对故障设备检修,修理完成后回宿舍休息并继续值班。……值班人员值班期间,如晚上进行设备维修工作,次日安排休息”。2021年11月26日18:00至2021年12月3日18:00 ,禄丰玻璃厂安排李华富和万勇值班,2021年11月30日19:10左右,李华富和万勇接到禄丰玻璃厂故障报修电话,要求到生产线处理捞料机故障,因2人在生产线无法完成机器维修,万勇19:30左右电话向禄丰玻璃厂机修车间主任武加红作了报告,武加红接到电话后于20:00左右赶到禄丰玻璃厂生产线与李华富、万勇一起处理机器故障,至当晚23:00处理结束。工作结束后武加红驾车送李华富回倒班职工宿舍4-4室休息。2021年12月1日上午、下午李华富未到生产线上班,下午5点左右,生产管理人员罗明仁打电话给李华富,找李华富去配料中心处理料仓滤网故障,电话打通多次没有人接。当晚19:40左右,罗明仁到倒班职工宿舍4-4室找李华富,发现李华富歪躺在床上,呼唤无应答,罗明仁及时将情况向禄丰玻璃厂负责人张利军作电话报告,张利军在接到电话报告后,立即向第三人相关领导作电话报告,并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20:20左右,禄丰市公安局土官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进行了现场勘查,20:47左右,120急救中心指派土官卫生院医护人员到达现场检查,初步诊断李华富临床死亡。2021年12月2日,云南省禄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尸体检验意见书,检验意见为死者李华富可排除外力损伤致死;同日,禄丰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死亡证明,证明死者李华富可排除外力损伤致死。2021年12月21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申请人当场受理。2021年12月28日,被申请人向

第三人发出《工伤认定补正材料告知书》,要求提供尸检报告。2021年12月28日,申请人李华贤委托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李华富死亡原因进行鉴定。2022年1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中止工伤认定程序的决定。2022年1月29日,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李华富的死亡原因系冠心病、冠状动脉肌桥等自身疾病导致急性心功能障碍死亡。2022年3月1日,被申请人恢复工伤认定程序。2022年4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532399202100118)并送达第三人及申请人,申请人不服,遂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机关亦到案件现场进行了调查核实。

本机关认为:

被申请人系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具有依法认定工伤的法定职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被申请人在处理工伤认定案件中,应当全面查清事实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后,对突发疾病导致职工死亡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予以认定。本案中,李华富2021年12月1日突发疾病死亡的时间是在其值班周期的时间内,按照第三人生产线需24小时生产的工作性质,李华富作为机修工在值班时间内也需全天24小时值班待命,遇有设备报修任务需立即到现场处理。李华富从2021年11月30日晚处理机器故障结束回到宿舍至2021年12月1日突发疾病死亡这段期间仍然属于值班待命的状态,其并未脱离岗位职责,仍受单位值班制度的约束,是单位工作岗位的延伸。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华富突发疾病时未处于工作时间,不在工作岗位与客观事实不符,违背工伤认定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综上,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4月7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532399202100118)。

二、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